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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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研究意义

一 现实意义

目前民族问题仍然是一个关系中国国家边疆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对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比较研究,必将对当下民族地区民族政策制定和经济发展有更多的借鉴作用。本书希望总结出中央政府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地方性模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提供可行性政策借鉴和实践指导。

第一,研究清代治苗政策,以史为鉴,改进、完善当下的民族政策。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清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将少数民族关系处理得较好的朝代。清代,在苗疆地区将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等民族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推动了苗疆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最终形成。全面了解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关系,检讨清王朝治理苗疆的政策,总结清朝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我们今天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提供借鉴,有助于更加妥善地处理好我国当前的民族关系,共建团结友好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同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可操作性的决策参考,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新贡献。

第二,研究清代管理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成功经验,古为今用,加强对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努力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管理是一项涉及历史与现实的重要论题,当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历史上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管理经验更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研究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管理,关注国家政权自上而下的控制如何加强和推进,关注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自下而上的反控制如何不断扩大。随着清代中央王朝与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社会互动、社会整合和社会调适的不断演进,国家与乡村社会在更多领域出现了对立与合作。检讨其经验教训,颇具现实意义。

二 理论意义

第一,进一步拓展苗学研究[57]的范围和深度。具体来说,要打破过去苗学研究囿于阶级斗争的主题,集中于政治史、军事史、经济剥削关系史的局限,向文化史、观念史、农业史、林业史、经济史、法制史、贸易史、教育史、地名史等多元史学研究范围拓展并深化研究。

第二,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认识到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各民族相互依存共同进步的必要性,认识到清代苗疆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三,进一步深化“小历史”的研究。从国家的大历史研究向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的小历史研究转变,从苗疆内部的族别史(如苗族史、侗族史、布依族史等)研究到苗疆总体史、区域史研究的转变。今天中国学界的社会文化史研究,正力求摆脱以往研究“大历史”的束缚,眼光向下,关注“小历史”,进而得出较为全面的、整体的历史。这一学术转向暗合20世纪上半叶法国年鉴学派领军人物雅克·勒高夫在《新史学》中倡导的理念,“历史不仅是政治史、军事史和外交史,而且还是经济史、人口史、技术史和习俗史;不仅是君主和大人物的历史,而且还是所有人的历史;这是结构的历史,而不仅仅是事件的历史;总之是一种总体的历史”。[58]


[1] 本书多次使用“中央王朝”“王朝”等词,“王朝”的英文为“dynasty”,但笔者在发表的课题阶段性成果论文又使用到“清帝国”“帝国”等词,“帝国”的英文为“empire”。究竟这两个词如何区别呢?经查阅资料及张新民教授指点,笔者认为,国外的“新清史”研究一般使用“清帝国”,普遍有解构我们民族国家认同的倾向。“帝国”一般意味着行“霸道政治”,欧洲殖民者对非洲、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征服,对原住民赶尽杀绝,掠夺资源即为帝国做派,而中国的清朝,乃至更早的一些朝代,他们对中国周边的少数民族尽管有种种妖魔化的历史书写,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推行“输粮纳籍”的过程中也难免滥用武力,兵戎相见,但是,中央政府更多的时候是在民族地区推行儒家的文化教育,从文化上去改造“蛮夷”,行孔孟的“王道政治”,故使用“中央王朝”“清王朝”较妥。此外,“清水江流域”大致等同于本书中“苗疆”这一区域,故笔者在书中论述时常常将二者混用。笔者在本书中,已经将前期发表的一些研究论文的内容作了修改,特此说明。

[2] [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3] [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前引书,第16页。

[4] 湘黔驿道共设有平溪驿(今玉屏)、清浪驿(今镇远青溪)、水马驿(青溪、镇远间)、偏桥驿(今施秉)、东坡驿(今黄平东坡)、兴隆驿(今黄平县城)、清平驿(今凯里清平)、平越驿(今福泉市)、新添驿(今贵定县城)、龙里驿(今龙里县城)、贵州驿(今贵阳市)。其间,又设有路濑站(属平溪卫),杨老站、黄丝站(均属平越卫),兴隆站、重安站、东坡站(均属平溪卫),新添站(均属新添卫),龙里站(属龙里卫),贵州站(属贵州卫)。以上共计11驿、9站,史书习惯上称之为黔省“下游”。参见(明)郭子章《黔记》,“驿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3册,明万历刻本影印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5] 唐力行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总序”第3页。

