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节 律师提示:家庭矛盾在所难免
一、现代的男女之情
现代的男女之情,多基于自由恋爱,从互相认可的恋爱关系中,诞生出深厚的情感,并将对方作为未来伴侣的持久选择,这就是现代的爱情。
爱情的情感,虽与生俱来,但爱情获得独立的地位和生机,获得世人的尊重和认可,甚至被推崇为一种信仰和伟大的力量,却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人们认同爱情的伟大、重要和独立价值,并成为今天人们结婚的前提,是一代代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文学渲染换来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当时为了扭转女性地位低下,毫无自主权的婚姻现状,明确禁止“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明确提出“不得干涉子女婚姻”,明确“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女性的地位才逐渐提高,逐步实现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
现代婚姻,大多脱胎于自由且独立的“爱情”观。这种爱情观,诞生于几个“基石”之上:
(1)男女地位平等;
(2)男女两情相悦;
(3)男女自由选择;
(4)任何一方有权在感情破裂时提出离婚;
(5)认同一夫一妻和忠诚义务。
二、爱情产生的主客观条件
爱情源于爱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的含义较为丰富,可以是长相美,心灵美,风度美,也可以是让人心仪的其他方面,如学识、幽默、才华、品行等。
“美”只是产生爱情的前提条件,光有“美”远远不够。爱情的诞生,还需要满足两类条件:
(一)主观条件
1.情感上:两人能很好地沟通交流,两情相悦,心心相印。
2.精神上:精神正常,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
3.价值观:双方价值观能够互相认同,互相尊重。
4.身份上:两人均无配偶或伴侣,彼此愿意加深交往。
(二)客观条件
1.身体条件:身高、体重、年龄、相貌符合彼此要求,且身体健康。
2.经济条件:对方的经济或家庭条件,达到可接受的要求。
3.交往条件:两人有交往的机会和可能,且愿意交往。
4.外部条件:两人不存在外部不可克服的阻力或其他法律上限制的情况。
因此,两人之间产生爱情,结婚生子,需要符合相应的主客观条件。相识,需要有认识的机会和可能;相恋,需要两人彼此看中,相处融洽,有继续加深交往的意愿;相爱,需要两人深度信任,浓烈依恋和性爱激情;结婚,需要满足法定婚龄,进行法定登记,民间还需要父母同意,彩礼交接;生子,需要身体健康,共同居住,时间合适;共筑家园,需要有购房能力,以及买家具家电,装修改造,铺陈装饰等。
三、爱情会发展变化,出现各种演变
爱情是典型的综合性感情,具有模棱两可的混沌属性,爱情在不知不觉中产生,可以和其他感情、利益或欲望混杂在一起。爱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产生,也可以发展变化,可以受到各种影响,可以从无到有,也可以从有到无,可长可短,充满变数。
很多爱情,步入婚姻后,随着柴米油盐的琐碎,激情的消磨,感情转化为浓厚沉稳的亲情,虽然平淡,但家庭和睦,感情仍很稳定;也有些爱情,随着日常矛盾的叠加和激化,感情越发冷淡,最终无影无踪,虽没有离婚,但也心灰意懒,只为消磨余生时光;还有些爱情,因日常摩擦处理不当,矛盾由小生大,两人恶言相向,拳脚相加,不仅爱情化为乌有,更是恨意满满,最终反目成仇,走向离婚,还有些夫妻,不及离婚,就对爱人举起屠刀,结果了性命。
爱情会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婚姻也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和努力维持方能长久。爱情、友情、亲情,人类最重要的三大情感,都会随着世事变迁,出现各种变化,无一例外。
四、婚姻存续时间变长,生活充满变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3]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20年的77.93岁,提高到2021年的78.2岁。如果按男士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计算,一个完整的人生,可能有50年的婚姻生活期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50年,可以跨越一生中大多数的重要时刻,也足够见证人生的起起伏伏。
结婚,是二人共同生活的开始,抛开事业和身体疾病不说,大多数人婚姻家庭的发展轨迹,其实大同小异,有一定发展规律,都会经历如下历程:
1.孩子线条历程:(1)结婚;(2)生子;(3)照顾小孩;(4)孩子上幼儿园;(5)孩子上小学;(6)孩子上中学;(7)孩子上大学或找工作;(8)孩子结婚;(9)孩子生子;(10)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2.父母线条历程:(1)父母操办婚姻;(2)父母照看孩子;(3)逢年过节看望父母;(4)给父母祝寿;(5)给父母看病;(6)给父母养老;(7)给父母送终;(8)清明节悼念。
3.两人线条历程:(1)新婚后的短暂浪漫甜蜜期;(2)平静后的生活和性格磨合期;(3)有孩子后生活变化的再次磨合期;(4)携手共进的努力奋斗期;(5)生活重压下的中年生活平淡期;(6)老来相守相伴的生活陪伴期;(7)爱人先走一步的独居期。
从上述不同线条的历程可看出,结婚,步入婚姻殿堂,只是两人共同生活开始的一小步,往后的日子,还有很多事情要共同经历,共同面对。并且,人具有社会属性,两个人婚前婚后,都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两个人的情感,随着社会属性的侵蚀,也会变成混合情感。爱情中,会掺杂亲情、友情,生活和事业中的利益和欲望,也会对爱情造成影响,各种生活中的矛盾摩擦带来的痛苦和无奈,也会对爱情造成影响。最终,爱情会变成一种复杂的综合情感,不同情感和欲望的杂糅,使它变得有韧性和耐性,也会变得面目全非。
因此,走入婚姻,就要接受爱情变化的可能,接受婚姻生活的淬炼。夫妻能否经受住生活的考验和社会的锤打,让爱情的光芒永不消沉,让婚姻的路程不再坎坷,是需要时间去检验的。
五、男女思维不同,家庭矛盾在所难免
