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代中国的妇女、财产及儒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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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书描写的是10—14世纪中国性别与财产关系所发生的转变。这一时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急剧变化与强大外族入侵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的许多时候,妇女的财产权利处于稳步增长之中,而影响婚姻与财产的法律与习惯也正在摆脱以父系为核心的儒家观念。可随后13世纪蒙古的入侵与接下来游牧文化与定居文化的碰撞,却促成法律重新儒家化与父系观念的回归,而这将剥夺妇女自身的财产权并限制其法律与经济的自主权。

通过将性别与财产作为关注点,本书将重新评价蒙古入侵及其对中国法律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此外,本书也将对前近代中国妇女的地位转变提出新见解,并探究两性意义被不断重新塑造与强化时所产生的变化与矛盾。财产的转移与管理处于政府法律、儒家思想、社会习惯与种族规范交叉实施张力的领域。在这一领域,性别结构、道德标准与民族认同既被定义又遭遇挑战,以致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含义。这些话题将成为本书讨论的对象。

蒙古对中国的征服完成于1276年,这也标志着外族入侵中国进程的最终完成,这一进程开始于10世纪契丹人的辽朝,紧接着是11、12世纪女真人的金朝。对中国北方生命财产的大肆破坏——尤其是在蒙古人的长期进攻下,已被普遍证实。不过,一般认为,草原游牧近邻对中国的征服并没有明显影响诸如婚姻、继承等中国社会基本制度。本书则恰恰相反,认为正是蒙古入侵才导致两性关系产生了根本变化,而这将改变妇女的法律与经济地位达几个世纪之久。

蒙古入侵前的宋代(960—1279),影响妇女的财产法,正如第二章所描述的,正在经历一场骚动与变革。在侵蚀社会稳定的空前的商业化时代,特别是对妇女而言,财产呈现出其新的重要性。同之前中国历史的任何时代相比,财产被更多地转移到妇女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起初想要保持男性宗亲继承的传统法律,被重新加以诠释,以允许相当多的财产由父系传给女儿。另外,法律还保护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并允许她在丧偶或离婚后带走所有的财产再嫁。这些变化带给精英妇女空前的经济独立,并鼓励了寡妇再婚。父系观念也因国家的政策遭到进一步削弱,当一个家庭中没有儿子存活下来时,这些政策剥夺了父系族人的财产权,而赋予女儿与非亲属相当多的权益。作为回应,新发展起来的宗族集团则想方设法牺牲妇女以确保财产留在父系宗族内。

与此同时的几个世纪里,有影响的思想家们试图复兴儒学传统,并将其规范更严格地适用于家庭与家族中。将财产转移到妇女手中与儒家思想相冲突,后者将财产继承同祭祖仪式以及履行这些祭祀义务的男性后裔的完整谱系紧密联系起来。正如第三章所描述的,儒学改革家们对妇女习惯上与法律上的财产权提出了挑战。不过,与此同时,当他们重新思考两性角色、阴阳合一与维护父系继承等命题时,也承认节妇在家庭内相当大的财政权。虽然儒学思想家们反对宋代法律赋予精英妇女相当大的财务自主权,但是他们既没能成功地改变这些法律,也没能使他们的观点颠覆婚姻、财产支配、人身自由以及寡妇再嫁的习惯观念。这些将在蒙古统治下发生改变。

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固有的社会变革在与外族入侵相结合后,是如何产生一系列新的财产与两性关系的,这些关系剥夺了妇女的经济与人身自由权并鼓励寡妇守节。13世纪征服中国后,蒙古人面临中国新型的婚姻与财产关系,而这与他们自身的婚姻、财产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像允许男性迎娶亡父或已故兄弟的妻子,以阻止她们归宗这一收继婚习俗,即与中国的乱伦、人身自由、婚姻交换等观念相冲突。蒙古人的这些社会习惯颠覆了传统的家庭权力关系。由于元朝缺少一部内容详尽的法典,中央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裁决又经常被撤销,使得婚姻与财产问题显得更为混乱与歧异纷呈。到13世纪70年代,婚姻、乱伦、财产支配、人身自由、生育控制、寡妇守节等问题,已进入有关价值观冲突的争论领域,这些冲突可以从司法纠纷与诉讼争议中明显看到。这种氛围为全新思考妇女、婚姻与财产的中国传统价值观与习惯提供了一次机遇。其结果是法律与社会观念均完成了牺牲妇女财产权与人身自由的转变,而这将一直持续到帝国时代的最后时刻。

本研究所探讨的主要对象——男性与女性均拥有一定财产。他们常常拥有少量土地或偶尔仅持有动产。作为纳税户的成员,他们出现在政府的登记册中,而且,虽然他们也许并不富有,但不属于奴隶阶层。这一群体代表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并不仅限于精英阶层。本书所讨论的妇女通常(虽然并不总是)是指正妻或原配。自身可以被买卖的妾与侍婢,有时会在后文出现,但对她们更重要的是叙述而不是因她们代表自由女性:这也是没有财产的任何妇女的潜在命运。

财产及相关社会地位是妇女力量的重要源泉。后文将形象地描写许多在家庭内外行使权力的强势女性。这些资料显示出妇女出庭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有时甚至会与她们的亲属对簿公堂。与此同时,本书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妇女意志行使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变化。法律、社会结构与观念鼓励并制约着男性与女性行为的可能性。对现存结构的个人挑战,不仅会限定其范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打破这种范围,使其界限变得不太稳定。本研究所使用的诉讼与其他材料显示出男女双方诉讼当事人、法官个人以及国家对两性角色的不同期待。正是这些差异之处揭示出法律与社会结构的局限性,其中不稳定的领域,以及以后的发展演变。对这些课题的研究揭示出中国中古史时期两性与种族含义的演变与争论,也显示出这种演变与争论是如何体现并贯穿于其他历史发展的。

历史背景

宋代(960—1276)是一个经济繁荣、社会发生巨变与文化光辉灿烂的时代。其精湛的艺术举世闻名,直到今天也为博物馆的参观者们所喜爱。然而,强邻经常发动的战争威胁,却给富庶的社会蒙上了一层阴影。脆弱不堪的和平时代经常被边境战争所打断,最终导致女真人于1127年征服中国北方,结束了北宋的统治;蒙古人于1276年征服整个中国,结束了南宋的统治。

国家转变概貌

宋代社会与之前的唐代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1]唐代基本上是一个贵族社会(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寡头政治),高官显爵被一小部分“大族”所垄断,其成员身份取决于出身血统。与强有力的家族联姻,成为获得财富与地位的最佳途径。[2]精英地位与入仕为官紧密相连,官员从相应的一小撮精英中选拔。这一特权集团到唐末动荡时期几乎被消灭殆尽,最终在宋代被更为广泛的、缺少稳定性的精英阶层所取代,这些精英被称作“士”。

