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经济学说与中国研究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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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所有权整体的“属性化”——巴泽尔独特的产权思想研究

武建奇武建奇,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副校长,《河北经贸大学学报》主编。研究方向:《资本论》、产权理论、经济学比较研究等。

产权理论从马克思、斯密等的以“财产整体”为基础的所有权,到以科斯为代表的作为“权利束”的产权,再到巴泽尔典型的“所有权整体属性化”的产权,权利“核算单位”日趋缩小,分析日益准确,犹如军事上从过去对大致目标的“地毯式轰炸”,到现代的导弹对具体目标的“精准打击”、“定点清除”一样,经济学上的权利激励和约束的方向也日益精确,更有效率。巴泽尔独具特色的产权思想极具价值,尚未引起学界应有重视,兹以我们的初步研究作为引玉之砖,期望推动该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 巴泽尔产权分析方法

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工具 (如最大化目标、个人主义、供给需求分析、成本收益分析、边际分析、均衡分析等),加上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再加上巴泽尔独特的交易成本内涵 (产权界定成本) 和独创的属性分析方法,构成了巴泽尔独特的“产权方法”。这个“产权方法”,非常独到。它不再像科斯那样,虽然思想深刻,但表述沉闷得让人窒息。而巴泽尔对许多案例的产权分析,轻松自如,清新明快。他对自己独创的产权方法十分自信,宣称“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对此看似狂妄的挑战,居然无人反驳,而对科斯交易费用方法的质疑却不曾间断。

巴泽尔产权方法不是对传统经济学 (新古典的传统和新制度的传统) 的抛弃,而是改变了原来的假设条件 (从零交易费用到正交易费用的转变) 后,对经济学传统的继承和拓展。具体表现有:

1.个人最大化

巴泽尔说:“个人最大化的含义是:不论何时个人察觉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P7) 这里,巴泽尔作了两个改进:

一是关于最大化。最大化是经济学行为目标,也是方法。最大化意味着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如果不使其他方面状况变坏,就不能使某方面状况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巴泽尔的特点是从产权、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角度对最大化作了新的解释,而不是像新古典那样仅从物质或者技术角度、撇开人的关系来讲最大化或者效率。他把“最大化”理解为“浪费的最小化”,即并不是没有浪费。他现实地认为,对行为人来说,最优是“不存在可以避免的浪费”巴泽尔认为“无效率意味着存在可以避免的浪费”。(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45页。) 这里,巴泽尔接受了张五常的观点,“最大化假说意味着,所有这种浪费将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33页。)。如果可以消除的浪费没有消除,其行为就仍有“边际调整”的空间,就要继续调整下去,直到浪费最小化即效益最大化为止。而他对浪费的定义也极具特色且非常深刻:浪费就是“花费资源获取非排他性收入”,也就是所谓的花了“冤枉钱”“‘浪费’是指一种行动使某人受损而他人却无所获”(P142)。如排队购物所花费的时间资源,就是这样,是一种谁也得不到的“纯耗费”,故是浪费。在此意义上,“损人利己”并非浪费,因为这个“损”并没有被虚耗,而是对应着另一个人的“利”。从社会总福利角度看,浪费是对总福利的减少而不是“损人利己”。由此想到我们总是从“是否正常消费”意义上来界定浪费,由于“正常消费”的标准无从确定,所以对浪费的解释就流于一种价值观的层面而难以量化测度。巴泽尔的意思是只要满足人的市场需求就不是浪费,哪怕是奢侈品消费,而浪费必定是对社会财富的“虚耗”,即耗费了谁也得不到其价值的财富。在国人眼里,“奢侈消费”似乎是“非正常消费”(或者“浪费”) 范畴,理解上加入了价值判断因素。与之相对应的范畴是“节约”,由于同样原因,节约研究也陷于困境。。言外之意,就是说本来可以不花钱的东西,你花了钱才得到,这笔钱就是浪费了。效率,就是要消除花冤枉钱这样的情况。所以,巴泽尔的最大化就是浪费的最小化,就是“不花冤枉钱”。

