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论事实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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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目前,就笔者的目力所及,从事实与价值这一问题出发,对维特根斯坦哲学进行的系统研究不是很多。不过,在一些论文和著作中,已有学者多多少少提及了这一问题。

有关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徐弢在《论〈逻辑哲学论〉的第三条解读路径》徐弢:《论〈逻辑哲学论〉的第三条解读路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74~80页。一文中,首先回顾了新旧两条对《逻辑哲学论》的解读方案,即正统的或形而上学的解读和治疗的或果断的解读,并对这两条解读方案各自具有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明确提出了第三条方案,即逻辑—伦理解读方案,并指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构成了《逻辑哲学论》潜在的思想结构。笔者在原则上同意第三条解读方案,但认为我们不应将这一方案局限于对《逻辑哲学论》的解读,而是应将其扩展到对维特根斯坦整体哲学的研究上。

在《〈逻辑哲学论〉研究》一书中,韩林合指出:“维特根斯坦实际上将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和事实的区分推向了极端:所有真正的价值或具有这样的价值的事项——不仅仅是所谓的神秘事项——都处于事实世界之外,都是不可言说的。”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64页。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前期维特根斯坦以逻辑分析为手段,在可说与不可说之间划出了一条严格的界限。事实的世界是可说的,以命题的形式呈现出来;在事实的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绝对价值的世界,而绝对价值是不可说的。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唯有保持沉默。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前期维特根斯坦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出了一条严格的界限。

前期维特根斯坦在对事实与价值做出严格区分的同时,也认识到有一些价值问题是与事实纠缠在一起的。但他将这样一些价值称之为“相对价值”。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价值是绝对的,因此,“相对价值”不是真正的价值。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维特根斯坦思想的转变,他逐渐放弃且较少谈及绝对价值的问题了。与此相伴的,是他对语言实际用法的高度关注。

维特根斯坦本人在其后期哲学中,对事实与价值的问题并无多少直接的讨论。但通过他对日常语言实际用法的具体分析,我们认识到,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虚构。有的学者就此指出:“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中论证,在我们语言的实际使用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往往是交叉在一起的,如 ‘这个人救了一个落水的小孩’或 ‘这个人偷盗’之类的句子既包含事实判断,又含有价值判断。我们对语言的使用涉及遵循语言用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受到生活形式中的价值观念的影响。要想严格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往往是不可能的。”张庆熊:《社会科学的哲学——实证主义、诠释学和维特根斯坦的转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25页。

在事实与价值的问题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对一些新实用主义者如普特南、古德曼等,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事实与价值的问题,普特南做了相当多的讨论。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有两章内容涉及此问题,即第六章“事实和价值”和第九章“价值,事实和认知”。而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普特南更是聚焦于此,对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提出了彻底的反驳。

普特南的总体性思路认为,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是一种相互“缠结”[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40页。的关系,而不是截然两分的。他就此指出:“实在 ‘世界’是依赖于我们的价值的(反之亦然)。”[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52页。“一个没有价值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事实。”[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223页。为了更好地理解引文中的观点,我们以自然科学为例稍做说明。在一般人的理解中,自然科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事实的世界,因此与价值无关。但普特南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即使是在自然科学的探究活动中,价值因素也是无法避免的。普特南说:“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至少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45页。在这些预设的诸种价值中,包括“融贯性”“简单性”“美”和“自然”等[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40页。

古德曼在《构造世界的多种方式》一书中,也谈到了科学对“简单性”的追求,他说:“大多数科学法则是这样的一类法则:不是关于详细资料的殷勤报告,而是彻底的强求一致的简化。”[美]纳尔逊·古德曼:《构造世界的多种方式》,姬志闯译,伯泉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125页。

