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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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包括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还包括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者作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享有著作权中的全部权利。除作者本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也能成为著作权人,如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的继承人,通过合同取得著作权的受让人等。这些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因为某种法定事实,或者某种法律行为,从著作权原始主体那里取得的著作权,他们享有的著作权是以他人原有的合法存在的著作权为前提,因此称之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主要有:

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依继承程序从作者那里继承到著作权的继承人,依法成为继受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依《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也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为遗产。作者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将其拥有的著作权在其死亡后转归其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单位或者国家所有。因此,在作者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其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作者的著作权,成为继受的著作权主体。依遗嘱接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受遗赠人,也可以成为继受的著作权主体。继承人继承、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都应当注意:

第一,继承人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是作者死亡后到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这段时间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其著作权也就不由任何人独占享有,自然也没有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问题。

第二,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著作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利。著作人身权利永远由作者享有,且不受保护期的限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作为该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所享有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利。同时,出于维护作者权益的需要,法律对已经死亡的作者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因其性质的特殊,法律也作了特别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三,合作作品的作者就是合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他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四,公民或集体组织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成为遗赠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二、承受人

承受人是指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某种原因,拥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时候,所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其中自然包括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承受其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成为这一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法人因为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同样要进行财产清算,对其财产包括著作权进行清理、估价和相关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著作权依清算程序转归别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后者从而成为这一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承受人作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所能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从承受时开始,到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为止。

承受人作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仅仅是财产权利,而不包括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这类作品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未像公民作品著作权那样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出发,承受人对其承受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有义务进行保护。

三、受让人或受赠人

受让人是指根据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可以转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即由著作权人作为出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让人,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将在保护期内的著作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从而成为这一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因为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著作权又是私权,著作权人自然也有权通过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利无偿地赠与他人。依此合同,赠与人是著作权人,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受赠人从而成为这一作品著作财产权利的继受主体。

既然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著作财产权利也就可以成为合同担保的质押标的,即著作权人可以用著作财产权利作为出质标的,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合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著作财产权利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著作财产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时,通过拍卖、变卖取得著作财产权利的人也就成了这一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无论因上述何种情形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继受主体所享有的仅是著作财产权利。因为著作权可以部分转让,受让人享有的是这一作品著作权的哪些财产权利,应该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国家

国家作为一国主权的代表,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依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可以作为继受主体,享有著作权。这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该公民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利,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归国家所有。(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法人在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其享有的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归国家所有。(3)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捐赠或遗赠给国家,国家作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而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4)著作权人与国家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将自己的著作权出让给国家,国家作为受让人成为这一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国家作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相应财产权利。国家对这一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于该作品的人身权利,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