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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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体制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央即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或版权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完成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目前,我国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它成立于1985年,与国家新闻出版署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国家版权局的职能主要有: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及时掌握全国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意见。制定有关实施著作权法的规定,并督促检查、促进其实施。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具体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和国家版权局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权案件。

3.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批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的修改草案;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集体管理组织章程的规定;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业务材料;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接受著作权人或作品利用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合同等的举报,对其举报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吊销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4.负责涉外著作权管理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代表国家与外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参加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国际活动,管理涉外的版权贸易。

5.负责国家著作权的管理。如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管理,负责国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管理,负责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使用管理等。

6.指导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地方有关的著作权管理的规定,批复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报告,帮助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等。

7.颁发著作权实施的强制许可证。

8.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

在我国,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版权局或版权处。这一机构在形式上与地方新闻出版署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政上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受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指导。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讲,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主要有:

1.负责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调研本地区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本地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汇报。针对本地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情况,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制定相应地方法规、规章的建议,组织起草相应地方法规、规章,并做好地方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

2.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代为执行国家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解处理本地区的著作权纠纷。

3.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待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做好本地区的著作权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如为各行业、各系统举办著作权法的讲座,进行著作权保护与管理的人才培训,编写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刊物等;

5.在人民法院需要时,为其处理著作权纠纷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