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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本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和预算拨付。
第三十六条 本工程资金由项目法人集中管理、统一支付。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授权或委托协助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上报水利部。项目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各流域水文局、各省级水文部门应于当年投资计划下达前,按照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保障工程资金支付进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概算和投资使用范围。本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审核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部项目办报送的报表、报告,组织本工程资金的使用与资产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上报水利部审查、审计和审核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部项目办负责编制单项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汇总、编制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具体实施本工程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的自查工作,并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
第四十二条 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授权或委托提出本级工程建设用款申请,组织编制并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协助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具体实施本级工程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的自查工作,并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