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族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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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成员资格”的意义及其认定方式

如果根据前述利维斯、尼崎、弗斯、W. E. Mitchell、G. P. Murdock以及中根千枝的“继嗣”论,我们可以确认:实行“族外婚”的“单系集团”可被称作“继嗣集团”,而非外婚,即实行“族内婚”的血缘亲族集团则不具有“继嗣”的意义。而且在实行“族内婚”的社会里也不可能存在“双方亲族集团”,因其无法区分父系、母系以及父方的亲属和母方的亲属。在“族内婚”的社会里亲属结构只能是“共系”“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关系。

但是,无论是“单系继嗣”结构的社会,还是在非单系即“共系”“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关系的社会,都存在亲属成员资格及其资格的认定方式。这里所说的亲属的成员资格,并不是指地位继承和财产相续的资格。而且,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每个民族都有独自的认定体系。因此在探讨上述问题时,必须科学地、准确地、严格地把握其内涵、意义及认定的方式。为此,在探讨吉田氏、义江氏、明石氏论说的同时,笔者将对日本古代社会的血缘集团结构进行缜密的研究,以期通过这些研究,探明“继嗣”理论对日本古代史学研究领域的意义。

(1)血缘亲族集团的“成员资格”及其意义

成员资格虽与集团内的各种地位和权力的继承以及集团内的财产相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其内涵却有本质上的差异。

在血缘集团内,家族中的家长、主妇、部族中的部族首长、国家的君王等各种权力和地位是“地位继承”的对象。它的特征是:一个地位的继承者只能是一个人,且继承的方法除了依据与前任者有一定的亲族关系之外,还有选举、任命等方法,此外还常伴有武力相争。参照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但“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不是通过选举、任命、武力相争等方法获得的。“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是根据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对血统传递的共同认知自动获得的。只有具有“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集团内地位的继承权,但并非所有成员在集团内享有平等的“地位继承权”。可见,集团成员资格的获得方式与集团内地位的继承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关于这一内容将在后面的相关章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论述。

本书中的“相续”,是指血缘集团内财产的传承。一个家族集团或某个社会集团的“财产”和“地位”的传承不具有等同的意义,传承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财产能分割传承,而地位不能分割传递给后代。财产传承中还存在什么能分割,什么不能分割,由谁来继承等问题。这些都随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时代不尽相同。财产一般指血缘集团内的财产,其传给后代是基于血缘和亲族原理。因此,上述“地位继承”和“财产相续”都适用于“单系继嗣”集团和“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各种社会。

但是,在“单系继嗣”集团和“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社会里,对亲族集团中的成员资格的认定却完全不同。“单系继嗣”集团内的成员资格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该成员通过自己能够依序追溯至血缘始祖;二是该成员通过自己能够向后代子孙传递始祖的血统;三是所有成员都享有在“继嗣集团”的系谱中记载自己身份的权利。

而在“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社会里,具有血缘集团的成员资格的个人,在父亲或母亲的亲族以及父母血统混同的亲族关系中,都可同时享有作为成员的各种权利。例如上述地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相续等权利。但这样的社会里不具有源自血缘祖先血统的“系”,也不具有传递、追溯血缘的“系统”。因此“单系继嗣”集团那样的“继嗣系谱”也是无法形成的。这是判断血缘集团是“单系继嗣”集团还是“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关系时最重要的判断准则。

(2)“成员资格”的特征及其认定方式

根据以上以利维斯为代表的继嗣论,可以确认他们在关注“单系继嗣”集团和“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集团成员结构的本质差异的同时,对各种血缘集团的成员资格的特征及其认定方式也进行了探讨。

首先,“继嗣集团”“父系”“母系”“二重并存”“双系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意义,在于具有成员资格的成员都自动有权继承、传递祖先的血统。而且继承和传递祖先的血统时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即以“系的”(lineally)方式继承、传递。

一般来说,在实行“外婚制”的“单系继嗣”社会里,子女究竟是属于父亲的“继嗣集团”还是母亲的“继嗣集团”,即具有父亲“继嗣集团”成员资格还是母亲的“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在子女出生前就已经根据社会习惯决定了。这是典型的“单系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