离婚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驳回离婚请求最常见的理由就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其实,任何一个家庭,都会因各种事情产生矛盾,大到买房买车、工作事业、孩子择校;小到家具摆放、周末游玩和饭菜口味,都有可能出现观点不同和意见争执。这是因男女的思维,父母和子女的思维,夫妻和孩子的思维不同导致,家庭有摩擦是正常现象。
(一)男人和女人的不同思维
多数男性的思维:理性,注重逻辑,目标性、竞争性和征服性都较强,擅长与人合作。典型男性思维是:“出现问题,先看谁的问题,能否解决,怎么解决”及“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就要纠正,不能敷衍了事”。
多数女性的思维:感性,注重联系,需要倾诉、陪伴、信赖和安全感,不擅长与他人合作。典型的女性思维:“你忘记当初是怎么说的了吗?”“你为什么不能考虑考虑我的感受?”“你为什么吼我,为什么不让着我?”
男女双方因思维路径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导致思维结果不同,最终导致观点不同。观点不同引发争议,争议引发争吵,矛盾就难以避免。如果选择鸵鸟式避免争吵,矛盾只会日益积攒;如果选择无关对错式的敷衍认错,虽然换来一时宁静,却也丧失了是非对错观,无法更好地了解彼此想法和改善彼此关系。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有限度和克制的争吵,从争吵中了解彼此真实想法和底线,从而慢慢增加理解感和同理心,避免未来更多的分歧和争吵。吵而不崩,控制火候,把争吵看成一场激烈的情感沟通,而不是看作情感崩溃的前兆,可能对双方都有益处。
(二)父母和子女的不同思维
结婚后,夫或妻两家的父母,或多或少会和自己的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产生一些交集。父母和子女是两代人,两代人的生存环境和成长环境不同,有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一些问题上,看法自然也会有或多或少的不同,也可能有代沟。
从思想上讲,父母年龄更大,无论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比子女更加成熟,父母的经历和经验也更加丰富,做事或考虑问题,也相对更谨慎或周密。虽然父母的学识、智力可能不如子女,但父母的人生处世经验和福祸得失心态,大多数子女却远不能及。父母总会以过来人的心态,去沟通或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这对子女来讲,很多并不能理解和接受,也经常会以时代和环境不同,不置可否或断然反驳,出现一些争议。
从家庭地位上讲,虽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但家庭中,父母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从小养大,作为家中曾经的顶梁柱和一家之主,需要有自己的权威感和体面感,这也是人之常情。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子女的长大成人,父母的意见和见解,渐渐跟不上时代变化和行业发展,但为了维护父母的威信和尊严,他们也不会轻易接受子女的各种建议和提议,更不会对子女唯命是从。子女成长中的反抗和父母年老中的坚持,就表现在一次又一次的争执和冲突中。
从沟通意愿上讲,父母不愿意向子女征求意见,成年子女也很少向父母征求意见,各自独立的生活和独立经历,使得父母和子女间更缺乏沟通,除生活上的彼此联系外,几乎没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加深了各自对问题和真实情况的不了解和不理解,从而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
(三)夫妻和孩子的不同思维
夫妻和孩子,也是两代人,自然存在代沟和隔阂。夫妻在教育和养育子女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加入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给孩子规划一个看起来美好的未来,并以为孩子好为理由和借口,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进行各种干预和指导。
对于孩子来讲,自我独立意识的觉醒和自我方向的认知,以及对独立自由的向往和对未来道路的自我规划,经常使父母和子女之间出现各种意见相左或言语冲突。
父母一方面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变成“乖乖兔”,毫无自己的主见和责任担当;另一方面又不想让孩子太过独立和自我决断,变成失控的叛逆儿童,所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冲突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在任何一个家庭中,无论是夫妻二人,还是夫妻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抑或是夫妻和自己的子女之间,都会因各种事情,产生各种争执和矛盾摩擦,发生各种观点相左,这并非“性格不合”,更非“婚姻错误”,而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用哲学上的观点来解释这种现象,就是“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万事万物皆有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又各有不同”。
[1] 刘发岑:《人类婚姻史概论》,四川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2] 傅小兰、张侃、陈雪峰:《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105页。
[3] 《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nhc.gov.cn/guihuaxxs/s3586s/202207/51b55216c2154332a660157abf28b09d.shtml,2023年3月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