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精要:裁判观点与证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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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诉离婚前,完成六项工作

第一节 离婚自由,把握协商机会

《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处的婚姻自由,包括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并非指婚内任何一方想离婚,单方即可宣告离婚。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离婚证明材料,才能够离婚成功。因此,离婚自由有两层含义:(1)双方对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后,有随时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自由;(2)双方对离婚事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

离婚方式有两种,协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因离婚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孩子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在遭遇婚姻和感情危机时,应把握住平等协商的机会,优先考虑协议登记离婚的方式,尽可能避免走向离婚诉讼,以防各项利益诉求进入失控状态。协商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有以下优点:

1.沟通方式更平和

夫妻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沟通离婚事宜时,是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意见可以自由和充分地表达,也无须就自己的发言提供证据,双方发表意见,可以更加简单直接,情绪也相对更加放松和平和。

诉讼离婚不同,诉讼具有明显的对抗性色彩,原告、被告各自的观点,往往是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互不认可的,沟通情绪上往往充满火药气息。另外,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公权力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和审判权,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虽平等,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当事人要听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官审查案件,向法官提交证据材料,回答法官相关提问,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官又相对尊敬和服从,整个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会显得更严谨、严肃和紧张。

2.沟通过程更可控

双方协商离婚时,可以对沟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进行选择和约定,也可以进行多次沟通和反复沟通,整个沟通的过程,都可以在双方的掌控之下。

离婚诉讼恰恰相反,所有诉讼程序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由法官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地点、内容、时长和次数,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被动接受,导致可控性较差。

3.离婚周期更短

协商登记离婚的周期比较短。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协议离婚登记的时间周期为31-60天,当事人最早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次日办理离婚登记;最晚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第30天办理。

诉讼离婚的周期相对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快则三个月内,慢则一年内,时间周期较长,且有不可控因素。

4.离婚结果可预期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协商离婚的夫妻,一旦达成协议,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情况,是明知且认可的。

但离婚诉讼不同,在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前,双方对能否离婚、子女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债务怎么承担,都是不确定的,无法预知结果。如果任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只能选择上诉的方式进行解决,且上诉的结果,在裁决书作出前,也一样具有不确定性。

5.后续执行更主动

协商登记离婚,因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和需求,达成了双方一致认可的协议,故离婚协议的履行,会相对更主动和直接,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无须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会主动配合履行。

诉讼离婚则不同,因诉讼结果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满意时,可能会故意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最终可能使离婚判决的履行陷入困境,当事人不得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