宋代新兴起的精英,通过入仕为官、社区领导、学术及财富等一系列行为,来维系他们的地位。在北宋,被郝若贝(Robert Hartwell)称为“职业精英”的相对较少的一部分精英,仍然控制着政府的最高层职位,并以京城作为他们的权力基础。但是,绝大部分官僚已从范围更广的士人阶层选拔,而到南宋时代,那些为数较少的职业精英已融入士人阶层。范围更广的士人集团成员则致力于维护其在家乡府州的地位。他们通过占有土地,通婚,赈济,兴建祠堂、庙宇,兴修桥梁、堤坝,举办其他公共工程,参加科举考试,以及不时出来做官,来达到这一目的。[3]妇女在这些努力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虽然宋代士人精英不得不运用各种手段来维持或提高他们的地位,但参加科举考试(由家庭中的男性)与得到政府提供的任职机会,一直都是最重要的手段。唐宋精英发生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经过宋朝推广与改革的文官科考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基于文学才艺与儒家经典知识的匿名竞争考试,选拔出多达一半的政府新官员。[4]从参加文官科考的候选人数量,大致可以推算出士人阶层的范围。参加县试(初试)的成人男性人数,是男性总人口的3%—5%(有些地区多达10%),而且在有宋一代一直在增长。[5]这表明精英阶层的比例相对大于同时代的欧洲,也反映出,同以前较少商业化、更为贵族化的唐代社会相比,宋代士人的文化与经济机遇已大大扩展。[6]

某些学者认为,科举考试促进了社会流动,为官僚体系定期输入了“新鲜血液”。[7]不过,这种意见已被另一种认识所修正,即科举考试选拔的几乎全都是在地方社区已是精英身份的人,在他们的扩大家庭里,通常有其他中举者或是官员。[8]而且,在有宋一代,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途径,其重要性越来越脆弱,1046年的科举考试提供了57%的官员,而到1213年却只有27%。[9]官僚圈子的其他成员,通过荫补、官学以及适用于特定群体、缺少竞争力的特殊考试等多种形式获得职位。[10]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形式,荫补基于家族关系,即通过亲属关系而获得。这样一来,通过女性而实现的家庭关系、婚姻纽带与妆奁交易,成为男性精英策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正规科举考试作为政府选官的一种形式越来越不重要,趋之若鹜的文人仍然越来越多。在整个宋代,即使是最初级别的考试,竞争也日趋激烈,通过率下降到一百人或超过一百人取一名。[11]由于宋代人口增长迅猛,做官的人均比例越来越低。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精英再也不能依靠国家谋求地位,这种地位往往表现为政府实任官职,或是能提供虚职并有望最终获得实际任命的科举功名。不过,尽管如此,参加科举考试对创造精英地位本身越加显得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财富、教育与当地的联系,也使那些已经被赋予的特权合法化。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概率越来越小,仕宦与为其而准备的教育之间的对立加深。儒家经典教育本身成为地位的一种粉饰。在此背景之下,南宋朱熹(1130—1200)领导下的儒学改革团体,宣扬学术本身即是目的。在看到朝廷中的朋党政治与中央政府改善地方状况的行动失败后,他们强调直接来自经典的知识对个人修身与社区复兴的价值,并将其与仕宦分离开来。大体上,他们宣扬一种对大多数精英而言已不可或缺的美德:追求无关乎由此获取官位的研究。他们强调教育对复杂的社会改革目标而言,有着广泛甚至是无所不包的实用性。[12]

发生在宋代,使宋代精英不得不加以应对的经济变革,已被恰如其分地描绘成“经济革命”。[13]农业与交通的技术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种条件下所产生的社会,让宋之后个别亲身经历的欧洲人惊叹不已。[14]早熟的占城稻的新品种,在宋代早期,已被从东南亚引进国内,施肥、灌溉、选种与收割方面的改进创新,更是促进了农业产量的巨大增长。[15]这些增长使得维持更为庞大的人口成为可能。中国的人口数量从8世纪到11世纪翻了一番,而几乎所有的增长都发生在盛产稻米的南方。[16]唐朝已经通过运河系统,试图攫取稻米产区的农业财富,把长江下游的税米运到京师长安。[17]宋朝把京城设在远在东面的开封,位置更接近通往长江下游地区的运河,这反映出东南地区在当时经济中日益增长的重要地位。

宋代的商业扩张在任何方面都远远超越了唐代。由于商业贸易打破了政府管理的界限,唐代的物价控制体系与严格管理下的市场已经崩溃。[18]甚至是偏远的乡村地区也被纳入市场销售网络,这刺激了用来进行贸易的农副产品的生产,虽然这一发展即使在经济发达的长江下游也非常不平均。[19]由于土地税收停滞不前,商税与国家专卖所得已成为宋朝政府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商人将种类极为广泛的商品带到都市。[20]货币——金、银特别是铜钱的使用,贸易民间化,以及政府纸币的发行——世界上首次出现,都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21]正如宋代史料所显示的,贯——1000铜钱(实际数目有少至770的差异)成为交易的标准媒介单位。运输网络与产品的多样化使宋代的乡镇与城市空前增长。像杭州这样的都市,人口可能已逾百万,其所代表的城镇化率直到12世纪才被超过。这些乡镇与城市转而成为工业产品的中心。[22]

乡镇与城市也是学术的中心。7世纪印刷术的发明及其在宋代的迅速推广,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教育。[23]教育更为普及,使得帝国越来越多的地区、越来越多的人有志于儒学培养,这种培养可以帮助他们成功地通过科举考试,开始仕宦生涯。这也有助于增加精英阶层的范围,赋予其成员文人的特征。印刷术与书籍出版业兴盛起来,而且超出了官方儒学经典的印刷范围。特别是在王朝后半期,书商出版了很多种类的书籍。这些书籍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农业、医药、家训、判例、各种注解以及地方史等。今天的宋史研究正是得益于这些当时所印刷的卷帙庞大的书籍。

同唐代相比,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土地自由买卖不可逆转地向前发展。政府在“均田制”下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以控制土地占有的努力,到唐代后期已经失败。宋朝政府虽然也有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些局部尝试,但从总体而言,很少对私有土地交易进行限制。[24]土地是一种重要的商品与财富。[25]被称作“砧基簿”的政府籍册,登录了土地所有者,以及盖有政府印章、证明典质或买卖合法有效的书面契约。定期更新籍册显然行不通,所以私契逐渐成为法官据以判断土地所有权的文件。[26]这种契约总是记载这一财产是否属于“妆奁财产”(妇女的财产),“妆奁财产”是会享受到法律的特殊待遇的。除了珠宝、婢女与可以带走的家庭用品外,土地通常可作为宋代精英妇女出嫁时的妆奁。

土地经常同耕作土地的雇农或长工一起被出卖。宋代存在着各种不同等级的被奴役阶层。被奴役阶层,有依附关系严格的农业或家庭奴仆,也有义务较为宽松的雇农,后者有按契约耕种土地的权利,自身也有拥有其他土地的权利。那种认为整个宋代中国盛行一种“庄园制度”的观点,已被柳田节子最先提出的另一观点所取代。这种观点认为,在宋代可找到一系列地位不等的阶层。在地理位置不同的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不尽相同。[27]