而子女出生后,依照社会习俗,根据某些条件,如居住地、财产、地位等,选择属于父系还是选择母系,这样“选择性”地决定成员资格的社会也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子女具有父和母所属的两个系统的“继嗣集团”潜在的成员资格。但是,无论如何子女只能享有父或母其中一方亲族集团的成员资格。对于这种亲族成员资格认定方式的社会,学者称其为“选系”或“二重并存”“双系继嗣”的社会。泉靖一·中根千枝編集“人間の社会”I(石田英一郎·泉靖一·宮城音彌監修“講座·現代文化人類学”三、中山書店、一九六〇年、八二~八三頁)、馬渕東一·田島節夫監訳“親族の基本構造”上(番町書房、一九七七年、二一五頁)。

“选系”“二重并存”“双系继嗣”都属于“单系继嗣”集团的范畴,其理由是极为明确的,即在实行“外婚制”的社会中,父和母明确地分属于各自血统的亲族集团,个人可以选择父或母任何一方的“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这被称为选择继嗣)。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在“族外婚”规制下,父与母的血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血统集团,父系、母系的“系”是存在的。

另外,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各种集团的“功能”有关。例如,根据文化人类学的调查报告,①巴西的南马托格罗索州的ゲー族、喜马拉雅的绒巴族、阿萨姆邦州的のカムヤリ族等,男子是父亲一方的集团成员,女子则是母亲一方的集团成员。这是以个人的性别来认定集团成员资格的例子;②在与土地所有、农业生产等相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父系原理具有优越性,但在关于土地以外的动产(如牛等家畜和现金)的继承、新娘陪嫁的筹措、收受(反之则为离婚时的返还),以及死伤事件等的补偿这些权利和义务方面,母系则具有优越性,这样的社会也是存在的。对于根据这种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来认定成员资格的方式,文化人类学者如中根千枝将其称为“二重继嗣”。如前所述“二重继嗣”是属于“单系继嗣”的范畴。泉靖一·中根千枝編集“人間の社会”I(石田英一郎·泉靖一·宮城音彌監修“講座·現代文化人類学”三、中山書店、一九六〇年、八六頁)。

“选择继嗣”“二重并存继嗣”(有时也称作“双系继嗣”)均属于“单系继嗣”的范畴,其理由有二,一是均以“外婚制”为前提;二是如中根氏所言,“父系、母系双方的比重是同等的。但在社会生活的同一侧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大概是不存在的”泉靖一·中根千枝編集“人間の社会”I(石田英一郎·泉靖一·宮城音彌監修“講座·現代文化人類学”三、中山書店、一九六〇年、八三頁)。

即便在“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关系中,其成员资格也与上述“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含义和性质有所不同。首先,“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关系的成员资格中,不包括对祖先血统的继承和传递。其次,成员的亲族身份是与父和母双方在血缘亲属集团中的亲疏或曰亲等关系来认定的。尽管如此,既然它是一种亲族集团,就一定同样存在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而且其认定方式与一定亲族集团的“功能”有关。

中根氏在《人类社会》的第三章“亲族”中,将“无血系”结构的血缘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① “无血系”的社会,以非外婚,即“族内婚”为特征。在实行“族内婚”的社会,父和母属于同一血缘集团,因此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也同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血缘集团。

② 同样,在“无血系”的社会里,如果父母属于不同的血缘集团,如结婚的双方A和B分属不同非单系血缘集团的成员,婚后双方居住在B的村落时,其子女成为B的成员的同时,也是A的成员。但若此后历经数代,一直居住在B的村落,且其子孙均与B的村落的人结婚而长期不回到A的村落,那么A的子孙最终将失去A的集团成员资格。

③ 有的民族的血缘集团成员资格是由居住地来决定的。如分属于不同血缘集团的A和B成婚,其中的一方如B住在A的住处,B加入A的集团,成为A的集团成员的同时,也就失去了B的集团成员资格。他们子女的婚姻也规定只能在A的集团内进行,也就是说其子女要成为A集团的成员。可见成员资格是由居住地而定,与夫方还是妻方并无关系。

④ 在拥有父母双方的集团成员资格的社会里,婚姻双方中一方的配偶也享有自己父母双方的成员资格,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共计享有四个集团的成员资格。

探讨以上四种类型时,①实行族内婚的社会,因父母同属于一个集团,故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也同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集团。这种情况下成员资格不具有“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意义,其原因已在本章第一节(1)“血缘亲族集团的‘成员资格’及其意义”中做了论述。

②③的共同点是由居住地和血缘关系一并决定亲族的成员资格。若在非内婚,即使在“族外婚”的社会里,与配偶的集团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婚后若住在配偶的居住地,则成为配偶的亲族集团成员。而④的情况是,作为女婿或媳妇加入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的亲族集团。

