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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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受让人所有的行为。著作权的转让产生了著作权主体变更的法律后果。著作权人作为出让人,将自己拥有的著作财产权利的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成为受让的著作财产权利的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贸易的常见情形。

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虽未明文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但也从未明文禁止过著作权的转让。从法理角度看,著作权为私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都应该是可以的。从当时的立法看,著作权法中有委托创作的作品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也有取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人享有展览权的规定,其实都是著作权转让的条款。1995年10月起施行的《担保法》中关于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担保的规定,也说明法律是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转让从来都是存在的。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传播者,让经济实力雄厚的传播者更方便地打击盗版行为,是对著作权人、使用者都十分有利的事情。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明文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条款,这也符合我国入世以后著作权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著作权转让的形式。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出让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人为出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一方为受让人。著作权转让合同,除具备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

1.著作权转让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仅是著作财产权能的使用权转移,被许可人取得的仅仅是约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依然归许可人即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的转让,发生转移的则是著作权的所有权。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出让人失去了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一部作品的著作权经多次转让后,会有几个著作权主体的存在,出现多个著作权人就合同受让到的权利主张自己权利的局面。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成。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永远由作者享有。只有著作财产权才可以通过合同转移为他人所有。因此,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处分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

3.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将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出让给受让人,也可以只是将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利出让给受让人,甚至还可以将同一财产权利出让给不同的人(包括不同国家的人),如将某一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的改编权出让给甲,改编为电视剧本的改编权出让给乙等。可见,著作权转让的选择是灵活、多样的,这也是由作品的无形性、著作权的地域性决定的。但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

4.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转让著作权,并不代表这一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也转让。也就是说,取得了作品载体所有权的人,不等于取得了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取得了作品著作权的人,也不等于就取得了这一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著作权的转让,应当与作品载体的归属无关。如果既要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又要取得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取得美术作品等原件所有权的人,也就取得了这一作品的展览权。

5.著作权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著作权转让,决定着著作财产权一部或全部的归属,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而在合同形式上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严格,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还可以将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进行登记,以确保合同的效力。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作品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人享有受让权利的地域范围,都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转让合同一旦生效,受让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和该著作权剩余的保护期内,取代原来的著作权人,成为受让权利的新的著作权主体。法律要求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目的是避免同一作品的多个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

3.转让价金。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著作权转让的价金,可以从作品质量、社会影响、受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协商确定,也可以选择双方满意的评估机构作价。在现实生活中,用拍卖的方法,由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也是确定价金的一种方式。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确定了的价金何时支付,用何种方式支付,是一次付清还是分几次支付,支付何种货币,也应约定清楚。

5.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能信守合同,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违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途径和责任形式去追究违约者的责任。有此条款,可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违约纠纷时也有了处理的依据。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决定着著作权的归属,又因为著作权转让的情形复杂、多样,对于一些未尽事宜,也要尽可能地作出约定。例如,出让的是著作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复制、发行权,而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已经订立了出版权许可合同,其被许可的地域范围就包括港澳台地区,且该合同尚有一年到期。那么,出让人如何处理这一许可合同,受让人接受这一处理结果的条件是什么,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还比如,拟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设质,依法律规定,这一担保对新的著作权人依然有效。双方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也应约定清楚。双方如果愿意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则关于何时办好登记手续等事项,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事实上,合同确定的条款越详细、越完备,日后的纠纷就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