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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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形式

著作权的利用方式,除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之外,还有一些利用形式,如作为债的担保、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继承等。

(一)担保

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自然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利用著作权设定质权,担保债的履行,就是法律允许的著作权利用形式。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即为质权人,提供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著作权人为出质人。著作权人也可以为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押担保,此时的著作权人即为第三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质权有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著作权质权即为权利质权的一种。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质押合同。该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著作权的质押合同的出质人是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质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合同涉及的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且该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在保护期限内。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著作权,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该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参见国家版权局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登记机关会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二)信托

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管理财产的活动。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按照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人委托的著作财产权进行管理或处分。在这一信托关系中,信托的财产就是著作财产权。受托人要按照信托的目的、约定的方式等履行好自己的管理义务,保障信托人的利益。这一方式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认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采用的就是信托形式。

(三)破产财产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自己申请或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清算组织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债务人能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为破产财产。债务人拥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成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

(四)强制执行的对象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被执行人拥有著作财产权的,该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五)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对象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与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等,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都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自然包括著作财产权。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包括分割著作财产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财产权的分割应以已经实现的财产利益为准。

(六)财产继承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其著作财产权也为遗产的组成部分。公民死亡之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作品如为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死亡之后,其对合作作品拥有的著作财产权又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许可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2.简述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特点与内容。

3.简述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