先秦功利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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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先秦功利思想的哲学渊源

一 “道”的多重面向

从哲学上看,道家的本体论是先秦功利思想的哲学渊源。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于“道”的本体论证之中。在道家论域,“道”作为一种终极原则,既是不可认识的虚无、混沌,又是可以认识的实在的、支配万物的普遍规律。“道”既存在于超验世界的“太虚”,又体现在经验世界的万物之“性”,推动着万物的消长。所以,接近了“道”的人既可以“无为”地顺应宇宙规律,达成一种“自然”状态,也可以“无不为”地运用宇宙规律,达成一种“自由”状态。可见,道家对“道”的论证是充满了张力和矛盾的,这些张力集中体现为规律性与混沌性、可知性与不可知性,整体性与解构性、循环论与静止论等。

从老子、庄子等人的论述来看,“道”内在的诸种张力是通过辩证法得以纾解的。道家哲学的一大特点在于,不仅仅是将辩证法视为达成“道”的工具,还在于将辩证法本身置于“道”之中。所以,道家“道”的本质就是辩证的终极纯粹。其体现为各种各样的矛盾对立关系,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呈现为特定矛盾对立关系的一个侧面。在这样的辩证运动中,“道”本身既是辩证生成的结果,又是辩证运动的过程。这样,道家哲学就纾解了“道”内蕴的诸种矛盾关系,从而将超验与经验、理念与现实、形而上与形而下完美地结合了起来。很明显,道家此种论证是具有循环论证的窃题做法。但是从理论架构上来看,这种设计显然使得道家哲学具备了很高的格局。这也是其能够影响诸子百家思想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从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来看,道家哲学将辩证法赋予“道”内容的做法,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学者。尤其地,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心学,在不同程度上批判借鉴佛家思想资源的同时,其本质仍然是跟随道家哲学的范式,即将辩证法视为“道”“理”“心体”等世界本体的本质、特点或呈现方式,以铺平其理论中的逻辑难点。

二 稷下学派的经验倾向

围绕上述对立统一的辩证之“道”,老子之后,道家内部分化演进出朝向“太虚”的“正统”的南方道家——庄子学派,趋向现实而强调“道”工具性应用的北方道家——稷下学派。综合而言,为了弥合这些对立的内在张力,两派道家都运用了辩证法,并且将辩证的内容植入“道”的内涵之中。也就是说,辩证法在道家哲学的思维中,不仅仅是工具,还是结论。换言之,其不仅仅是思维的形式,还是宇宙的本质。这就是说,不仅仅通过辩证法纾解了“道”内在的上述张力,而且认为“道”的本质内容就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实际上,这种思辨之下的“道”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在、无所不成的,它必将克化一切事物,甚至最终克化其自身,而归于终极虚无。一般地,庄子学派向上地、超验地解释“道”,将“道”的辩证法与形而上世界相等同,指向着“道”所代表的终极虚无。从辩证之“道”的本质来看,这种思路确乎符合了“道”克化一切事物的至上地位。因为只有向上的在人们主观世界所玄想出来的形而上世界中,“道”的辩证、混沌才能最终说得通。而这种解释范式也能顺理成章地达成道家的理想——“天人合一”的“真人”“至人”的超凡的、自然的终极境界。严格说来,“天人合一”的理想也只能在形而上学的虚构世界中,才能真正实现。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天人合一”的自然之境的确塑造了秦汉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的理想风格与形象,形成了中国思想、文化的独特风景,在美学、哲学等领域影响甚巨。与庄子学派不同,稷下道家将黄帝等远古思想与老子的论证结合起来,从经验、现实、功用的另一个侧面论证“道”的意义。如果说庄子学派强调的是“道”的超验、虚无与混沌不定,那么稷下道家强调的就是“道”的经验、实在与规律确定。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先秦诸家思想对功利、事实的论证,形成了工具性、现实性导向的思想方法。其对秦汉之后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发展也有相当的影响。当然,因为稷下学派的宋钘、尹文、慎到、田骈等人并未完全脱离老子唯心辩证法的精神。所以,稷下道家思想的现实、经验色彩从哲学上看并不完整、牢固。从思想的源流上看,其又与后世的道教思想与实践密切相关,这也印证了这一点。