二是关于个人主义。西方经济学家以个人主义方法论著称,新制度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者的极端个人主义更加典型。表现在经济学上就是主张个人至上,最大化也是个人效率最大化,而个人主义与集体、与公有、与计划,甚至与政府水火不容。但巴泽尔的个人主义方法却不排斥公有、集体、计划和政府所有,并且批评“盲目私有化思潮”。“价格机制并不总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法”(P139)。“血液这种商品是说明非市场机制优于市场机制的一个明显的例证。”(P140)“只要经济在运行,就必然存在私人产权,而且政府无效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P142)“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这两种经济体制都能把追求最大利益的人们的行为后果反映出来,因此两种体制都必然讲究效率。”(P147)“先验的推理不能表明私人所有一定会比政府所有更具有效率……不能得出私人拥有比共同拥有会更好界定权利的结论。”(P97)

2.供求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价格是调节供求的唯一工具,而且,只有均衡价格才是达到供求平衡、资配合理的条件,否则,不是供不应求 (短缺),就是供过于求 (过剩)。在市场自由波动中,价格与供求会互相适应,自动调节,而在政府控制价格下,固定的价格一般低于均衡价格,按照传统理论,必然会出现短缺,或者“强制替代”,或者“隐性通胀”,或者“票证配给”,或者“排队等候”等。巴泽尔的产权方法分析“非价格调节”时的供求变化,认为在“价格控制”条件下,市场也能实现供求平衡,但均衡的方法不是价格调节而是产权人针对价格控制所做出的“非价格行为调整”。

3.边际分析

边际分析就是在“存量”和“增量”变化中更注重增量变化的影响,更注重观察自变量每增减一个单位时,对因变量所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边际分析实质上是趋势分析,注重事物发展的苗头、倾向。巴泽尔的贡献不在于运用了边际分析方法,而在于他对“是什么的边际”给出了新的答案。传统的“边际”无非是价格、收入、投入等的边际,而巴泽尔的“边际”是资产属性的边际,是在产权配置中对资产有价值属性边际的连续调整。

二 巴泽尔产权思想

巴泽尔的“产权方法”是巴泽尔本人提出的不同于传统的新古典方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制度和新制度经济学方法的独特的产权分析方法。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方法能够概括不同产权经济学家所采用不同方法的“一般产权方法”。

(一) 公共领域:跳出“内化外部性”思路

产权研究存在两种不同思路:一种是“内化外部性”思路,另一种是公共领域思路。

西方产权思想起源于外部性。张军说“外部性则是产权问题的发端”。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序言”。在没有外部性的地方,不同所有权相安无事。而在外部性影响所及超出了其有效权利界区时,就会出现马克思讲的“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二律背反”马克思在“工作日决定理论”中讲到资本家有权利任意使用自己购买的劳动力商品,工人有权利维护属于自己的劳动力权益,防止滥用。“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两种合法权利之间具有相互外部性,产生了“权利与权利相对抗”的产权问题 (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262页)。情况,把过去一个所有权内部的事变成了两个所有权之间的事情 (即所有权问题转变成了产权问题)。由此也可以看出,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后者是人对物的所有,而前者是两个所有权之间的对抗。

科斯等的“内化外部性”传统。科斯研究产权问题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一节就是“外部损害问题”,如同马克思从商品开始研究资本一样,科斯从“负外部性”开始他的产权分析。如他的“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之类的故事。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第76页。德姆赛茨十分看重“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这种收益与成本向所有者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97、98、107页。

巴泽尔的公共领域思路。与科斯传统不同,巴泽尔的产权研究另辟蹊径,几乎不使用“外部性”、“外部损害”一类术语。张五常、杨小凯等著名华人经济学家以为合同是产权问题的核心,而外部性不过是个合同问题,只要签了合同,外部性问题就自然消失。杨小凯:《贸易理论及增长理论的重新思考及产权经济学》,载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商务印书馆,2002,第130页。对此,巴泽尔并不反对,只是他认为有些合同之所以产权人未予签订,是由于对这些产权的界定“不值得”而被主动放入了“公共领域”,使这部分有价值的财产成为不被拥有的“共同财产”。“公共领域”是巴泽尔产权方法的核心范畴,大到太空、公海,小到可能被盗的苹果、饭店餐桌上顾客可以自由添加的调味品,无所不在。公共领域既不等于公有领域,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部门,公共领域是经过产权界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后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无主财产的存放地。与公有财产、公共部门财产不同的是,公共领域里的“共同财产”是无主的、不被拥有的。巴泽尔说:“必须认识到,公有道路实际上并不是作为共同财产来管理的。”“一种资产处于公共部门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它通常是被置于公共领域的。这种资产是被拥有的”。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97、98页。但这个“值得”和“不值得”是随着产权界定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曾经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被认为值得拥有;相反,最初被拥有的也可能会被置入公共领域。”(P90)“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里,‘交易费用’概念已经不再起主要作用了。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公共领域’概念。”汪丁丁:《中文版序》,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4页。这样,巴泽尔不谈外部性,也不用借助于法庭,按照个人最大化原则,当事人“以相当和平的方式”界定和再界定产权。