各个阶层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给经济的快速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市场的扩大不仅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风险。在很短的时间里,有时仅在一代之内,家庭就可致富,或者更有可能陷入贫困。即使是高官也无法保证他们的直系子孙可以享有他们曾有过的辉煌。[28]一本全新风格的家族指导书强调,精英家族应建立在合理的家庭财政基础之上,应对维持财富与地位予以关注。[29]妻子在家庭财务管理与家庭约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章考察了儒家作者对此类女性责任所给予的持续增长的重视)。

妇女非常容易失去自己的地位。精英阶层的增长使妾与婢女的市场需求扩大。[30]当父母双亡或因其他原因被剥夺财产时,妇女很容易沦落为受奴役阶层。肆无忌惮的人口贩子在将女孩变卖为奴时,毫不理会她们的家庭背景或出身。男性也可以被卖为家仆或奴隶,但出身知识阶层的男性不大可能沦落为奴。他们通常有指望可以找到某种以知识技能为背景的职业,有可能是教师或者是小吏。有知识的妇女,如果有姿色的话,更有可能成为妾,或者是与高官来往的高级妓女。

对妇女而言,另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是缠足的推广。传统记载认为缠足起源于10世纪(宋以前)的宫廷舞女。在11世纪与12世纪,这一习俗开始从娱乐圈扩展到精英家庭,既有妻子,也有婢女。考古证据显示,到13世纪,缠足在南方精英妇女中间几乎已得到普及。大致与此时代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位散文作家反对缠足,认为这给女孩子带来了可怕的痛苦。[31]提倡妇女与世隔绝的儒学改革家们,被指责应对缠足负责,但实际上他们似乎并没有为缠足推波助澜。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他们赞成缠足。毫无疑问,缠足刚开始时是一种色情习俗,与此观点相一致的是,儒学改革运动的创始人程颐(1033—1107),他的女性后裔直到元朝初年也没有缠足。[32]令人感兴趣的是思考缠足与道德冲突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这或许与我在本书中所描述的财产法律的演变有类似之处。可以认为,缠足逐渐被与中国文化的精妙细致联系起来。相比之下,蒙古与中国其他草原近邻的妇女从不缠足。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存史料并未提及缠足与本书所描述的妇女生活演变之间有意义的联系。鉴于法律文献与本书所使用的其他材料非常缺乏缠足的记载,在发现更多新材料之前,这个问题只能搁置一边。

宋代经济与社会的变革刺激了家族组织的变化,也就是说,刺激了有组织的宗族集团的发展,这些变化中相当多的部分与妇女及财产问题有关。虽然中国帝制时代晚期庞大的公共地产在宋元时代还没有出现,但10—14世纪却经历了加强男性集团纽带的所有活动与制度的发展。其中最早出现的现象之一就是宗族墓祭。这开始出现于唐代的平民中间,极有可能受到佛教葬礼的影响,但在宋代却变得更为复杂与重要。崇敬更为久远、常常是最早被安葬在某一地区的祖先,并在同一天相聚,使血缘关系更远的男性亲属纽带得以产生。新的关注是将男性亲属按照父系排列次序(一项也许与风水要求冲突的壮举)安葬在一起,并保存古老的墓址。到南宋时代,我们发现更多的文献提到公共土地被划拨出来,用作墓址并举行墓祭仪式。[33]

与这些普遍发展同步进行的是精英们加强宗族集团稳固与儒家礼仪的努力。儒学复兴运动者们重新强调祖先崇拜,并试图用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礼仪取代佛教与道教的丧葬仪式。[34]一些人甚至主张复兴一种(假定意义上)古老的家族组织制度——宗法,官位与资源均由一个宗族的嫡系控制,不过这一观点是无法实现的。[35]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族谱的修纂,族谱的修纂由北宋时一些国家精英发展到南宋时任何可以负担此事的人。到元代,族谱已发展成由著名文人撰写序言从而增色不少的印刷品。这些族谱排列了范围极广的族人,由此产生了范围极广的公共联系网络。[36]公共祠堂更进一步宣扬了宗族的声望与在当地的地位。更为雄心勃勃的活动是建立义庄。义庄作为促进儒家信仰、道德与家族福利活动的制度,是由范仲淹(989—1052)开创的,具有指导意义。尽管有免税及其他国家政策支持,范仲淹及其他人早期建立的义庄常常失败,义庄成员家庭只好在经济上自谋生路,通常是转而向女儿与姻亲寻求帮助。[37]比较成功的活动,则是集中宗族财力,在宗族公共墓地与为宗族仪式捐献土地方面所进行的有限努力。

总之,上述制度与习俗,尤其是在宋代中国,产生了新的宗族意识与地方族人联系纽带。这样的族人不愿意让财产由出嫁的女儿带离本族,他们更愿意而且能够对以前传给亲生女儿的财产提出要求。宗族长辈,甚至是远亲的言辞,在法庭获得尊重,而宗族认同与共同行动也越来越常态化。到元朝末年,共同的族产在南方已有牢固的基础。对南方许多人而言,由于宗族成员广泛地参与宗族活动与制度,家庭事务已成为宗族事务。这扩大了宗族集团对财产如何转移的关注,而这将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

宋朝面临境外各民族的经常性威胁。它被一些非汉族国家所包围,不得不承认这些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平等地位,而这些国家分别占领了以前中国王朝所控制的领土。早在937年,包括现在北京地区在内的北方十六州,就已经被割让给非汉族的契丹王朝——辽朝。同其他草原政权一样,契丹人将其强大骑兵投入战场,对中国腹地造成严重威胁。1004年,宋朝结束抵抗并同意签订一项屈辱条约,条约要求宋朝每年缴纳大宗丝绸、银两,并承认宋、辽皇帝的平等地位。[38]在西北,佛教王国——夏(或作西夏)由藏族的一支——党项人统治。宋朝输掉了征服这一地区的战争,并在1006年签订了一项条约,这一条约一直维持到11世纪40年代。

为了应付外来威胁,宋朝政府不得不维持一支庞大的常备军,而为了防止国内地方部队的威胁,宋朝又由京城提供军饷并指挥军队。战争压力与军事需要导致了对国库的空前需求,这促成了11世纪的政府改革运动。其中最著名的人物是王安石(1021—1086),他于1068—1076年担任宰相。王安石与年轻的神宗皇帝发起了一场名为新政的运动,试图通过经济行动与政府干预来发展经济、充实国库。[39]尽管遭到强烈反对,而且在1085—1100年还曾出现过改革逆转,王安石的政策直到1126年还是在某种形式上得到发展,这导致了使国家大伤元气的朝廷党争,并使南宋统治期间中央政府的信心全面丧失。1127年中国北方的沦陷极大地支持了反王安石的观点,他们将这一事件归咎到一位拥护王安石的宰相身上。