普特南否认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截然的二分,但他并不像某些后现代主义者那样,认为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的区分。普特南明确指出,在某些可能的条件下,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有用的。他就此写道:“如果我们缩小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我们得到的将是:在伦理判断与其他种类的判断之间引出的一种区分(这种区分在某些语境中是有用的)。……但是,从存在这种(温和的)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不能推出任何形而上学的结论。”[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20页。

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中,事实与价值相互“缠结”,从这一角度出发,似乎很难得出事实与价值两分的结论。那么,事实与价值的两分,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普特南从语言的角度给出了如下分析,他说:“当我们把事实和价值分开来考虑时,我们一般将 ‘事实’看作是由某些物理主义或官腔十足的术语表达的,而将 ‘价值’看作是由最抽象的价值词(如 ‘善’‘恶’等)来表达的。在事实本身处于 ‘粗心’‘只想着自己’‘为了钱什么都干’这样的层次上时,坚持价值独立于事实就困难得多了。”[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57页。这表明,我们之所以会得出事实与价值两分的结论,是因为我们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时,仅以有限的例证作为最终的凭据,因此患有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哲学上的一种“偏食症”。

此外,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L·麦凯在《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一书第三章“责任和理由”的第一小节“‘是’和 ‘应该’”中,讨论了事实与价值的两分及其所面临的当代(尤其是塞尔)挑战[澳]约翰·L·麦凯:《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丁三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56~66页。。B.威廉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的第七章“语言转向”和第八章“知识、科学、会同”中,亦论及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英]B.威廉斯:《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陈嘉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46~159页;第160~187页。。托雷·诺顿斯坦在《从“是”到“应当”——演绎还是阐明?》一文中,认为在“是”与“应当”之间,“并没有什么鸿沟需要跨越”[挪]托雷·诺顿斯坦:《从“是”到“应当”——演绎还是阐明?》,郁振华译,载 [挪]奎纳尔·希尔贝克、童世骏等编:《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增订版)》,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98页。;作者还就塞尔和阿佩尔对此问题的讨论提出了批评。

陈嘉映在《事实的说话方式》《事实与价值》和《事物,事实,论证》等文章中做了颇具个人风格的探讨。在方法上,陈嘉映熟练运用了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等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的分析方法,对相关概念做了细致入微的分析。总体说来,陈嘉映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存在截然两分的问题;但在某一些场合或活动中,比如在学术研讨会中,我们更倾向于一种事实的说法方式。

抛开事实与价值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研究,文献数量巨大,笔者也难以读尽21世纪以来,国际哲学界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概况,可参见张学广:《新世纪国际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趋向概述》,载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分析哲学专业委员会编:《中国分析哲学:2012》,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0~272页。有关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解释史,可参见卡哈娜、坎特利亚和库塞拉:《维特根斯坦哲学解释史概览》,张学广译,载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分析哲学专业委员会编:《中国分析哲学:2013-2015》,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09~251页。。国外学者的研究,就一般通论性的著作而言,笔者主要参考了艾耶尔、大卫·皮尔斯、饭田隆、汉斯·斯鲁格、威廉·恰尔德和谢尔兹等人的著作相关文献的版本信息,可在本书“参考文献”的第Ⅱ部分“研究性的著作”中找到。下同。。巴特利、诺尔曼·马尔康姆、瑞·蒙克和亚历山大·沃等人所写的维特根斯坦及其家族的传记,对了解维特根斯坦的生活世界亦有帮助。

国内学者中,韩林合和黄敏对《逻辑哲学论》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本书在相关问题的讨论中,较多地参考了他们的著作。对所谓“中期”或“转型期”的维特根斯坦,江怡和徐英瑾在他们的著作中做了比较多的讨论。笔者虽参阅了这一部分的内容,但在本书具体的写作过程中,因论题所限而极少谈及。而就后期维特根斯坦,笔者较多地参考了陈嘉映和张庆熊的相关研究。此外,笔者还在不同程度上参阅了陈启伟、赖成彬、李国山、苏德超、涂纪亮、王路、徐燕杭和徐友渔等学者的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