“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集团成员资格有多种认定方式,也有与“单系继嗣”集团类似的认定方式。如“单系继嗣”范畴的“选择继嗣”“二重继嗣”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不仅与“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集团中父母双方血缘混同的成员资格十分类似,也与血统上分为父方的亲族和母方的亲族的所谓“双方亲族集团”的成员资格极其相似。但这三种成员资格不能混同。在本章第一节(3)所论述的“双方亲族集团”的社会中,父亲和母亲任何一方的亲族成员是以“自己”为中心来决定的,与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关系。“单系继嗣”集团的成员资格,必须存在能够追溯祖先血统的“系”的存在,这是判断“继嗣集团”与其他亲族集团的标志和准则。但在“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集团中,除血缘亲族关系外,如上所述,还掺杂了居住地等其他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严格区别“单系继嗣”集团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的父系、母系、选系、双系的“系”,以及严格区别“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家族关系中父和母的血缘亲族。否则,在探讨社会血缘集团时就一定会出现用词概念和论点以及论述上的混乱。

(3)吉田、义江、明石论的问题

以上述文化人类学中的“继嗣”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吉田氏、义江氏、明石氏论说的问题是明确的,即他们并未准确理解“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含义和特征,尤其是混同了不同结构的亲族集团成员资格的认定方式。

首先,吉田氏关于成员资格的理解是错误的。吉田氏在1983年出版的《律令国家和古代社会》一书中,在讨论日本古代社会的血缘集团性质时认为,基层社会即庶民社会是“双系”亲族的集合,而在统治阶层中存在着以特定祖先的系谱为纽带的“氏姓集团”。这里的“氏姓集团”指的是日本古代社会以血缘关系为主、包括非血缘的家仆和奴婢的社会集团。日本有学者认为它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带有浓厚政治主从关系的社会组织。他主张“与庶民的以祖先为中心(ancester-oriented)的社会集合相比,统治上层以自己为中心(ego-oriented)的集合体应该是当时社会的主体。这一社会主体是以某个个人为中心、以“双系的”和婚姻关系为媒介结合的集团”。同时,吉田氏还认为,“‘氏姓’是以‘氏上’(氏姓集团的首长——笔者注)个人为中心的集团,众所周知,通过氏上政治、社会地位的变动而不断地整合,依然发挥着以自己为中心(ego-oriented)的组织原理的功能。因此,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基础上,ancester-oriented的系谱关系是多层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后者的原理(ancester-oriented)基本上是氏族的原理,日本古代的氏姓,也是以源自始祖(包括神话、传说中的始祖)的继嗣(拟制的也可以——原书作者注)为原理的”“想必它十分倾向于父系。”以上吉田孝的观点,引自吉田孝“律令国家と古代の社会”(岩波書店、一九八三年、一四一~一四六頁)。

吉田氏以上论述的问题在于将“通过氏上政治、社会地位的变动而不断地整合”这一地位继承的系谱,作为“氏姓集团”“继嗣”结构“十分倾向于父系”这一结论的根据。如前所述,地位继承系谱并非继嗣系谱,最重要的是“继嗣集团”的成员在追溯自己的血缘始祖的同时,能够向子孙后代传递源自血缘始祖的血统,这是“继嗣集团”成员资格认定时的重要准则。在区别“十分倾向于父系”统治阶层的“氏姓集团”,与庶民的以个人为中心的双系血缘关系这两个社会阶层结构时,是无法论证一个社会是否存在“继嗣集团”结构的。并且,在追溯血缘始祖时,假设如吉田氏所说的那样,“拟制的也可以”以上吉田孝的观点,引自吉田孝“律令国家と古代の社会”(岩波書店、一九八三年、一四六頁)。,那么他关于“继嗣”的探讨即没有任何意义。

