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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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这一组织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有关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作品利用形式的日趋复杂、多样,以及作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又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它不像有形的财产如土地、房屋那样容易被权利人控制。一个已经发表的作品会彻底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任何人都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利用它。因为作品能满足人们学习研究、愉悦身心等的精神需要,它的利用已经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又因为复制、传播等利用作品技术的发展,利用作品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方便。著作权法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利用作品的传播者都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现实情况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很可能不擅长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使用作品,充分实现作品的价值,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即使作者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甚至也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有可能没有这份精力与兴趣去与利用作品的人谈判,与侵犯著作权的人对簿公堂。更何况,作品利用方式日趋复杂、多样和普遍,这使得作者一一去追索使用费用往往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况且作者又很难查清谁在利用他的作品。为了解决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无力、无法行使著作权利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与人才,接受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统一管理委托人的著作权、邻接权;代表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利用人协商、谈判,收取使用费用;代表权利人出庭诉讼、仲裁,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这样既能给使用者带来方便,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又能有效地打击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还为权利人节省时间、精力,让权利人专心创作与传播。

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1777年成立的戏剧立法局,就是一个负责管理其会员权利的作者协会。1791年,立法局演变为收取演出版税的总代理社。七十多个剧作家和歌剧作家当着公证人的面授权,委托弗拉梅里作为剧作家的总代理管理他们的作品。1892年,最终成立了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由作家组织变成的作者协会。在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公开演奏权方面,1847年作曲家保罗·昂里翁和维克多·帕里佐与“大使”咖啡厅的一场支付其演奏的音乐和歌曲作品的报酬的诉讼,为作家成立征收音乐作品版税的中央机构奠定了基础。1851年2月28日,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成立,成为世界上最具完整意义的集体管理机构。参见〔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2页。后来,几乎所有欧洲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国家都效仿法国的做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头几十年里,成立了各种集体管理协会。自19世纪末出现的各种利用作品的新技术,使音乐作品的应用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与发展,也使作者、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为适应这些新技术带来的变化,各作者协会之间的协作变得更为重要。为协调和巩固其国际合作关系,这些机构于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1990年,这个协会的成员已经发展到72个国家中的144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因为其能为权利人实现权利,为作者、利用者之间搭起一座方便的桥梁,已经得到了建立著作权制度国家的肯定。但在不同国家,这一机构的性质、作者与机构的关系等也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也有的国家为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组织。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有的国家采取权利人将某些权利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这些权利,而大多数国家则是采用信托方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人委托的权利。这两种方式的重要特征都是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如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

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这是一个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音著协管理的音乐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录制权、发行权。协会实行会员制,音乐著作权人及有关出版者、录制者都可以申请成为其会员。音著协成立至今,为权利人管理与实现其权利,方便利用者的付酬等作了相当具体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许多作曲者、作词者及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肯定。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活动范围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以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了原则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其内部组织机构及运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及国家的监督等作了细致的规定,使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进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例》规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符合法人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五十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受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委托,管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自己难以管理的著作权、邻接权的民间机构。国家机关对其应当有必要的监督、管理,但不宜具有太浓的官方色彩。又因为这种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条例》明确,这一机构不是依法规、行政命令等成立,也不宜用募集方式设立,而采用发起方式设立,以确保这一组织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条例》规定,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五十人,而且必须是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财产权,都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但有些权利,如作品的出版权,因为出版者的资格限制和出版他人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等因素,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相对来讲是明确的,出版权对于作者来说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自然也没必要非得交由他人管理。著作权采用集体管理的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录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控制与行使的权利。这就决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应当是上述权利。《条例》要求,权利人发起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但又要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性。比如,我国已经有了有效运作多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此后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作品种类作为大致划分业务范围的标准较为妥当,如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协会、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协会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种类很多,法律规定的相应权能也很复杂,加上我国又是个人口众多,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自然也多的大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不具有相对的垄断性,一类作品由几个协会同时管理,势必导致管理重复、力量分散、效率低下,作品的利用者无所适从不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也会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3.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这是《条例》对拟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项需要软件、硬件与之配合的条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先应当是一个以为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行使、实现权利,为利用者利用作品、为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提供方便为宗旨的组织,既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只为少数管理者牟取私利,因此,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权利人的拥护和信赖至关重要。因为在全国范围内,能进行如此大范围相关权利的管理活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一家,权利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没有选择,如不满意这一组织的管理与服务退出的话,将没有第二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供其委托,这是这一组织相对垄断的弊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围绕自己的宗旨做好服务工作。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能代表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必须加强其规范运作。比如,严格按《条例》规定拟好自己的章程,按章程规范好组织内各机构的分工、合作,权利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都应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并严格信守、认真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必须依法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随时接受国家版权局、民政部门和权利人的检查、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运作的合法、规范、有序。

