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工作
一、行政执法
一般认为,对行政执法最直接的理解就是行政执法组织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也是有关于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后果的总称。在法学上一般被指向法的执行(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司法执法主要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侧重于执行法律的过程,与审判机关主要对特定案件适用法律不同),与法的遵守(指社会主体遵守法律)和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主要指审判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并列,是法的实施的下位概念。在行政学上,行政执法一般被指向行政执行,以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实现行政目标。在社会学上,行政执法属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一部分。
行政执法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有法律化的趋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因为现行有效法律并未对行政执法进行定义,有法律化的趋势是因为有些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归纳和描述,甚至于定义。目前行政执法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理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行政学理论还是社会学理论都未将其系统的纳入研究范围,这既是因为行政执法难以用上面某一学科完全涵盖,也因为上述学科已经从行政执法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这也为行政执法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提供了条件。
由于行政执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对其的理解由于角度的不同而不同,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一个法律概念,无论在法律上还是行政实践当中,其含义是确定的。比如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前,对于需经行政机关审批的活动在学理上称为行政许可,在行政实践中可以称为行政许可,更多称为行政审批,其概念都不具有确定性。但当我国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行政许可的概念在法律上就是确定的,在行政实践中只要提到行政许可其概念也是确定的,即法律上的行政许可,不能再在行政实践中对行政许可进行法律以外的解释。而在学理上,则仍可以对行政许可进行各种解读研究。一个概念,一旦法律对其确定以后,法律上对其的表述是确切、固定的,也因此在行政实践中其也是确定、固定的,但在学理上其应当是确切但不应当是固定的。
行政执法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实践当中,属于行政实践当中的一个经常使用的词语,在学理上对其进行研究,既是将其法律化的前提,也是行政实践的需要。对行政执法进行研究,首先应当探寻其属性。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1.法律性。法律在行政工作中通常被指向法律规范或者说是法律条文,法律以一种静态存在。由于执法,法律由静态变为动态。从静态法律角度,行政执法执行的内容是法律,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内容,并由此可衍生出法律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从动态的法律角度,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方式之一,是法律实施的形式。行政执法与法律是一种动态与静态、形式与内容、执行与被执行的关系。
第一,行政执法和法律相互区别。这种区别不仅表现为二者的含义和所指不同,而且也表现在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中,法律是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而行政执法则是法律存在的条件之一,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没有生命。
第二,行政执法和法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行政执法总以一定的法律为内容,是一定法律的实施形式。而任何法律总有它的静态内容和动态实施方式,是一定实施形式的内容。没有脱离法律的行政执法,也没有脱离行政执法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行政执法和法律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律决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必须适合法律。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法律的发展决定着行政执法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行政执法只有在一定法律的基础上,适合一定法律的需要,才能产生和出现。同时,法律可以有多种实施形式。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反作用于法律。行政执法使法律成为某一特定事物的法律,使其变为现实。行政执法还能够促进或阻碍法律的发展。两者相互作用是一个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从适合到不适合再到新的适合。
行政执法的法律性决定行政执法受法学理论指导,受法律规则调整。
2.行政性。这里的行政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行政执法是行政的内容,是行政工作的一部分,是实现行政的基本方式,是行政执法组织的职能。行政执法是行政执行三个基本方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之一。应当看到,行政执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执法,正如不必、不能、不宜将全部行政纳入法律一样,行政执法也不是行政执行的全部。同时,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作为行政内容和行政执行的基本方式不可或缺。第二,行政是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任何行政执法都不是单纯地为了执行法律而执行,都承载着特定的行政目的,有什么样的行政决策和行政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执法。另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看,行政执法以行政法律规范为内容依据,而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大多数都与有权行政机关密切相关,要么由其起草,要么其本身就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主体。
行政执法的行政性决定行政执法受行政学理论指导,受行政规则调整。
3.社会性。行政执法与社会是被包含与包含、指向与被指向、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行政执法无论是组织还是行为或者其后果,都属于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体、社会行为及其后果的组成部分。不存在脱离社会的行政执法,在现代也很难想象没有行政执法的社会。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指向社会,其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都是通过对社会的干预得以体现。此外,行政执法保护社会,通过保护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体现行政执法保护社会,体现行政执法与社会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核心是通过行政执法实现社会正义,这里的正义是最广义的正义,包括内部行政秩序。
行政执法的社会性决定行政执法受社会学理论指导,受社会规则调整。
4.执行性。行政执法不创设法律规范,只执行法律规范,这区别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突出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因而是具体的。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行政执法在启动时和启动后,都应积极的作为,是一种包含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内容和执行行为的实现活动。执行的过程不仅仅是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包括针对特定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证实过程,这区别于法律适用。行政执法执行的内容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由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还包括行政目标。