在12世纪早期,来自东北地区的一支通古斯民族——女真强大起来并建立了自己的王朝——金。女真人的生产方式多种多样:狩猎、渔业、牧牛以及农业。虽然骑马是女真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女真人并非游牧民族。女真人很快就开始威胁辽朝,而希望收复失地的宋朝,则设法与他们结成军事同盟。这一失策所造成的后果,到辽朝抵抗迅速失败,最后一位辽朝皇帝1225年被俘时,已非常明显了。金朝随后发动了对宋朝的全面进攻,并在1126年包围京城开封。开封在1127年初陷落,许多皇室成员与无数官员大臣屈辱被俘,北宋时代就此终结。女真人继续进攻,侵入长江以南,甚至进入了浙江。宋朝一位皇子被拥立为新皇帝,开始了南宋时代。不过,在15年的时间里,宋朝政府残部为躲避女真人的进攻,不得不从一个地方逃到另一个地方。1238年,朝廷终于可以在杭州建立一个较为安全的都城。1142年与金朝签订的合约,确定以黄河与长江之间的淮河作为两国的边界。[40]

南宋统治期间,京城位于中国繁华的心脏地带。尽管与金朝不时发生战争,支付大量赔款,且仅拥有半壁江山,但南宋王朝总体上已达到北宋曾有过的繁荣局面。国家所不断面临的外来威胁,同社会与经济的飞速发展结合在一起,形成重新思考社会政策与文化价值的背景,这成为南宋知识分子生活的主要特色。这种重新思考为元代发生的国家转变做好了准备。

北方的金朝很快就面临来自可怕的蒙古人的外来威胁,后者正在对整个亚洲进行征服。1211年,成吉思汗将他的注意力转向中国北方,通过一系列入侵,成功地占领了金朝的大片领土。到1234年(成吉思汗1227年去世后),金朝被蒙古人灭亡。[41]对中国南方的进一步征服延缓下来,这是由于蒙古人的内部原因,而非宋朝的有效抵抗。到1276年,蒙古人控制了整个中国南方,最后一位宋朝皇帝1279年死在海上。

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代表生产与再生产的两种全球基本体制的碰撞,其重要性是可以得到正确认识的。这两种制度,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称为非洲型与欧亚型,分别与游牧类型和定居类型相对应。[42]以中国为范例的欧亚型,占统治地位的是固定农业、复杂的社会等级与阶级差别,以及通常由此将财产转移到妇女手中的陪嫁制度[杰克·古迪称这种制度为“分散式转移”(diverging devolution)]。相比之下,与蒙古社会相类似的非洲型,以游牧生活或者说移动农业,经济地位相对平等,较少阶级差别,以聘礼(也就是说,新郎支付新娘家的补偿)为主而较少嫁妆的婚姻关系为特征。中国人承认复杂的土地权利,政府强调依靠土地征税;相反,蒙古人想的却是从控制人,而不是从控制土地的角度出发。这将导致元朝统治下不同的赋役形式(比如更加强调劳役与世袭军户制度),而这对妇女而言意义深远。

地方状况:福建建宁县

宋朝与蒙古入侵的国情构成了本书的大背景,不过本书所使用的相当多的证据与福建北部地区,尤其是建宁县有关。我据以得出许多结论的北宋与元代的两部案例集,均产生于建宁。当时建宁为这一时期的一个商业出版中心。此外,建宁还是儒学复兴运动的一个主要中心,而这对我们的故事非常重要。复兴运动的最有影响力的领导人朱熹(1130—1200)的家即在此地。而且,朱熹的女婿黄榦(1152—1221)在那里担任过地方官,他的学说极大地影响了元代儒学。我书中许多史料的作者也与这个地方有关。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建宁的地方状况值得特别重视。在许多方面,这些状况所反映的发展适于描述整个国家。

公元621年建宁地区成为州,[43]在宋代由7个县组成:建安、建阳、崇安、瓯宁、浦城、松溪与政和。[44]1162年高宗皇帝临时驻跸此地后,建宁由“正规”的州升为“较高规格”的府,名称也由建州改为建宁府。

同整个福建地区一样,建宁的户口在宋代早期增长迅速,而且在整个宋代都持续增长。现存980—1080年的户口调查数据显示,在这一百年内,建宁的户口翻了一倍多,几乎达到200000户。[45]根据1162年的户口调查,建宁的户口又一次翻番,超过400000户。与此类似,福建的户口在宋代增加了4倍,在1225年达到170万户。[46]

建宁是一个多山的内陆地区,远离福建沿海贸易中心福州与泉州。不过,路经府治的贸易路线使建宁免于闭塞,并使建宁的精英能跟上帝国其他地区的发展。这一地区的茶叶在整个帝国是最被看重的,而木材、丝绸、纸张与陶瓷也都从这一地区出口。[47]

建宁地区的建阳县是繁荣的出版贸易业中心。各个方面的书籍产自建阳的印刷中心麻沙与书坊,并远销整个东亚。[48]现存的出自这些书坊的庞大书籍,成为本研究许多史料的来源。

建宁有着浓厚的学术与教育传统。这一地区在北宋期间产生的进士总数达809人,比任何其他府州的进士都要多。这一势头在南宋时期仍保持良好,整个宋代建宁总共有1318名进士,仅次于其在福建的近邻福州。[49]作为著名哲学家朱熹的家乡,建宁自然成为儒学复兴主义——道学运动的一个中心。其学说通过私人书院进行传播,仅在建阳县即建有书院七座之多,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朱熹讲授所在的考亭书院。供奉儒学先哲的为数众多的祠堂常常设于书院内,进一步推动了儒学礼仪、信仰及研究。[50]

福建盛行各种宗教。[51]在宋以前,这一地区由闽国(879—978)统治,这是一个佛教国家。被宋朝征服后,佛教当权者的力量保留了下来。福建全部被开垦的土地,在北宋有1/3,在南宋有1/5,都被佛教寺院控制。[52]佛教僧侣的数量也很多,特别是在东南沿海的城市,这似乎反映了人口增长的压力。[53]在远离沿海佛教中心的建宁,世俗佛教运动盛行。到宋末及入元之际,建阳的白莲会特别兴盛;追随者们建起了祭祀殿堂、桥梁以及其他公共设施。[54]摩尼教在福建有许多信徒,其他流行的宗教运动也是如此。不了解情况的官员将各派信徒都归为可怕的摩尼教徒或“吃菜事魔者”,他们担心这些人会引起地方叛乱。[55]福建在宋代(正如今天那样)还以阴阳学的一个主要流派而闻名。[56]

我们仅存的一些证据显示,福建北部多山地区大多由小土地所有者耕种。租佃也非常普遍,土地常常通过买卖或抵押(或继承)而转手。长江上游周边地区所特有的附带受契约束缚的雇农的庄园制,在建宁并未出现。[57]土地被密集开垦,而这一地区的许多山坡有可能被建成梯田。

年景好的时候,建宁生产的稻米,不仅能满足当地需要,还能输送一些到沿海府州,那里也从海上进口稻米。[58]早熟的占城稻在贫瘠的丘陵土壤地区生长良好,但农民不得不耕种、销售缺少黏性的、晚熟的品种以缴纳税收与地租。[59]来自武夷山脉的洪水、不可靠的气候,以及低资本的投入,使得维持最低生存的空间很小。贫瘠地区的单一农作物耕作、不稳定的收成与对市场的依赖,造成激烈的价格波动,从而使家庭负债累累,土地经常被抵押。[60]私盐在建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一地区在宋代也以盛行杀婴而闻名。[61]