(二) 产权属性:“商品所有权的分割”

1. “产权属性”

巴泽尔产权思想的基础。无论是亚当·斯密,还是卡尔·马克思,以至新古典经济学,所使用的都是“所有权”概念,与现代“产权”概念含义不同,而巴泽尔又对现代产权概念作了一番别具一格的新解释。我们以为,巴泽尔产权概念本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整体的分割化、属性化,换句话说,产权被巴泽尔解释为把财产的整体所有变为属性所有的状况。虽然原来的产权经济学中就有“权利束”概念,表示产权不像所有权那样只是“一个”(对财产的“整体所有”) 而是“一束”或多个 (附着于财产之上的“一组权利”),但真正从理论上作了透彻论证并在分析中把产权确立为财产的属性所有的经济学家,只有巴泽尔。巴泽尔代表作《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的中文译者认为,“财产的‘属性’(attributes) 这一概念应该是Y.巴泽尔提出的”。段毅才:《论“大产权”和“小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12期,第9页。把所有权“属性化”,是巴泽尔对产权概念的一个贡献。没有一个产权经济学家像巴泽尔那样把属性提高到这样的地位,用属性解释产权的分割和界定。现代产权理论中“一组”而不是“一个”产权的含义即“权利束”概念,在巴泽尔这里展示得如此淋漓尽致。

马克思也有商品属性说:商品的化学属性、物理属性、生物属性等,也有其社会属性,但这是马克思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范围所做的分析,这些属性只是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体,本质上与价值无关,马克思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47页)。更没有被用于产权的分析中。巴泽尔从马克思的商品属性理论受到启发,借用了马克思的属性概念观察产权问题,发展了产权理论:马克思把属性当作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体,巴泽尔把商品属性当作财产权利的物质承担体。

巴泽尔把产权理解为所有权的属性化,为他的“产权方法”奠定了基础,是对产权理论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段毅才说“巴泽尔最大的贡献是用资产的‘属性’(altributes) 以及由此形成的‘共同财产’(commom property或public domain) 来解释产权问题”。段毅才:《论“大产权”和“小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12期,第12~13页。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如果没有这一发现,就不能进行他以后的分析,也就没有他的独具一格的“产权方法”或者巴泽尔产权理论了。

2.“权利束”

关于财产的“整体所有”和“属性所有”问题,我们曾有过详论。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12~115页。我们认为,“权利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标志性概念,也是标准产权概念下的特有用语。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从权利束概念上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在权利对象上,所有权关注的是所有物隶属,产权关注的却是附着于财产载体之上的“权利”,是与财产的各种“属性”有关的权利关系,如购置的某房产是否具有排斥在其附近设立化工厂的权利等。


在权利的“数目”上,“财产权propertyrights,是一个复数名词,它表明产权是一种各种支配权组成的结构”。刘诗白:《产权新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第37页。一项财产的产权是“一组权利”,或者叫“产权束”(a bundle of rights)。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土地地块对地主的整体归属,利益相关者对土地的产权则是相关的人们与该地快有关的各种权利,这就是“产权”是个“复数名词”的含义。所以,德姆塞茨说“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96页。,而不说是“两个权利”的交换。