行政执法的法律性、行政性、社会性和执行性共同构成行政执法的本质属性,缺少任何一个方面,行政执法都不能称之为行政执法。也由于此,归纳出行政执法的主要功能,即实现法律,实现行政目标和实现社会正义。基于以上,归纳出行政执法的概念,即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组织为实现法律、实现行政目标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开展的具有法律性、行政性、社会性和执行性的职能活动。外延上包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等各种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有严密组织。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属于行政体系,具有行政组织和人员的特征。其有严密的组织方式和组织纪律,并且这种组织方式和组织纪律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
2.有严明规程。突出体现在行政执法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这种法律程序必须遵守,否则可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归于无效。
3.有严格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执行的实体法律部分。是否确认违法,是否准予许可,是否实施强制等都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对于违法构成、许可构成和强制构成都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易于理解,具有直接操作性。
4.有严肃后果。行政执法的后果严格说只有两种,即合法执法后果和违法执法后果,是否合理执法可以将其归结到合法执法和违法执法当中。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可以用是否合法来衡量,合法执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违法执法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违法执法的组织和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是否指向内部行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行政执法的本质属性看并不能确定其就必然限定在外部行政,也就是说无论是内部行政还是外部行政都有行政执法的问题。从行政执法工作四个方面,即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后果和行政执法措施看,除了行政执法行为目前普遍认为指向外部行政外,其他三个方面基本都属于内部行政的范畴。基于内部行政是外部行政的基础,外部行政是内部行政目的关系,没有外部行政即无内部行政,内部行政为外部行政服务,特别是内部行政中的人事分配和财政分配直接影响外部行政,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不合适的人或者没有经费保障的行政执法不会有效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故内部行政法治和外部行政法治应当一体推进、统筹考虑。在实务中,更不能以行政组织法为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法律而拒绝执行。因此,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组织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理应包含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两个方面。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由于行政法治程度范围受制于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行政执法受制于法律规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在某个阶段规定为指向外部行政。这并不是说内部行政不需要行政执法行为。在法治政府语境下,内部行政也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要符合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否则法治政府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这个道理不言而喻。尽管在内部行政中人们更多地强调其行政性和管理性,更多地强调其效率和灵活性,更多地强调人的作用,体现人治,但其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法治性,内部行政无法治必然导致不合理甚至混乱。同时,基于我国法律体系对内外行政的区分和目前法学理论上一般将行政执法行为指向外部行政的通说,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整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在现阶段需要将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为指向外部行政。本书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指向外部行政,并且将针对外部行政和内部行政所采取的推进行政执法行政措施的总和以及行政执法本身都定义为行政执法工作。这样基本可以涵盖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后果和行政执法措施。
行政执法组织涵盖一切参与行政执法且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工作中一般指行政机关,同时也指被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其有行政执法权),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有学者将上述两种行政执法组织区分为职权性和授权性行政执法组织,实际上这种区分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的意义并不大。其在行政实务中的意义主要是依照现行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委托行政处罚,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执法组织不可以委托行政处罚等。在行政执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组织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行政执法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也不能个人名义进行执法,其执法时只能以本单位名义进行,这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贯穿行政执法过程始终,而不仅仅表现在行政执法决定上。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同一个行政执法组织可以既是行政执法主体同时也是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这取决于法律和三定规定以及其开展的何种特定行政执法行为。由于行政执法主体通常被定义为具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该行为的效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而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其执法的组织名义执法,因此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这在行政执法实务中主要的意义在于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外,还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主体。在委托执法中,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外,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间还应当采取事前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事项。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是否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该组织是否经法律直接授予特定行政执法权,有无行政执法依据,即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等法定行政权中的任意一种。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但属于间接通过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委托而获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该组织三定规定中,是否将特定行政执法权分配给该主体行使,规定了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两者缺一不可,这实际是行政执法权的取得与分配问题。