不稳定的农业经济意味着经常性的饥馑与动乱威胁。北宋时期,1150、1167—1168年建宁发生歉收。1187、1191、1194与1207年爆发大规模饥民暴乱,当时,饥饿的农民夺取了富人的粮仓并杀死任何一个被发现囤积谷物的人。1188年,哲学家朱熹在他的家乡崇安县目睹了一次饥民抢米的流血暴乱。[62]宋朝政府试图通过义仓与常平仓来赈济并控制价格,但并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后来到南宋,热心公益的官员与居民(包括朱熹)试图建立私人性质的“社仓”来借贷贫民。[63]这些机构在某些地方运行了一段时间,但在建宁十年或二十年后就失败了。有影响的大族常假借他人名义借走谷物,然后拒绝偿还。地方官员也没有足够权力强迫他们这样做。[64]到13世纪早期这一制度就崩溃了,接下来1232年武夷山脉爆发大规模暴动,政府用巨大代价才将其平息。

上述问题解释了福建北部为什么会被认为难以治理。在一篇评价社仓制度得失的回顾性文章中,朱熹的女婿、担任建宁地方官的黄榦,写过这样的话。

窃见闽中之俗,建宁最为难治。山川险峻,故小民好斗而轻生;土壤狭隘,故大家寡恩而啬施。米以五六升为斗[65],每斗不过五、六十钱,其或旱及逾月,增至百金。大家必闭仓以俟高价,小民亦群起杀人以取其禾。闾里为之震骇,官吏困于诛捕。苟或负固难擒,必且啸聚为变。[66]

建宁并非唯一难以治理的州府——整个福建北部都声名狼藉——而黄榦黑暗末日式的描述或许仅是对那个时代问题的夸张性表达。不过,他的评价使我们多少了解土地对建宁及其他地区的人们的重要性,以及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其中不确定的经济地位。这有助于解释他们自身及其周围的人围绕土地及妇女土地继承重要性的许多争议。

朱熹(1130—1200)与道学

宋朝也许最有名的是在思想上给知识分子生活带来高度影响的儒学复兴。在佛教于中国社会取得永久地位几个世纪后,一些著名士大夫开始攻击佛教,并对古典儒学做出重新阐释以回应佛教的挑战。儒学复兴在唐代伴随着韩愈(768—824)与李翱(死于844)就已经开始了。但儒学大受欢迎并充满活力则是在北宋时期,伴随着欧阳修(1007—1070)、王安石(1021—1086)与司马光(1019—1086),各类不同学说与主张开始涌现。其中一种学说关注宇宙与济世,而且从元代以后成为儒学的主要形式。这种学说源自北宋哲学家程颐(1033—1107)及其兄程颢(1032—1085),其主要阐发者朱熹将其发展为追随者所称的道学,有时也翻译为“新儒学”或“正统新儒学”。[67]这一学说也以两个创建者程朱学或程朱理学而闻名。

道学这一术语反映了程颐及其追随者对道这一概念的强调。对这些儒学家而言,道代表了道德行为的一种方式,由对儒学经典的探究与认真的自省——与术语“修身”相结合——所支配。对道德行为的强调为自省努力的一部分,是为了将文人努力的焦点,从宽泛的所谓“文”转移到更具体的“道”。[68]其目标是通过对古代文本原典主义的解读,而从当今社会中认识儒家经典中的道德路径。为此,道学派建立了学校与书院来传播他们的教义,并把那些据信传播了真“道”的儒学名人奉为神明(一个称为“道统”的过程)。[69]对经典原典主义的新诠释所产生的直接诉求,为独立于政府当局或刚刚过去的历史,提供了权力与知识合法性的源泉。它容许以“回归”古代价值与真正的儒家道德的措辞而从长期的传统中脱离出来的激进解决方案。他们对妇女地位及婚姻法律的诠释所持态度也是如此。

道学运动源于12世纪一个松散的士人群体,这一群体受几位文坛巨擘的影响,起先为吕祖谦(1137—1181)。[70]吕祖谦去世后,朱熹成为主导人物,而在朱熹明确提出更为狭窄的正统观念后,这一群体的范围缩小了。朱熹的许多作品综合了以前哲学家的思想并为后代创立了道学思想的核心。他的主要追随者为他的女婿黄榦,黄榦在建宁与他一同学习,也在那里任职。到南宋晚期,道学发展成一个知识、信仰与社会方面的运动,这一运动广泛吸引了南方知识界的许多精英。它为精英们通过社区行为致力于地方影响提供了正当理由,因为对大部分人而言,随着科举考试竞争的逐渐增强,在京师身居政府高位已可望而不可即。此外,这一学说还为精英们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支配地方社会提供了道德与社会方面的正当理由。

蒙古征服南方后,朱熹的学说传播到北方并很快在蒙古宫廷赢得支持者。1313年,蒙元政府将朱熹重新规范儒家经典的注解作为重设科举考试的基础,[71]而这一政府倡导的新正统学说此后主导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生活。朱熹思想对中国北方的渗透可溯源自三个知识谱系,而所有这三个谱系都起源于朱熹的弟子黄榦,黄榦对道学的诠释由此成为元朝及以后朝代的标准。[72]这也与婚姻和财产法律有关(见第4章)。

道学对日常生活的规范由此也对妇女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社会变革开始于个人与家庭。个人通过道德方面的自我修身以寻求类似宗教解脱方面的精神焕发。家庭为道德修养提供环境,也为社会与国家做出表率。而且,家庭内部正确的礼仪关系与伦理的纯洁将个人与宇宙的普遍原理联系起来。正如禅宗一些学派将日常生活赋予宗教色彩那样,家庭是道学信仰的神圣殿堂。[73]对大多数人而言曾看起来平淡无奇的生活,如今必须与义务与原则保持一致,从而带上了神圣庄严的性质。

儒学传统上过分强调两性角色的区别,并通过划分男性与女性的物质空间与社会功能,确立两性间的关系界限。它通过宣扬男女各自“外”与“内”的“自然”领域,将二者从概念上加以区分。妇女被理解为适合承担家内领域与劳动力再生产的独特角色:负责衣食、生育与抚养孩子。早期的儒学著作对女性贡献的安排,使妇女不适合于从事公众领导或家庭以外的工作角色。由此,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妇女被从政府学校、私人书院、官员职场、科举考试及几乎任何一种合法政治权力中排除。[74]男性则被分配以公共领域,或者说“外”,如学术、政府与商业领域。

