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精要:裁判观点与证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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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据收集与证据清单制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法条长期被人民法院在各种案件中高频引用,就是因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口说无凭,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导致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起诉前,一定要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加大案件的胜诉概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的事实,是靠证据的审核梳理和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相结合,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和审判经验拼凑起来的。法官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各项诉讼请求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做支撑,否则法官无法判断事实的真伪,也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离婚案件中,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审核的重点,一般需要收集提供以下四大类证据。

一、婚姻关系方面的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指结婚证。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只有登记结婚的夫妻,离婚时,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关于婚姻关系的证据方面,有3个特殊情况:

1.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在1994年2月1日才开始颁布实施,有些年纪大的夫妻,结婚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双方当时可能只是按照婚俗习惯办理了酒席婚宴,然后就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有了孩子等。此时,他们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后来可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等同于已经结婚的夫妻。

2.1994年2月1日后的同居关系

有些夫妻,结婚时间晚于1994年2月1日,按照当时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本应该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此时,即便他们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夫妻关系也不会被法律承认,只会认为他们属于同居关系。

一方如果到法院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发生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因此,该类人群,如果要按照夫妻关系进行案件的审理和法律适用,需要先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就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来处理。这两种法律关系,在财产保护方面和举证责任方面,完全不同。

3.结婚证找不到或丢失

时间久了,有时会找不到结婚证,或结婚证丢失了,或一方为了防止对方去离婚立案,故意将结婚证藏起来。如果一方找不到结婚证,又打算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自行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即可。如果因时间过久,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找到档案,可以找当地的档案局去调取档案材料,由档案局加盖相应公章也可以,只要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办理过结婚登记即可。

二、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11种可以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4)遗弃家庭成员;

(5)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6)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8)一方被宣告失踪;

(9)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10)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11)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前十种情形,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第十一种属于兜底条款,具体情形需要综合案情判断,但也需要有相应理由及证明材料。不同情形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在之后的章节中会分项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需要提示的是,感情破裂的关系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男女双方主观认识不同,庭审中的说辞,经常各持己见,互相矛盾,这在诉讼中很常见,导致法官经常无法判断事实真伪,非常依赖于证据的证明力。但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部分陈述内容,或拒不回答,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导致对方无须提交证据,也能被法官直接认定相关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三、孩子抚养方面的证据

孩子抚养问题在后续的章节会作详细介绍,此处不作赘述。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该方面的证据无须提供。另外,孩子在两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时,该方面证据材料的必要性不高。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其意见会作为判定抚养权的重要参考意见,此时相关证据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四、共有财产方面的证据

(一)房屋

1.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最常见也最重要。房屋的购买时间、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人信息等,是法院最需查明的事实,也是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依据,这些都反映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证明房屋情况,首先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手中没有合同,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如果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在档案中可一并查询到。

有些地方的房屋管理部门,当事人查询房屋信息时,不给出具纸质档案,需要人民法院亲自查询或出具调查令方可出具纸质资料并盖章,如果当事人无法在诉讼前查到房屋证据材料,可在立案后开庭前准备好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提前调取。

2.购房发票、契税费票据

购房发票和契税费票据,可以证明房屋的购买价值和购房成本。

3.房产证

如果房屋已经办好产权证,应该随购房合同、契税票一并提交。有些房产证上显示有抵押信息,有些显示有共有人情况,这些信息对财产分割有重大影响。

4.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

部分房屋购买时,买房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通过贷款支付,此时会有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可以一并提交,证明共同债务情况。

5.还贷的银行流水和还款计划表

按揭贷款合同中,一般会有还款计划表,此时可以配合还贷的银行流水账单,证明房屋的剩余贷款数额。

(二)车辆

1.机动车登记证书

可以证明车辆的基本情况,登记权利人和车辆的购买时间。

2.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购车税费

可以证明车辆的购置成本。

3.车辆行驶证或车管所登记资料

可以证明车辆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银行存款

这个最简单,提交银行流水即可。关键是需要提交全面、真实的银行流水。

(四)公司股权、股票

1.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工商档案

从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可以查清股东情况及公司财务情况、股份转让情况等。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一般会详细记载股东情况,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股东的权利义务等。

3.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等

有些公司会有自己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可能和登记的股东情况不一致;有些公司还提供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可证明股权购买的对应价值。

4.股权期权合同

有些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会给员工分配公司股权期权,并通过一定年限和一定条件进行行权。这种期权通常不会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也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只有分红权。该类合同需要到公司查询合同档案,一般需要有股权期权合同或实际分红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进行查询及分割。

(五)保险、基金、理财等

1.保险合同、基金合同、理财合同

上述三种权益,都属于合同型权益,都有合同作为载体,合同中也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领取收益的方式和期间,故可提供该类合同。

2.购买上述产品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

可通过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购买过上述产品,证明相应的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及支付对象。

(六)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归属于个人,财产收益算共同财产,故只要提交收益的证明材料即可,一般表现为收款或转账的银行流水。

(七)其他动产

1.购买合同、购买收据、付款流水

可证明购买过相应的动产,及购买时间及金额。

2.照片或视频资料

证明动产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位置。

(八)债权债务

1.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

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应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具体的债权债务金额等。

2.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

证明债权债务发生的实际金额,出借金额,归还金额,支付利息情况等。

3.其他合同及凭证

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较多,但一般都有基础的合同和相关的资金转账流水,只要据实提交即可。

五、证据清单目录制作

(一)证据清单目录制作

证据收集完成后,需要根据一定的逻辑体系,将证据整理到网上,并编写证据目录,以便法官可以更直观方便地了解当事人的举证内容和举证目的及举证重点。

证据清单目录制作,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材料分类

首先要将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根据离婚案件审查的四类事实,进行证据分类。结婚类证据、感情类证据、孩子抚养类证据、财产类证据,分门别类整理好。具体各个门类有哪些证据,上面内容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2.证据材料顺序

证据材料分类后,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1)四大类排序法。离婚案件中,四类证据先做大排序,按照结婚类、孩子抚养类、财产类、感情类依次排序。将感情类证据放在最后,是因感情类证据,争议相对更大,为避免举证一开始就出现较为激烈的争执,一般将感情类的证据放在最后,将前三类相对客观的证据,放在前面,有利于庭审正常进行。不过,如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感情类证据,应放在财产类证据前面,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关注的重点是能够准许离婚,如果不准许离婚,是不会分割财产的,故感情类证据,需要一开始就提出,并作为主力证据充分展示。

(2)时间排序法。各个门类的证据材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整理。

(3)重要性排序法。对于各个门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序,重要级优先,次要级劣后。

3.证据目录模块

证据目录的模块,不要太复杂,根据下面的证据清单目录模板制作即可。主要包括五个模块,分别为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码、备注。其中,备注可以写“证据来源”或“是否原件”等信息,庭审中,法官会进行证据材料的逐项核实。

证据目录及说明(适用于各类案件)

4.证据目录内容

证据目录的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准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证据名称据实写明即可,一般文件是什么名称,即写什么名称。证明目的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写清楚,最好与诉讼请求或者反驳理由能够相互匹配,以便更好地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佐证。证明目的的内容,不宜长篇大论,写明核心观点和意见即可,如涉及相关协议条文或法律条文,可将协议条文或法律条文的编号写明,以便法官查找。

5.证据页码编写

所有证据统一编写页码,每页证据的编号,一般写在页面右下角或页底中间处,便于开庭中随时查找与翻阅。

(二)离婚案件证据清单示例

原告证据目录清单示例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