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
20世纪以降,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速转型,有关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治理的问题,如国家政权与乡村治理、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治理、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日益成为历史学、社会学、法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关注的热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用国家—社会的二元解释模式来分析上述问题成为学界的研究趋向。本书即是在这一研究背景下,探究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1]的关系。
传统中国中央政府长期坚持“德治”理念,一般只维持人数极少的官僚队伍,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官僚们不可能对广大的乡村社会实施直接管理。费正清在《剑桥中国晚清史》就对此表示惊叹:“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2]1840年前后,大清国人口已突破四亿,“清朝官制全国文官约20000,武官约7000,平均14814人才有一名官员。以这样小的官员队伍来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实际上是力不从心的”[3]。因此,过去一般认为,传统中国的中央王朝对地方的行政控制只能触及州县级衙门,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基本上是地方精英如绅士和族长所控制的领域。实际上,县级衙门并非封建官僚统治的最末端,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能够得以维持长期的、正常的、有效的运转,有赖于县级衙门借助高度发达的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乡贤代为管理乡村社会。县级衙门以下借助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乡贤实际上还可以再细分出若干等级的次级县级衙门,通过民间社会组织、乡贤与乡村社会村民的直接联系成为可能。在清代的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里,县级衙门以下主要是通过土司、寨老、族长等非体制内的人员实施间接管理,维系乡村社会的日常运行。本书选择清代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与中央王朝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本书讨论的苗疆范围重点在贵州省境内的清水江流域和一小部分都柳江流域,但为了说明问题,偶尔也扩大到对黔省“下游”[4]苗疆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