儒家经典将两个领域的功能区别与空间区别等同起来:“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男不入,女不出。”[75]宋代儒学复兴的推动者们重申两性的物质差别,并将其作为他们哲学思想的基础。哲学家像司马光鼓吹严格的儒学家庭观念,甚至是女仆也禁止走出内院,更不用说年轻的女主人。根据这一教示,当妇女不得不冒险出去时,她们应当穿戴面纱。[76]实际上,我们知道,在宋代,较为贫穷的妇女在田间劳作,在市场出售商品,充当媒人与产婆,参与了各种各样的活动,这使得儒学理想主义者所设想的任何严格的隔离政策根本行不通。[77]至于宋代的精英妇女,很难说出这种虚张声势的隔离政策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她们中的大多数。绘画作品很少显示出在街头上有妇女,但这些作品或许表达的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78]然而,宋代以后,在中华帝国后期的年代里,隔离女性成为家庭美德的一个重要标志,以至于当家庭财富允许时,精英妇女只有在精心陪伴下出游时,才能冒险走上街头。[79]

朱熹与道学学派其他人相当关注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他们有关这一问题的作品大多体现在墓志铭中。墓志铭是某人死后为其所作的颂扬性传记,这些文献仅仅包含某人生平中被挑选出来的信息,而且充满了标准的赞扬之辞。作者本人常常不认识传主,根据二手乃至三手的信息进行写作。尽管墓志铭叙述的全部故事是靠不住的,但墓志铭却透露出什么样的女性行为是正直的、值得赞扬的。这些行为体现的是理想行为的典范,将会被其他人效法,因此也准确透露出道学为女性所设定的议程。[80]我在第三章叙述儒学对女性财产权的反映时,大多依靠这些文献。

墓志铭对模范女性行为的描述,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对内外二元关系矫揉造作的展现。男性与女性、对内与对外活动的界限肯定是可以转移的,以便某种场合下适合男性(对外)的行为,可以在另一场合下转换为适合女性(对内)。(家内空间也可以这种方式转换)。在宋代儒学有关妇女在家庭内承担责任的作品中,两性角色的这种转换性非常明显。朱熹同其他与道学有关的学者举出“三从”的例证以强调温顺与服从。“三从”教导妇女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年老从子。[81]然而,朱熹及其他学者号召妻子成为丈夫的助手,而这引申出碰到“外部”世界问题,像解决诉讼或处理官僚腐败时,向丈夫提出建议。[82]

除了充当丈夫的顾问外,朱熹和其他宋代儒学家还为妇女分派了家庭管理者这一独立而重要的角色。在这一领域,内与外的界限看起来特别模糊不清。宋代作家赞美年长的妇女以铁腕治理大家庭,这包括了担任家庭财务长的角色。[83]这样的行为远远超出了监督家仆与向做官的丈夫提建议,还包括安排婚姻、举行葬礼、雇用佃农、买卖土地、家庭记账、收取租金、帮助有需要的亲戚和为社区发放救济等。妇女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于补充丈夫的行为时,才被认为是“内”的领域。朱熹的作品坚决要求赞成男性不要太多地关注家庭与钱财事务。男性可以更好地把时间花在教育、道德修身与“外部”事务如做官上。不使自己拖累于家庭管理或因钱财事务而受玷污,对男性而言更为可取。这种基于性别产生的力量将相当大的权力,包括掌握金钱与财产的权力,转交给了妇女。

就朱熹的追随者而言,对妇女家庭管理者的强调,使得寡妇的地位特别重要。一名寡妇需要将家庭团结起来并确保香火延续。正是以寡妇的资格,妇女才可获得掌握一个家庭收支的全部责任。寡妇克服她所面临的艰辛及教育子女长大成人的能力,对女性而言是最高成就。寡妇将不得不接手丈夫的事业,并使其子孙的延续成为可能,因为子孙将在丈夫身后祭祀他。寡妇对丈夫的忠诚也呈现了隐喻意义。妻子通过再嫁侍奉二夫,近似于大臣抛弃君主改投他人。对儒学复兴运动者而言,毫不妥协的忠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美德,而保持贞洁的寡妇体现了这种节操。这种态度将支配他们对宋代财产法做出回应,宋代财产法在许多方面是鼓励寡妇再嫁的。

就即将发生变革的家庭与社会而言,妇女将成为这一过程的组成部分。男性与女性之间,无论是思想上还是物质上的相关性与依赖性,说明了朱熹与道学改革家们为什么会在新的改造社会秩序的视野中给予妇女以相当多的关注。社会不可能是仅为男性而设的,除非妇女也有她们合适的位置,并有适当的规则与约束支配其行为。这些态度延伸到妇女的财产权,并最终通过一个社会变革的复杂过程,影响了妇女的经济独立。

妇女财产:概念、语言与意义

语言最小化

附属于女性的财产在父系社会中的概念是异乎寻常的,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家族的传宗接代与理论上的世袭财产仅仅通过男性来完成。描述妇女财产所使用的语言反映出这种概念上的分离。用于已婚妇女财产的术语,趋向于降低其重要性与减少其作为一种经济力量的意识。他们强调此类财产的私人与个体性质,并给人一种此类财产为动产而非不动产的印象。[84]

在宋代,新娘结婚带走的财产的最常见词汇是“粧奁”。[85]“粧”意为装饰,指女性的个人打扮。在宋代,其表意文字通常用米字部首写成,表示用来化妆的白米粉。“奁”意为盒子或箱子。宋代大辞典《广韵》将其定义为盛香或香水的盒子;也指可作镜子的盒子,用来盛放梳子与化妆品。[86]由此,妆奁在字面上意指“化妆盒”,一种用来打扮妻子自身的物品,而且,在中国中古时代,这一词汇有时也使用其基本含义。[87]不过,这一词汇更经常用来作为一种比喻,指代已婚妇女的所有财产,这可从保存下来的最早记载中见到,在这些记载中其含义远远比化妆品更常见。在宋代,像“粧奁”这样的词汇经常用来表示田产。[88]

其他一系列带有类似委婉用法的词汇也表示妇女的财产,不管是田产还是动产。单字“装”(与前面谈到的发音也是zhuāng的字不同)有“包扎或系成一捆”的意思,由此从其基本意思衍生出与英语词汇Trousseau(嫁妆)相同的含义。[89]欧洲与汉语的词汇都有为外出旅行所准备的行李的意思;在两种情形下旅行者均为离开父母到一个新家庭的新娘。[90](见图1)。恰如其分的是,“装”的另一层含义为装载、包装或储藏。

Boxes、Bags与Baskets 被用来储藏私人物品,在宋元史料中与这些含义有关的特殊词汇意指新娘的财产。囊指大袋子而橐指小袋子。[91]有时二者合在一起使用,有时则与其他字合在一起用来指新娘所带的财产(如囊中或囊橐)。[92]竹箱或竹篮用箧或篚表示。同样,由这些字组成的词像奁箧或囊箧,在宋代许多用法的语境中明确指向妇女的个人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93]所有这些词汇均突出了在婚妇女财产的个人与私有性质。其中所含不能被丈夫随意占用的迹象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进一步证实。