[6] 本书中,笔者多次使用“苗民”一词,一般指清代苗疆的主体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瑶族,但是在某些非常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则可能直接用苗族、侗族、布依族、水族、瑶族中的某一个民族加以阐释。特此说明,以免读者阅读时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7] [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8页。

[8] 本书中,根据清代皇帝的谕旨和大臣的奏折,常常将“内地”与“苗疆”形成一对约定俗成的概念使用。从当下的话语体系出发,笔者又常常将“中原地区”与“苗疆”并列使用。

[9] [美]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10] 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神权》,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5页。

[11] 赵旭东:《从质疑秩序到质疑文化》,《民俗研究》2003年第3期。

[12] 兰林友:《村落研究:解说模式与社会事实》,《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3]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

[14] 黄金兰:《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控制方式——兼及宗族的社会控制功能》,《民间法》2013年第12卷。

[15] 唐力行:《“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动乱与徽州宗族记忆系统的重建——以徽州绩溪县宅坦村为个案的研究》,《史林》2007年第2期。

[16] 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17] 行龙:《怀才不遇:内地乡绅刘大鹏的生活轨迹》,《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8] 邱捷:《同治、光绪年间广东首县的日常公务——从南海知县日记所见》,《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19]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 [英]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1] [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 [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年版,“中文版前言”第4页。

[23] [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前引书,“中文版前言”第5页。

[24] 转引自王日根:《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5] 转引自[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26]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前引书。

[27] 转引自王日根《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8]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美]史景迁:《皇帝与秀才:皇权游戏中的文人悲剧》,邱辛晔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

[29] 关于“小历史”与“大历史”的概念,赵世瑜作如下定义:所谓“小历史”,就是那些“局部的”历史,比如个人性的、地方性的历史;也是那些“常态的”历史:日常的、生活经历的历史,喜怒哀乐的历史,社会惯制的历史。所谓“大历史”,就是那些“全局性的”历史,比如改朝换代的历史,治乱兴衰的历史,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典章制度的历史等等。参见笔者(《“小历史”中的“小历史”——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苗疆货郎担》,《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与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的对话。

[30] 刘如仲:《明代贵州卫所的建置》,《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5年第6期;缪坤和:《明初贵州卫所屯田与财政金融》,《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31] 潘洪钢:《清代乾隆朝贵州苗区的屯政》,《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4期;郭松义、桑士光:《清代的贵州古州屯田》,《清史研究》1991年第1期。

[32] 徐晓光:《清政府对苗疆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意义》,《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周相卿:《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33] 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年第5期。

[34] 李廷贵:《简论苗族的社会组织》,《贵州文史丛刊》1999年第4期。

[35] 邓敏文、吴浩:《侗款的历史变迁》,《民族论坛》1994年第2期;粟丹:《传统侗款的法文化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36] 韩荣培:《古代水族社会基层组织和土地、山林的管理方式》,《贵州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蒙爱军:《国家化进程中的水族传统宗族社会》,《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7] 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

[38] 唐力行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前引书,“总序”第2页。

[39] 拙文《“小历史”中的“小历史”——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苗疆货郎担》,《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

[40] 刘凤云:《理论与方法的推陈出新:清史研究三十年》,《史学月刊》2013年第1期。

[41] 陈春声:《走向历史现场》,《读书》2006年第9期。

[42] 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页。

[43] 张乃和:《认同理论与世界区域化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4] 郑晓云:《文化认同与文化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45] 邓伟龙、尹素娥:《试论刘三姐文化符号的多民族文化认同》,《创新》2012年第3期。

[46] (东汉)郑玄注:《礼记》,第三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3页。

[47] [美]克莱德·M.伍兹:《文化变迁》,何瑞福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48] 孙九霞:《文化变迁的类型》,《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49] 孙九霞:《文化变迁的类型》,前引文。

[50] 唐力行、吴建华、张翔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51] 唐力行等:《“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评(代序)》,载唐力行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前引书,第3页。

[52] 唐力行、吴建华、张翔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前引文。

[53] 梁丹:《博弈论于文化的嬗变分析》,《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54] 唐力行、吴建华、张翔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前引文。

[55] 唐力行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前引书,第3页。

[56] 文中提及苗乱、生苗、熟苗、开辟等,尽量采用清代文献记载的原话表述,例如苗乱不再表述为苗民起义等,适当的地方加引号表明笔者并不认同文献记录者的观点而已。

[57] 本书所指的苗学研究均是广义上的,泛指苗族学、布依族学、侗族学、水族学等在内的族别研究。参见拙著《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清代“新疆六厅”的王化进程及其社会文化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58] [法]雅克·勒高夫:《新史学》,姚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