在这两个标准中,法律的稳定性较三定规定要强很多,所以在行政执法主体存在问题时,可以通过调整三定规定来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上的问题。比如,当前在很多执法部门设置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这种执法队伍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是如果由于法律并未授予该单位独立执法权,也未明确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该单位,则可以通过改变三定规定的方式,将该单位设置为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再作为法人存在,以解决行政执法主体问题。当然,这种内设机构在法律没有变更没有授予其行政执法权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对外执法,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在法律授权与三定规定共同指向行政执法主体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如果三定规定的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被法律授予了独立的执法权,那么此时,应当调整三定规定,将该内设机构设置为独立的单位,设置为独立法人,设置为行政执法主体。随着立法科学的不断发展,在行政执法领域,立法应该更多地偏重于创设行政执法权力,解决行政执法权的来源问题,而把行政执法权的分配问题留给各级政府以三定规定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廓清权力的取得与分配的界限,有利于简化政府机构,提高效能,也有利于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是法学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术语在行政工作语境下的称谓。行政工作本身应该通俗、易于理解,并力求简洁,直接在行政工作中使用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法学概念显然不符合要求,而行政执法行为称谓符合这个要求,且更加简洁易懂。也由于此,在实务中,有时不区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用行政执法指代行政执法行为,尽管这并不确切。行政执法行为概念目前在理论界还有争议,但是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已经趋同。“从内涵上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从外延上看,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等。”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在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行为被非常明确的指明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用行政执法直接指代了行政执法行为。
在现阶段,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实务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行为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行为指向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可诉讼性和可复议性,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廓清行政执法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基础。
行政执法后果是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行政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是法律效果。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包含对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效果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果,即影响其权利义务。对于行政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意味着职责、职权的履行,如果违法执法,也意味着对违法执法责任的承担。对于行政相对人意味着依法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由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是否被许可、被强制等。在其受到违法执法行为侵害时,有要求违法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权利。行政执法的行政效果主要是指行政目标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主要指是否通过行政执法实现了社会正义以及实现的程度,对社会而言就是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评价。
二、行政执法工作
(一)行政执法工作含义
行政执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本身以及推进行政执法的行政措施总和,侧重于后者。行政执法工作,首先是行政工作。行政执法这四个字本身正如其本质属性,不但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同时具有行政上的意义,而且这种行政上的意义不应当仅仅归结为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执法组织,也应该具有为推进行政执法而采取的行政措施。推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功能,进而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同时,还应当看到,在法治语境下,行政执法四个本质属性是统一的,都统一于法律属性。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功能,关键是有效实施法律。有效实施法律即实现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组织实现社会正义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实现行政目标最常见最必要的途径。有效实施法律才能够达到实现社会正义和行政目标的目的。行政执法可以在广义上包含行政执法措施,但是在狭义上主要是指行政执法组织实现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和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活动,是实现法律规范的过程活动。本书取其狭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措施推进的内容和目标。
1.行政执法工作包含有关于行政执法的行政措施总和,侧重行政措施,是为了行政法律规范有效实施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式的总和,也包括这些行政措施在总体推进行政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的顺序和步骤,直接关联其所指向的对象,即行政执法。包含行政法律规范已然确定的为保障行政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手段和方式,更多的是指还未纳入或者不必纳入行政法律规范的手段和方式,这一点在行政执法组织系统自上而下采取的内部行政措施表现得尤为明显。
2.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指向有关于推进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涵盖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领导、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行政执法政策,行政违法构成,申请行政许可构成,行政处罚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实现,行政执法质量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统计与分析,行政执法行为风险防控,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知识、道德纪律和教育,社会力量介入行政执法,违法预防,行政执法保障与行政执法改革等各方面内容,本书的内容都是行政执法工作内容。从最广义上讲,包括一切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社会内容,也包含行政执法本身。
3.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推进行政执法有效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尽管行政执法的主要功能不仅包括实现法律,还包括实现行政目标和实现社会正义,但是都是通过实现法律来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正义。通过采用各种行政措施,使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也只有这样才可能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4.行政执法工作由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由具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组织安排部署,或者由行政执法组织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并监督保障其实现。
