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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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本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负总责,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项目办定期对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流域水文局按照项目法人的授权组织做好本级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工作。流域项目部配合部项目办监督流域片内省级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流域项目部定期对本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部项目办进行检查、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做好本级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级工程施工期的各阶段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报,并向流域项目部和部项目办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条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内容,工程监理方式依照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文〔2014〕7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部项目办、流域项目部、省级水文部门或有关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工程质量,质量管理责任人要签字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否则验收单位有权拒绝验收,项目法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涉及的材料、仪器、设备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