所有权则是个“单数名词”,是对财产客体这个权利载体的“整体拥有”,是一个而不是一组权利。“完整所有权”的各种权能虽然也可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分解”或“统一”,形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不同组合,但这只是对所有权纵向的“过程分解或组合”——比如耕种土地这种权利可以由个体农民一人独立行使,也可以由地主和租地农民分别行使,还可以由土地所有者、租地的农业资本家和受雇的农业工人等更多的主体分别行使。但无论土地所有权“分解”出多少个权利主体,他们所行使的都是“耕种土地”这同一种权利的不同部分,是一种纵向分解,与“现代产权”中的“权利束”和“一组权利”这种横向权利不同。所有权权能结构中的权利是有限的,产权权利束中的权利是无限的。随着关于制度的知识和关于技术的知识的增加,人们会发现附着在同一财产客体上的更多有价值的属性,从而以财产为载体、以属性为基础的权利束中权利的数目也会增加。

3.巴泽尔对“所有权的分割”

“如果商品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商品的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部分,那么来自交换的净得益常常就能增加。采取这种形式的交换导致单一商品的分割的产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P5)另外,巴泽尔解释说,如“一家企业订有复印机的服务合同,它有对复印机的权利,但却不完全拥有复印机……服务提供者是复印机营运服务的剩余索取者……因此,他是复印机的部分所有者……而能免费私下使用复印机的雇员也是部分所有者”(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6页)。这样,巴泽尔把原来完整的商品所有权概念“属性化”了,把原来对财产的整体所有概念,细化为对财产某种属性的所有权了。巴泽尔对商品的每一种属性都赋予了所有权,“划小了所有权的核算单位”,使所有权概念更加精准,更加明确,依此对产权的运作 (激励、约束、管理) 也更加有效率。

(三)“非价格方法”:巴泽尔产权方法的实质

新古典经济学描述市场经济一般均衡的经典模型是“瓦尔拉一般均衡”,瓦尔拉模型也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方法”。“产权方法与瓦尔拉模型”“这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价格的作用。”(P11) 在产权方法里,价格不再是唯一的甚至重要的调节手段,由于商品本身的异质性和多属性,使众多的“非价格因素”成了重要的调节工具。

产权概念把资产整体所有权转换成资产一个一个属性的所有权,是进行产权分析即非价格分析的基础。商品或资产的属性有多少,产权人行为调节的可能边际就有多少。在价格控制或者不变的情况下,按着个人最大化的目标,资源配置沿着这些属性边际进行连续调整,就可以实现“浪费的最小化”,消除“可以避免的浪费”,达到最优。而在传统理论中,价格是市场的唯一调节工具,如果没有价格的调节,就会出现短缺 (在给定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时),或者出现过剩 (在给定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时)。产权方法创造了奇迹,不用价格工具,同样能实现市场的供求平衡。

产权方法的作用甚大。巴泽尔说:“这些不以产权为中心的模型的吸引力,要比产权模型的吸引力小得多。”(P14) 前已述及,“产权分析方法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P137)。“分析非价格调整或分析产权不一定要限于经济的市场部分或市场经济中;相反,此种分析的成果到处适用。它们像适用于中国香港那样适用于红卫兵时代的中国,也适用于那些完全没有市场体系的部落。”“产权方法在最少使用市场价格、最少允许调整价格的制度中最有用处 (瓦尔拉模型在这样的制度中用处最小)。”(P12~13) 比如,如果“市场价格受到有意识的限制,瓦尔拉模型就失效了。它无法解释在那里资源是如何配置的;而产权分析方法却大显身手,被用来分析资源配置中的决策问题。”(P137)

(四)“中间状态”:产权从未“完全界定”过

产权界限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明确了是“谁的商品”才知道与谁去交易,人们也不能出售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过去常听到对公有财产产权“界定不清”、“产权残缺”、“所有权不完整”等的指责。按照巴泽尔的理论,这些批评是没有道理的。巴泽尔产权理论证明,由于“产权界定的固有困难”,任何产权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界定”。把产权的完整界定作为改革目标,理论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产权的“中间状态”:“经济学家们往往把所有权状况分为两类:全拥有和不拥有。”(P96) 巴泽尔认为,产权既不可能不界定,也不可能“完全界定”,而是处于“完全界定”和“没界定”之间的“中间状态”。他用了几个十分简单的概念就颠覆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完全产权”观念。

“属性多样性”。资产的整体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者可以全部拥有,法律上也能清晰、完全地界定。产权则不同。产权不是对资产本身而是对资产属性的所有,而资产属性多不可数,也不全知,所以,对资产的产权不可能“完全拥有”,当然也不会“不被拥有”,而只能是“部分拥有”这种“中间状态”。资产的有些有价值属性,别人不知道,连所有者本人也不知道,而且可能未来的所有者也不知道。对这些不被知道的有价值属性无法定价,实现其价值。因此,这些“未定价属性”只能被暂时放在“公共领域”,等于放弃了其所有权。