三 先秦功利思想对“道”的局部借用

首先,先秦功利思想的主体是法家功利思想。需要注意的是,法家功利思想是高度实用导向的,哲学思辨式的探讨本质上是为了其特定的伦理、政治论证服务的。所以,其自身缺乏独创的哲学论证,更没有唯物导向的分析。在世界观方面,法家思想家引用、借用道家的“道”,但是并不从哲学上论证、分析“道”。因为道家的“道”同时支配着超验、经验世界,所以,法家思想着重突出“道”在经验现实中的作用,而不是分析“道”在超验虚幻中的形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其伦理、政治论证的现实权威性。具体而言,“道”的规律性对重视“法”、倚重“势”的思想家影响较大,无论是将功利作为人性规律,还是强调“法”的规范、“势”的规约,都是通过功利、“法”与“势”强调“道”在人间的规范作用、重视公共利益的公共取向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指向。这种倾向的法家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以及由儒入法的李悝、吴起等。此外,“道”的混沌性启发了这些重视“术”的思想家,其主张将基于君主利益的任意独断打造为“道”在人间的代表。与这种独裁所代表的混沌之“道”相对应,诡秘、多变的权谋之“术”,成为驾驭“法”“势”的根本统治工具。鼓吹这种观点的申不害、李斯等人,主要建构了法家君主利益取向的专制思想。韩非试图弥合两种倾向,但是基于其基本的哲学、伦理与政治逻辑,韩非的论证重心仍然属于君主利益取向。从论证方法上看,道家的“道”的解构性,对法家影响较大。在道家眼中,辩证内核的“道”可以解构世间万物,贯穿无生命界与有生命界,人类社会的道德、功利、知识、法律等直至最后的人自身,都是可以被“道”解构、吸收的。法家思想将功利从道家的“解构名单”中解放出来,在现实世界中将“道”的解构力量嫁接于功利,形成了功利对道德的解构。无论是由道入法的思想家,还是由儒入法的思想家,思想主张实际上都具备这种分析结构(虽然后者中一些人很少强调“道”的字眼)。显然,这种论证是相当犀利的。至于“道”内蕴的辩证性,也对法家利害相生、以刑去刑、“法”“术”“势”关系等观点具有深刻的影响。当然,法家的辩证观点,重心不在于虚无与实在之间的张力,而在于经验和功利之中不同因素的关系。而且法家的一些论证重视逻辑和数学的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消除了道家辩证法的神秘色彩。总体看来,除了对待本体“道”的态度有所不同之外,强调功利,而不是解构功利。在现实、经验中分析功利为核心的“法”“术”“势”,是法家与道家的主要分水岭。

应当承认,并非所有功利思想都必须在本体论领域建立自己的唯物论世界观或者是自己的世界观。一般而言,“道”(本体)是涵盖形而上超验领域与形而下经验领域的,所以,只要“道”(本体)在经验领域的作用能够与功利思想相契合,其强调经验领域作用的部分本体论就可以被功利思想所吸纳或借用,从而强化其功利、政治等方面的论证。从文献上看,先秦法家、墨家、纵横家等功利思想都是这样做的。所以,先秦法家关于“道”的评述,一般是符合部分(而不是全部)道家的本体论的。而在伦理、政治领域,他们则与道家观点有很大不同。与此相似,在明清时期,中国的功利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心学本体论的影响。当然,没有唯物论(或者说物理论、功能论)的本体论证,一种功利思想是不够彻底、完备的。但是对于前人,似乎也不应求全责备。至于两宋功利思想的唯物色彩,其首先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而当时的思想资源、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也是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