图1 正在往新郎家运嫁妆
选自中川忠英《清俗纪闻》(1799),由普林斯顿大学图书馆Marquand艺术与考古图书室提供

图1 正在往新郎家运嫁妆(续)
选自中川忠英《清俗纪闻》(1799),由普林斯顿大学图书馆Marquand艺术与考古图书室提供

在宋元时代,当一个富裕家庭出嫁自己的女儿时,他们会特别慷慨地为女儿准备嫁妆,包括添置夫妻居室内的物件,以及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甚至是生意等不动产。因此,在重要场合,像议婚阶段或是最后的嫁妆清单,宋代汉语都会对财产明确加以说明,无论这些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譬如,他们会说“自随田”或“随嫁田土”。[94]甚至是田产也通过最常见的表述——奁田,与内闺联系在一起。奁总是指已婚妇女的财产。像“女田”之类的词汇则指一名可能未嫁女性所拥有的土地。[95]所有这些术语在宋元时代非常普遍,而在以后的时代则表现为其他词汇。[96]

这些就概念与语言角度而言不同种类的财产被混为一谈。宋代作家没有系统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或是纯粹用于女性的(如珠宝与化妆品)与同丈夫联系起来使用的(如土地)财产。与闺房有着不同程度联系的不同术语可以互换,用来指妇女任何形式的私人财产。只有当一汉字像“田”或者“具”出现在术语中时,我们才可以肯定财产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这样,囊箧或是囊橐既可指由佃户耕种的土地,也可以指私人珠宝或被子。[97]

一本宋代书信写作指南把“大数”与“细数”区分开来,前者即早期议婚阶段“定帖”中开列的土地与奴仆,后者包括丝绸、珠宝,以及“房中”物件,这些物品详细登录在“奁具状”中,在婚礼前同嫁妆一起交付。[98]我们可以假定第一份清单总体描述嫁妆以备议婚,而另一份清单则确认每一件新娘带到夫家,以后与丈夫财产区分开来,以防夫家亲属产生误会的物品。一份宋代“定帖”与“奁具状”保存下来的记载支持了这一推断。这份1260年的“定帖”开列了三大种类及其总价值:500亩地(约90英亩),价值10万贯的动产(奁具),价值5000贯的“缔姻”物品。详细的清单“奁具状”在26个月后完成,对动产进行了具体统计,开列了各种丝绸、器皿、礼书与其他物品。[99]这样的清单为妻子嫁妆提供了法律保护。

没有将动产与不动产加以系统区分的原因之一,有可能是二者之间常常可以互换。宋代文献资料多次提到,妇女使用作为嫁妆的珠宝或丝绸,置买土地或其他产业。生活在13世纪的一对夫妇用妻子的嫁妆钱购买土地47“种”,以增益丈夫此前仅有的23“种”。[100]洪迈(1123—1202)谈到一个故事,一位因丈夫喜好嫖妓而离异的妇女,用她的嫁妆建立了一个商铺,根据这个故事,这个商铺后来涨到价值10万贯钱。[101]刘宰(1166—1239)通过一个墓志铭告诉我们,他的妻子如何到市场上卖掉“盘盂、醆斚、帘幕”以帮刘宰的父亲买一块地。[102]

宋代的证据显示出,同其他前近代社会一样,现金、珠宝与动产同土地相比,相对而言比今天更有价值,因此交易起来很容易。13世纪早期的一位苏州妇女以约平均每亩14贯的价格卖掉136亩地,这一价格与另外一些宋代晚期的文献记载相差无几。[103]按照这个换算比率,1260年嫁妆清单中价值10万贯的动产,可以购买超过7000亩的土地,或者大大超过出嫁时与动产一起带走的550亩土地。[104]我们知道,在其他社会,动产贬值的速度比今天要慢许多,这样,相对于土地而言动产即能保值。[105]这在中国的中世纪社会也是如此。

妇女所拥有的财产的汉语定义并没有婚前、结婚或婚后的区分。[106]Dowry指妇女出嫁时所得财产,Inheritance指妇女在其他时间获得的财产,而在汉语中没有在概念上对此区分。传给未成年女性的财富(由于双亲去世与分家)或许更通常指“Property”,而当女孩子达到婚龄时,她所积累的任何财产都被混在一起重新贴上“Dowry”的标签。[107]妇女婚后所获财产被简单地称为“Dowry”。这可以是进一步来自父母的遗产、以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是丈夫购置并有意识地登记为“婚田”的土地(这些土地与其兄弟及其他亲属的土地分开,有时带有欺诈性质)。汉语对妇女财产的定义并没有区分这些不同取得形式的财产。相反,这些术语强调的是同男性财产相比,法律对女性所获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正如本研究将要展示的那样,妻子的财产总是被刻意与家庭中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汉语中像“Dowry”这样的特殊标签,意指对女性所获财产的特别处理方式,而不是她什么时候或怎样获得它。

妇女财产权的经济意义

嫁妆在语言学方面贬低了妇女财产在经济上的重要性,这与文献所显示的作为财产所有者与处分者的女性形成了巨大反差。宋代史料显示,各个年龄段的妇女是社会中耀眼的经济活跃分子,可以明显地感到她们已从内闺走入外部世界。

妇女在宋代契约中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现。例如,1206年的一通碑刻描述了苏州吴县学校在姓唐的新任教授主持下的土地购买。碑文记载了数份契约,其中一些土地可明显确认属于女性。有一份契约购买土地花了1908贯550文这一大价钱,土地属于陶氏,是一位不知名的吏部官员的儿媳。这块土地被分成17块,共136亩3角14步,总收入为米123石1斗。[108]而且,这份地产还配备了一位租户吴七五,而租契则被附于作为唯一地主的陶氏的卖契上。[109]从上项我们可知,这份地产是以陶氏的名义在官府登记的,而有迹象表明,她的公公作为家长缴纳土地税。[110]17块土地中的第16块南接被称为“己产”的土地,这有可能指陶氏的其他地产。在对这些地段的描述中,女性名字作为财产所有者反复出现:作为邻接四至土地的所有者,作为以前的所有者,等等。[111]同书其他碑刻有类似的项目将妇女列为出卖者、抵押者、相邻地产的占有者,或土地前所有者。其中一些看起来是未出嫁的女孩子。[112]

其他记载显示妇女以个人名义将大量钱财捐助公共事业。一块珍贵的石碑记录了1179年为苏州主要街道铺设石砖的捐款者名单。一些妇女出现在名单中。其中,“朱四娘”出钱20贯买砖10000片。既然我们知道一位知县的月俸约为30贯,而这足以维持一个多口之家,这一捐款的规模应当受到称赞。在土地契约中,一些名字,像“胡十八妹”,看起来像是未出嫁的女孩名字。[113]在邻近的江南西路(江西),从建宁绵亘至此的武夷山上,一位守寡的王氏(死于1191年),每年主持其家附近的水坝再建工程,据记载,这一工程可灌溉相当大的面积(20顷或2000亩)。[114]