产权界定成本。巴泽尔对“交易成本”概念做了很深的研究,不同于科斯等的交易成本含义科斯说:“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载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第5~6页。。他说“我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P3)。资产属性很多,对每一种属性都要弄清其用途、测定其价值,理论上是不可能的。马克思也讲过商品的自然属性多样性问题,要弄清楚一种商品到底有多少种属性,确实很难,要了解每一种属性的经济价值,就更难。做个“亲子鉴定”需要花费数万元的信息费,要对一种资产的所有属性都进行检测化验,费用之高昂可想而知。“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要测量这些水平的成本极大,因此不能全面或完全精确。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获得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P4) 这导致“产权作为经济问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的情况。巴泽尔说,“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人们将发觉,得到‘他们’资产的全部潜力是不值得的”,“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载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3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巴泽尔说:“如果追问一下:是谁拥有某种商品的一切特殊属性,什么样的‘所有者’才能真正支配‘自己的’那些商品,就已经很接近于探讨交易成本问题了”(P164)。

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P3) 公共领域,就是未计价属性的所在地,是不值得拥有的财产的存放场,就是被放弃产权的垃圾站;共同财产,就是被放弃产权的有价值资源,是一种无主财产,是从“成本-收益分析”意义上“不值得拥有”的财产。因为,产权的界定是以财产多样性的有价值属性为基础、以交易成本为工具,对资产的有价值属性进行测度,然后再进行产权界定的“成本-收益分析”,经济上合算,就继续界定,把这部分产权归于自己名下;从经济上不值得,也就是当由于界定技术的限制而使产权界定成本高于界定后产权经济价值时,就停止界定,把那一部分“不值得界定”的有价值属性,作为“共同财产”(无主财产) 放进“公共领域”。“商品具有多种属性,对这些属性也不可能一一计量”(P160),另外,还有一些认识不到的属性性质特征 (其经济价值因知识、科技等发展会发生变化),所以,每次界定,总有一部分“未计价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形成“无主财产”即共同财产。“公共领域中的财产既可扩大,也能缩小。随着商品各种属性的价值不断变化,随着产权界定之测算成本与保护成本不断增减,人们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决定,放弃某些财产,使其化作公共领域的财产;或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使之归于自己名下。”(P159)

因此,产权从来就没有完全界定过。巴泽尔就此批评“科斯定理”“说只要权利是明确界定的,那么不管谁负责任 (或者是说谁承担变化性影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的,便是毫无意义的。”(P75)

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不一致假说。作为法学院教授的科斯认为,产权就是法律权利,“产权是指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置这些桌椅的权利”。“你能联系某些事物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力是什么。”《大师经济学纵横谈》,载高小勇、汪丁丁编《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朝华出版社,2005,第126页。与科斯不同,巴泽尔并不满足于法律条文的权利规定,而是强调产权是一种能力和运用能力实际享受到的利益,他理解的产权“是完全实证性的,不具有任何的规范性内涵”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第22页。他甚至认为“个体所保留的资产——包括他们自己的身体,都是其他人觉得费用太高而无法得到的东西。个体越无力(越不狡猾),他拥有的资产就越少。另外,个体还可以被奴役,即在其 (大部分) 人力资源上失去支配权和经济权利”(见该书第23页)。,他认同德姆塞茨“新的权利对应于新的经济力量而产生”的观点 (P89),指出“权利在从财产获益的能力的意义上来说,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价值,而不是法律概念的问题”(P89)。“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后者的存在来说,前者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的函数。”(P2)如果产权人不自己努力保护,则法律上规定归你的资产也可能被人攫取,使名义财产与实际财产不一致。巴泽尔说,“经济上的产权与法律上的产权之间的区别因盗贼的存在而变得明显了,经济上的产权并非‘绝对的权利’这一点也变得极为明显。盗贼对赃物并无合法的所有权,但他们有能力消费它,独吞它,靠它得到收入,还能卖掉它换钱。这些能力都具有所有权的味道;法律性产权如不到位,会降低这类能力的价值,但不能使之化为乌有”(P152)。“个人总得让出一部分财产权利来,将其留在公共领域。例如,当盗贼有办法偷走某人后院树上的苹果时,这户人家对其苹果就只能拥有部分所有权。”(P153)