吉田氏受鬼头氏的启发,在《古代社会的“氏姓集团”》这一论文中写道:“lines和lateral的区别,如藤原道长是后一条天皇的母亲一方的亲族,但却并不是母系(matrilineal)的亲族,摄关政治是以双方(bilateral)的亲族关系为背景的。”吉田孝「古代社会に於ける“ウヂ”」(朝尾直弘·網野善彦·山口啓二·吉田孝編集“日本の社会史”第六巻·“社会的諸集団”、岩波書店、一九八八年、七一頁注34)。但日本古代社会除同父、同母兄弟姐妹间的婚姻被禁止外,其他血缘亲属间的婚姻都是被允许的,整个社会处于祖先的血统“未分化”的状态。由于实行“内婚制”,父方的亲属就是母方的亲属,反之亦然。因此区分父方和母方亲属的“双方亲族集团”也是不存在的。吉田氏和鬼头氏都没有明确婚姻规制与血缘亲族集团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明确不同亲族结构的真正内涵及本质意义,因此其论述必然混乱,结论也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义江氏也几乎犯了与吉田氏同样的错误。义江氏列举了7世纪前的日本社会最早期的“氏族谱”,包括地位(如王位)继承系谱,认为从中“可以导出关于族长位继承是源自始祖的一系系谱和关于归属各亲族集团成员的自我收敛的两属系谱(暂时这样称呼——原作者注)并存这一特色”(着重号为原作者注), “继嗣通过上述两种系谱的并存来体现”。尽管义江氏先前写道:“这里形成的集团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嗣集团,继嗣和归属以及系谱相互之间并不一致”,但他仍得出了与之相矛盾的结论。原因在于其将原本并不能视作“继嗣”系谱的“关于族长位的继承的”“一系系谱”,和“关于各成员归属的自我收敛的两属系谱”当作“继嗣”系谱来处理。以上关于义江明子的论说,引自義江明子“日本古代の氏の構造”(吉川弘文館、一九八六年、一三三~一四〇頁)。此后,义江氏在《围绕古系谱的“子”——共同体论和继嗣论的接点》以及《天寿国绣帐铭系谱之考察——继嗣论和王权论的接点》義江明子「古系譜の“児”(子)をめぐって——共同体論と出自論の接点——」(“日本歴史”四八四号、一九八八年)、「天寿国繍帳銘系譜の一考察——出自論と王権論の接点——」(“日本史研究”三二五号、一九八九年)。两篇论文中,对古系谱中的“儿”和“子”以及系谱中的“娶妻生子”进行了说明,试图进一步补充自己的观点,但关于7世纪以前“继嗣体现为两系谱并存”的观点并未改变。义江氏结论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地把握血缘集团成员资格的内涵,即没有准确地把握“单系继嗣”集团和“无血系”以及“血统上未分化”的亲族成员资格的意义和本质差异。系谱是认定“继嗣集团”成员资格的依据。这一问题在本章的第二节(1)中已有详细的探讨。

关于继嗣系谱的考察,明石氏的结论比吉田氏、义江氏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仍存在各种问题。

首先,明石氏注意到了吉田氏对自己学说的反省,但明石氏为什么在论著中并未对将“双系”这一用语改译为“双方”参照明石一紀“日本古代の親族構造”(吉川弘文館、一九九〇年初版、一九九一年再版)「序」。以下关于明石的论说,均引自该书第三部第一章。加以说明呢?另外,明石氏注意到“氏姓集团”的系谱中存在女性和母姓的现象,也注意到女性或母姓在系谱里“并非永续,母方的姓在经历一到两个世纪后将面临消亡的命运”。明石氏以“继嗣系谱”及其成员资格原本应该是具有“永续性”的,不具有“永续性”的系谱不能作为“继嗣系谱”的论断,推翻了义江氏的“两属系谱”说。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明石氏的结论比义江氏的论说向前推进了一步。

其次,明石氏将系图、系谱分为“流下式”和“溯上式”两种类型。“流下式”系谱是以“继嗣”关系、血缘集团、同族和家系为基础的系图,而“溯上式”系图是自己对多个祖先集约的系图,而且后者与“继嗣”完全无关。明石氏却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得出了日本的“氏姓集团”的系谱并非其中任何一种的结论。在此,明石氏否定了“氏姓集团”系谱是“继嗣系谱”。从以上文化人类学关于“继嗣”的理论来看,这一论点是正确的。但明石氏又指出,“氏姓集团”的系谱不是王位、族长位的继承系谱,而是强调奉仕和职务等的“地位的正统性”的系谱。但何为“正统性”?又如何来证明“地位的正统性”?答案是无法通过这种系谱得出的。

为了彻底解明吉田、义江、明石论说的上述问题点,笔者将在本书第三章“日中社会的婚姻形态和血缘结构比较”以及第四章“日本氏姓集团‘非继嗣系谱’的特征”中解明婚姻形态与血缘集团结构的实质性关联,并对古代的各种系谱进行深入探讨,以此来解明日本古代社会以“氏姓集团”为代表的血缘集团结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