(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价值
开展为保障行政法律规范有效实施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为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具有独立的价值,对推进行政法治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1.有的行政法律规范虽然规定了自己的运行机制,但终究要靠行政执法组织去落实,其中间的衔接就是以行政措施作为搭建的桥梁。静态的法律规范到动态的法律实施中间需要一个连接的方式。行政执法组织在法治环境下,不仅需要依法行政,同时也需遵守法律规定的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在单一制国家中,行政执法组织去实施法律往往需要靠上级行政执法组织采用行政措施加以推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衔接。比如在通常情况下,一部新法颁行以后,相关国家机关就会发文对该法律的实施进行安排部署。这种行政措施,在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守法。尽管法律公布生效后,无论公民是否知晓均不影响其遵守法律的义务,但是其知晓或不知晓对于其是否守法仍具有现实的意义,从整个社会看,公民大面积的知晓某部法律显然能减少违反这部法律的行为,进而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有利社会秩序维护。而这种推动社会知晓法律的工作即法律宣传的工作,即由行政机关安排部署实施,而这个内容也不宜在法律规范中直接加以规定。第二,有利于执法。对于某部法律实施的安排部署往往归结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执法重点,执法要求等各方面的内容,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执法要点,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对于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具有更大意义。
2.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可以成为法律渊源。从以往行政立法看,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保证实体法能顺利实施,往往赋予行政执法组织一些必要的法律手段,这些手段最终成为法律规范,多是对现有行政措施进行归纳总结提升,较少见某种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法律手段是未经行政执法实践检验而创设的(有的是法律移植)。当一种行政措施对落实实体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时,需要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尽管在多数情况下,为落实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而由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关系作出的行政措施安排是更多的表面现象,在政令畅通的情况下,这种安排是更加有效的。
3.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能避免行政执法组织盲目推进行政法治。推进行政法治,从行政执法角度就是落实行政法律规范,落实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采用行政措施加以推动。这种行政措施首先需要的是研究,何时对何法采用何种行政措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因为一旦某种行政措施成为行政执法组织的普遍行为,其就有一种是否合法的判断,而且采用这种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组织层级越高,其影响就越大,产生的效果就越加明显。一旦措施不当,会损失很大,纠正起来将非常困难。
4.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是法治政府建设现阶段重点任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种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必然转移到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上来,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如果不深入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就不可能在实践中有效推进行政法律规范的落实。
(三)行政执法工作研究的两个方向
从行政措施指向的对象,可将为保证行政法律规范有效实施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分为行政执法组织内部措施和对行政相对人措施两个方面,确定内部行政措施和外部行政措施两个研究方向。其中,内部行政措施由于是基于行政领导或者指导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发动,且是推动行政法治的主力,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的重点内容,所以是重点研究方向。而外部行政措施由于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力的措施需要事先法律授权,因此需要侧重研究应然措施的必要性和已然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同时,无论内部措施还是外部措施,创设推进行政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合理行政措施也是其重要研究范畴。
在实务中,采取内部行政措施和外部行政措施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内部行政措施基于行政领导或者指导关系、行政工作的特性以及内部行政行为法的缺失等原因,其空间很大。外部行政措施尽管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仍然可以具有影响力,在法律规范之外,仍然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借助于社会影响而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在这一点上,主要的控制标准是措施的合理性。在法无法有效实施的空间和行政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研究采用合理性的手段促进合法性的实现具有特殊意义。
三、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
1.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已然确定
这是当前行政执法面临的根本形势。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从目前全国行政执法实际看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距离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任务还十分繁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这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点将由“有法可依”逐步转移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来,也就是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在建设法治政府层面,更多的是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这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社会监督普遍而深入
任何一种体制内监督行政的安排,都不如将被监督事项公开,让公民去评判有效。一个合法的评判,必然是合理的。只要获取和发表被监督事项信息的通道畅通,这种监督就必然发挥巨大作用。当前,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参与行政的深度和广度必然加强,尤其是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自媒体的出现和快速普及,违法执法事件一旦进入这种渠道,将会迅速传播,会在极短时间内造成较大影响,行政执法过去的相对神秘、封闭、不受社会约束的环境已经逐渐彻底改变。
4.行政执法问题较多
突出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觉得执法难,而另一方面,社会对行政执法期望高、评价低。行政执法保障不佳、专门化不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滞后,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力,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和管理不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知识不足,职业道德纪律不强,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执法案件多发等,影响行政执法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面对这样的行政执法形势,需要深入研究行政执法工作,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以促成法治政府建设历史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