(五) 属性边际调整:产权界定的具体过程

1.边际调整和产权均衡

科斯说,对产权的研究“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第76页。巴泽尔的贡献在于开创了“属性的边际分析”方法和视角。产权界定也遵循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对产权的界定一般都是先易后难、界定成本先低后高的,产权界定的“财富最大化意味着,个人将会持续进行某一行为,直到边际单位的净收益这里,产权界定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比较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而不是总成本和总收益,有人在解读巴泽尔产权界定和公共领域理论时存在误解。见王光庆《产权的公共领域——巴泽尔经济思想介评》,《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51页。为零”(P24)。这时候,产权界定就达到了均衡:在产权均衡状态下,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之前,边际收益>边际成本,还有更多收益可挖,如果停止界定很可惜;此后,界定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如果继续界定,经济上不合算、不值得。因此,在边际净收益为零这一点上,谁也不愿意再改变已有的产权格局。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31~132页。但产权界定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不断的界定、再界定过程,是个无限的演进过程。这是因为产权界定的成本和收益并非一成不变,对产权的界定、再界定势不可免。

2.调整“什么的边际”

资产“属性多样性”概念是巴泽尔提出的,此前的科斯并没有属性概念和属性分析方法,他说的“总量和边际”,也是资产整体的总量和边际,而不是资产属性的总量和属性的边际。任何资产整体的边际都只有一种,资产属性的边际却有许多,科斯考虑的是资产的量的调整,比较单一;而巴泽尔考虑的却是资产属性的调整,有许许多多。巴泽尔调整的是资源配置中多样化的属性边际。

巴泽尔以油价控制为例说明加油站对“售油产权”边际调整的过程。当控制价格低于汽油的出清价格时,按照传统理论的解释,会出现短缺。巴泽尔认为“这种分析忽略了调整的可能性”,也否认了通过“调整,个人将实现最大化”。(P24) 加油站由此带来的损失,无法通过作为最大化者的加油站行为调整来弥补。而巴泽尔的产权方法却能找到在控价条件下实现最大化的途径,这就是“连续的属性边际调整”。

巴泽尔认为,“售卖汽油”这一事件也有多种属性,如价格、质量、服务、营业时间、不受价格控制的商品与汽油搭配销售等,政府控制价格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售油的多种属性的边际调整来弥补,实现加油站的个人最大化。由于价格控制,“汽油部分地被置于公共领域中,而排队就用来确定对未被拥有部分的权利。”(P26) 这时,“排队成为汽油价格的一部分”,买者“要支付货币价格和时间价格”(P27)。“买者通过排队可以获得对于控制价格与他们边际价值之间的差额的权利”(P27),这样,卖者就有机会通过其边际调整获益来弥补控价的损失,如降低汽油标号、降低服务质量或搭售高价润滑油等,放开供应,免除排队,但只要加油站边际调整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不超过排队等候的时间损失,他们就乐意接受。这就是“非价格方法”的作用,在价格控制时也实现了市场均衡,同时把浪费降低到最低程度。排队是一种巴泽尔意义上的“浪费”:花资源获取非排他性收入,支出的等候时间谁也得不到。通过边际行为调整,加油站减少损失,消费者也没有增加负担,等于减少了浪费,即减少了社会福利总损失。

另外,通过巴泽尔的属性边际调整,交易过程也就是产权的重新界定过程。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产权界定在先、交易在后,还是在交易过程中产权得到了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是产权界定在先,交易在后,不能拿别人的产权来交易;盛洪认为是先有交易,再有产权的;盛洪:《交易先于产权》,载《经济学精神》,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第243~247页。而巴泽尔的意思正是在反复交易 (表现为签订合同) 过程中,产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界定和完善。

(六) 交易合同:产权研究的核心

1.合同研究的重要性

巴泽尔一再强调“把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上的可取之处”(P135),认为“界定和再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产权方法的核心”(P14)。他甚至反对科斯对企业和市场的“两分法”(市场上的契约关系和企业中的管理关系),认为企业和市场都可以还原为人与人之间联系着的一组合同,而“企业本身则可视为一个‘合同之网’”(P164)。