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懂得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著作权集体管理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人才上保证其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后,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作品的利用者谈判,为权利人取得最好的回报,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关的仲裁、诉讼活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制止侵权,进而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

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借助高科技技术手段,建立相应的硬件设施与条件。我国地域广阔、使用者众多,不具备先进的高科技手段,很难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委托其管理权利的众多权利人。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备先进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信息处理的手段等,以保证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全面掌握作品的利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与手段,最大限度地为权利人管理好其委托的权利。同时,还应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关情况,建立一些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全面反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例如,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保证权利人、使用者对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权利种类、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等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查询系统,保证权利人、使用者对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及时简便地予以查询,以便权利人监督和检查。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时,应当交由国家版权局审查的文件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作的基本规范。《条例》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自然要有自己的名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设立宗旨。即这一组织设立的目标、宗旨。

(3)业务范围。拟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的业务活动的范围,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4)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稳定、规范与有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的机构有:

①会员大会。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诸如制定或修改章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选举、罢免理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等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②理事会。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九人,任期为四年。

(5)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有许多会员,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时未必都能出席,而会员大会讨论的又是该组织的重大事项,为保证会员大会的名实相符,应当事先确定会员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理事会在大会召开的六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大会的会员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此项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报名情况予以公告,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补充报名,保证出席的会员不低于最低人数,以使会员大会能反映大多数会员的意志。会员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6)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7)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8)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利用作品的人收取使用费的标准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个重要文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利用权利的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等因素确定使用费收取的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办法应当先制定清楚,同时编制使用费的转付记录。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设立时需要的相关证明和有关文件。国家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重要活动。许可使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另一方是作为被许可人的利用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人。《条例》从最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出发,还特别规定: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可以续订;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否则,使用者有权向国家版权局举报。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向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人收取使用费,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为做好这一工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系统,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相应的工作网络,及时检查和了解作品或音像制品被使用的情况,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收取各类作品或音像制品的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下直接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支付的数额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计算。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的,其数额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及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又一项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供权利人或使用者查询。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也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以维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正常业务活动。提取的管理费占收取使用费的比例应当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决定。《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委托之后,为权利人管理著作权,也包括代表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追究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涉及受委托的著作权、邻接权的诉讼,或者进行涉及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仲裁等,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录制者、播放者等主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的管理授权作品或音像制品等的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邻接权的主体,都可以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书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信守合同,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按《条例》规定,管理好权利人授权管理的权利。权利人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均为专有许可。对此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权利人不能自己行使,也不能再许可他人行使。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也有权查阅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的收取、转付情况,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从而享有参加会员大会,讨论、决定该组织的重大事项,监督、查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的权利。会员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违反《条例》规定、侵害会员利益的,有向国家版权局举报的权利。会员也有权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按《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业务活动,要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公众及国家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监督。对作品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对于符合章程规定的权利人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遭到拒绝的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遭到拒绝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权利人要求查阅有关的记录、业务材料遭到拒绝的,权利人都有权向国家版权局检举。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也可以向国家版权局举报。国家版权局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检举或举报属实的,由国家版权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权利的,由国家版权局责令限期改正,由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由此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业务活动。

2.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