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清算人
职业会计师最初的定位是破产清算人,这是会计职业最早在19世纪的英国兴起时所扮演的角色。英国会计学者Parker曾将会计职业产生的契机归结为四个因素:大型企业组织(特别是铁路)的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持续不断的破产清算;所得税的开征。后三个因素也清晰地展现了会计职业发展的法律背景:公司法、破产法和税法。
英国19世纪的工业革命带来经济活动在数量上与规模上的高速增长,导致对作为管理手段的会计服务的普遍需求。19世纪中期,英国出现了许多乡村银行,需要大量的会计记账服务,一些具有商业账簿管理知识的人开始专门承揽这些记账业务。不过,真正刺激会计职业发展的动力是19世纪上半叶持续不断的金融风潮以及破产法的实施。这一时期,因铁路热而催生的众多皮包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破产、清算的企业无以计数,迫使英国议会分别在1848年、1849年连续颁布《清算法案》,以适应公司破产与清算的需要。
传统上,处理歇业公司或营业的清算一直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惯常担任地产管理人、受托人的角色,具备基本的账户知识。然而,这一期间的清算业务不仅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大多涉及到比较复杂的商业活动,如铁路、工厂、银行的经营,这些业务与律师的专业兴趣以及知识结构之间并不完全匹配。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中,精通公司账簿知识的人开始承担破产受托人的职责,他们集结于法庭附近,随时准备听从法官的召唤。这为职业会计师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实践中,由于缺乏对会计师资格的约束,形形色色的对商业略知一二的人士都自诩为“会计师”,他们不规范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特别是法律界的不满。一位名叫奎恩的法官在审理了一桩欺诈破产案件(该案中的破产受托人是一个职业会计师)后评论道:“将破产事务交到一群被称为‘会计’的无知的家伙手中,是有史以来对法律最大的滥用”。这一状况刺激了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形成。一些有远见的会计师力图通过设立职业组织来规范同业行为,以减少公众的批评,同时也限制从事会计业务的竞争者数量。1853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会计师公会。1880年,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成立。作为新的职业团体,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在成员管理、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等各方面,都以当时最显赫的职业组织——英国律师公会为范本。
破产法成为会计职业产生的催化剂,某种意义上也预示了会计职业与法律之间似乎无法割断的纽带。会计专业人士对此似乎有清醒的认识。在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的章程中,有关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描述以及对成员的知识结构的要求都非常清楚地体现出这一点。该章程规定:“会计师的业务包括:在公司终止清算时担任清算人,按照法令担任破产公司的接管人,或者根据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担任破产公司的受托人,以及承担法庭指定的其他任务。”在加入会计师公会须通过的业务知识考试科目中,商法、破产法、公司清算是与簿记同等重要的内容。这一知识结构的要求延续至今,并被各国会计职业普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