从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看,合同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反映形式、落实形式。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凝结为文字就是契约即合同。巴泽尔说,“合同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是签约方之间的权利的重新分配”(P38),即合同是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字面上看,合同记载的内容十分琐碎,但恰恰是这些记载规定和表达了人与人的权责利关系。如地契规定和表达地主与佃农、与租地者的利益关系;房契规定和表达房东与租户的利益关系等。总之,合同是签约人各方权利关系的格式化、文字化、条理化,是当事人权利内容的外在形式、文字表达形式。

研究人、重视人是经济学的传统,从斯密到马克思都是如此。新古典经济学撇开人而专注于物的关系的研究,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物质技术关系研究得炉火纯青,但对人的关系的忽视已经使它走了许多弯路。现在,新制度经济学重新重视人的研究,是西方经济学家吸取新古典经济学轻视对人的关系研究之教训的结果。比如,巴泽尔从过去新古典经济学只看到物的关系的地方看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他说,“对一个工人来说,努力是在他控制下的一个变量……由于技术关系必须由人力关系来补充,所以生产,特别是在它与成本的关系上,就失去其部分的技术单纯性”(P60)。当然,合同只反映了市场关系、表面关系、形式上平等的关系,而不能反映那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马克思所强调的那种由所有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那种经济强制关系,交易合同里是反映不了的。所有制关系深入经济关系的深处,但它不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对象。

2.合同形式规定剩余归属

合同研究之所以重要,还由于它的形式本身就规定了剩余索取权的归属。理论上,有权在合同规定的分配程序中“事后分余”的一方才是真正的“老板”,而作为“事先扣除”取得固定收入者的收入只作为索取剩余的人为达到其目的而不得不支出的“成本”、“代价”,事先获得固定收入者肯定是处于被雇佣地位。武建奇曾经指出:“分余,余多多分,余少少分。事后分余,这是主人公地位的体现和证明,事先扣除则是‘被利用’的表现。在私营企业中雇工工资是作为成本事先扣除的,只有老板才有权最后分余。股份企业中事先分配的优先股股东,在企业中就不能享有事后分余的普通股股东的同等权利。”(武建奇:《经济学教程——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第90页)。

巴泽尔以土地经营的三种合同形式——“固定工资合同”、“固定租金合同”、“分成合同”等,来说明合同形式怎样规定了剩余的分配。“工人在每一种合同中所承受的变化性都与在其他合同中不同。相似地,雇主受制于依所选择的具体合同而定的变化性,因为它要承担互补的或剩余的变化性”(P78)。“按佣金支付的推销员比按固定工资支付的推销员更像是一个所有者”(P79)。合同对双方收益的规定无非是放开一头 (变化性) 或者固定一头 (不变性),这种规定至关重要。如“固定工资合同”就是“土地雇佣劳动”合同,它把劳动者收入固定住,使地主获得剩余;“固定租金合同”是“劳动雇佣土地”合同,它把地主收入固定住,剩余索取权归于劳动者;“分成合同”是“土地和劳动相互雇佣”合同,使两头都不固定,双方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剩余。

3.“要素变化性”决定合同形式

“变化性”对产出的重要性。要素变化性,指生产要素中影响产出的那些有用属性是否固定和易于测定。有的均质且易于测定,有的易变且不易测定。这种变化性,使不同要素对产出变化的影响也不同。可以想象,在地主和佃农的租地合同中,如果土地是均质且不变的,而劳动是可变的 (其努力程度,即投入的数量、强度、技巧、技术等),那么,“土地不会构成产量变化的因素;于是,佃农预期产量只能作为他自己努力的函数而变化”(P44)。“当劳动是均质的时候,工资合同使预期产量只成为土地质量的函数。于是,地主就会有恰当的激励努力维护并改良他们的土壤”(P44)。

易变性要素应获得剩余。巴泽尔说:“对合同选择来说,可变性的特征是至关重要的。”(P43) 效率要求,应把剩余更多地分配给要素变化性大的一方,分配给对收入流变化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谁应“事后分余”,取决于影响收入流的各要素哪个更具有“变化性”:其特性固定的要素获取固定的收入,特性多变的要素获取剩余,这个剩余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影响效率的那种相对固定、不易变化的要素,其对产出的贡献也相对固定,收入界定相对比较容易,所以,在收入分配或者合同形式上,应该采取该要素固定收入形式;其影响产量的特性易变且不易测量的要素对产出的贡献是可变的,其所获得的收入在分配中也应该是变化的,即让其所有者享受剩余索取权。这样,有利于对收入流影响倾向更大的要素提供更多的生产性努力,有利于效率提高。反之反是。事实上不仅变化性的要素如此,进一步地,由于“整体所有权的属性化”,应让资产的每个“有变化性的属性”的所有者都拥有该属性变化性的剩余索取权,这样,可以减少每个可变性属性偷懒的激励。

让对收入流影响更大的要素和属性获取更多收入的好处在于:得到固定收入的要素对收入流变化的影响也小,其激励不足所导致的偷懒损失,小于对于可变性要素的激励所增加的收入。

三 简要评述

巴泽尔的产权思想丰富、独到、精辟、实用、易读,其提出的一系列产权经济学新范畴、新理论给人以极大启发,但其“实例型”的思维和“微微观”研究视角也使其思想的解释力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巴泽尔的一系列新概念富有启发。其中公共领域、共同财产、属性、变化性等是巴泽尔产权理论一般性概念,对产权分析具有基础性、工具性意义,而奴隶产权等则是巴泽尔具体案例分析中产生的具体概念。巴泽尔产权理论当然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但交易成本概念被认为在巴泽尔理论中已经“不起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变为公共领域概念了。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概念虽然不是巴泽尔首次提出但被他赋予了新的内涵,确立了它们在巴泽尔产权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属性是巴泽尔产权理论中更为基础的概念,资产属性的多样性是他的几乎所有的产权分析的出发点,由于资产有价值属性多不胜数,才导致了产权界定成本高昂和公共领域、共同财产的存在。而变化性则是巴泽尔用来说明合同形式选择、产权最优配置、剩余索取权归属的重要工具性概念。

其次,巴泽尔提出的诸多新思想振聋发聩。关于产权从未完全界定过、关于企业是对大型设备易产生的共同财产问题管理的组织、关于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不一致假说、关于产权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行为能力”的观点、关于交易成本过高是奴隶制废除原因,以及关于非价格方法优于价格方法和“非市场机制优于市场机制”的思想等,都令人耳目一新,有的堪称对常识的挑战但又令人信服。我们曾经追求改革中的“产权清晰”,却没有意识到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可能完全界定的道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一度成为我国理论界的一个热点,但大多重复的都是科斯的“企业作为市场机制替代物”的理论,而企业解决大型设备易产生的共同财产问题的职能却少有谈及;对产权的经济学性质和法学性质的讨论也有很多,但只有在巴泽尔思路下把产权理解为自己努力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国家予以保护的程度的函数时,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的区别才彻底清晰;从唯物史观角度理解的奴隶制灭亡的根源我们都很熟悉,但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奴隶制废除原因的分析却是别有洞天;另外,在新自由主义思潮风行的背景下,巴泽尔所阐明的不能“盲目自由化”、市场化的原理给了我们一个深深的震撼。

最后,巴泽尔的“实例型”和“微微观”研究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生动直观、准确透彻,又使其理论的解释力和“一般化”过程受到某种局限。巴泽尔的许多概念都具有“实例型”和“微微观”的背景,定义针对性强,在那个特定场合对所分析的特定问题,非常贴切,极为实用。如他的产权概念是“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P2),这在分析某个“资产的产权”时,是非常适合的。再如其交易成本被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P3),这对分析与产权相关的交易成本来说,是交易成本最好的表述方式。但是,另一方面,巴泽尔如此微观、具体的定义又使他的在产权理论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概念的“一般性”、“普遍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使其解释力和适用性受到影响。如在分析一般产权 (不是分析某笔“资产的产权”) 时,在更广泛意义上,他的产权定义就不大好用了。同理,在分析其他方面的交易成本时,他的交易成本概念使用起来也难以得心应手。汪丁丁坦言,巴泽尔的交易成本概念“不是通常新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后者被理解为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成本”。汪丁丁:《中文本序》,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中文版序第8页。这些特点使巴泽尔的许多极具穿透力的概念定义很难上升为更为通用的一般化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