史料中妇女最显著的记载是对宗教设施的捐献。数量众多的墓志记载了妇女如何慷慨地捐赠佛教寺院,而寺院自身所立石碑也将妇女公布于施主名单中。例如,宋朝建立后不久,常州(今属江苏)的一些妇女捐助了太平寺两座经幢的雕刻。[115]1134年,23位妇女为江阴军附近的一处寺院捐献钱物,以建造500座阿罗汉尊号碑。另外还有62位妇女名列次要施主的名单。[116]1157年,一座豪华的殿堂在湖州(今属浙江)一座寺院落成,以供奉据说是曾显过灵的观音大士像。妇女出现在施主名单中,或者是她们自己,或者是同丈夫与孩子们一起。[117]供奉民间神祇的祠庙也得到妇女的资助。1227年,在宜兴县(今属江苏),已被神格化的晋朝英雄周处的信徒们付出一项重大努力,为周处的祠庙捐献了一份永久性的土地基金。在17位施主中,有一位妇女庄氏,她共捐献了纸币10000贯与米1石6斗。[118]

这些随机找到的例子透露出妇女对财产拥有相当独立的支配权。下面的章节将考察妇女们怎样获得财产,以及她们生活的不同时代对财产可支配到什么程度。本书将展现蒙古人入侵以前尤其是此后妇女同财产的关系是如何发生变化的。


[1] 对这种不同及其显著特点的概括性描述,最初见于20世纪早期的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内藤虎次郎,1866—1934)。其摘要,见内藤虎次郎,《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历史与地理》9:5(1922):1—12页。内藤理论的英文概述,见宫崎市定,《内藤假说概览及其对日本中国研究的影响》,《远东周刊》14:4(1955):533—552页。对内藤及其研究背景的评价,见傅佛果(Joshua Fogel),《政治与汉学:内藤湖南》(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84)。

[2] 姜士彬(David Johnson),《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博得,科罗拉多:西景出版社,1977);姜士彬(David Johnson),《一个大族的最后岁月》,见《哈佛亚洲研究杂志》37:1(1977年6月):5—102页;伊沛霞(Patricia Ebrey),《早期中华帝国的寡头家族》(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

[3] 郝若贝(Robert Hartwell),《中国人口、政治与社会的转化》,见《哈佛亚洲研究》42(1982):383—394页;韩明士(Robert P.Hymes),《政治家与绅士:北宋与南宋时期江西抚州的精英》(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有关婚姻策略与居住格局变化的结论,也被伊原弘表述过,特别是《有关宋代官僚婚姻的意义》,《历史与地理》254(1976):12—19页;《南宋四川的定居士人:以成都府路、梓州路为中心》,《东方学》54(1977)。更多有关精英策略与亲属关系(包括血亲与姻亲)重要性的研究,见柏文莉(Beverly Bossler),《权力关系:宋代中国(960—1279)的宗族、地位与国家》(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有关信仰中的地方主义倾向,见Ellen Neskar,《先贤崇拜:宋朝(960—1279)地方儒学先贤祠堂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93)。

[4]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科举的社会史》(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李弘祺,《宋代中国的政府、教育与科举》(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5);柯睿格(E.A.Kracke),《早期宋代中国的文官:960—1067》(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53)。

[5]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科举的社会史》(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李弘祺,《宋代中国的政府、教育与科举》(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5);柯睿格(E.A.Kracke),《早期宋代中国的文官:960—1067》(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53)。

[6] 唐代“贵族”(aristocrats)为人口范围非常窄的一部分,非常像中世纪欧洲的骑士与领主精英。见姜士彬(David Johnson),《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宋代精英更可同英格兰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的“绅士”(gentry)相提并论,所占人口比例相仿,为4%—5%。有关英格兰的例子,见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我们失去的世界》(伦敦:梅休因公司,1979),27—28页。中国所见学术与精英之间的联系,被以后时代的欧洲所建立,见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英格兰的教育革命,1560—1640》,《过去与现在》28(1964年7月):41—80页。

[7] 柯睿格(E.A.Kracke),《帝国统治下中国文官考试中的家族与功名》,《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0(1947):105—123页;周藤吉之,《宋代官僚制与大土地所有》(东京:日本评论社,1950),33—76页;何炳棣,《中华帝国成功的阶梯:社会流动方面,1368—1911》(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2)。

[8] 韩明士(Robert P.Hymes),《政治家与绅士》,特别是第1章与第2章。对参加考试的人有各种限制,每一位候选人必须由当地官员推荐;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53—61页。对地方精英可将候选人排斥于府州考场之外,及由此限制竞争与社会流动的程度,有着不同观点。见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60页及223页注97;韩明士(Robert P.Hymes),《政治家与绅士》,42—46页。有时会在朝廷争论某些参加考试的候选人的资格,例证可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97—98页。

[9]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26—27页。

[10] 不同时期有关补充官员的各种重要方式,见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特别是第2章。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5)。荫补入仕表明世袭特权在宋代并没有完全消失。

[11]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35—37页。由于政府配额滞后于人口增长,通过率因府州差异而有巨大不同。某些地区,特别是东南地区及福建,数百名候选者中才能有一人获得进士头衔。

[12] 有关这些发展的讨论,见包弼德(Peter Bol),《宋代考试制度与士》,《亚洲专刊》,第3系列,3:2(1990):149—171页;包弼德(Peter Bol),《朱熹对文人学习的再定义》,与狄百瑞(Theodore de Bary),《朱熹作为教育家的目标》,均见狄百瑞与贾志扬编,《新儒学教育:形成阶段》(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9)。

[13] 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过去的模式》(斯坦福,加利福尼亚: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3)。

[14] 如见马可波罗的记载(虽然他也许报道的是二手信息);Ronald Latham 译,《马可波罗游记》(纽约:企鹅丛书,1980),特别是第4章与第5章。

[15] 何炳棣,《中国历史上的早熟稻》,《经济史评论》,第2系列,9:2(1956):200—218页。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过去的模式》,121—124页。农业进步绝不是普遍的,而种植与科技的地区性变化则是惊人的。见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73—206页;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8),特别是137—165、365—449页。

[16] 何炳棣,《宋金时代中国总人口的估计》,《宋代研究》,第1系列,第1号(海牙:Mouton,1970),33—53页;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中国历史人口统计学:公元2世纪—1982》,《远东文物博物馆公报》第59号(1987),1—288页;郝若贝(Robert Hartwell),《中国人口、政治与社会的转化》,383—394页。

[17] 杜希德(Denis Twitchett),《唐朝的财政管理》(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

[18] 加藤繁,《中国有关“行”或商人协会》,《东洋文库欧文纪要》第9号(1936);杜希德(Denis Twitchett),《晚唐的商人、贸易与政府》,《亚洲专刊》,新系列,14:1(1968):63—93页。

[19] 斯波义信著,伊懋可(Mark Elvin)翻译编辑,《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安阿伯: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1970);斯波义信,《长江下游流域的都市化与市场发展》,见海格尔(John Haeger)编,《宋代中国的危机与繁荣》(图森:亚利桑那大学,1975);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

[20] 格鲁塞(Jacques Gernet),H.W.Wright译,《蒙古入侵前夜中国的日常生活》(斯坦福,加利福尼亚: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2),特别是44—51页;斯波义信,《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东京:风间书房,1968);柯林·杰夫考特(Colin Jeffcott),《政府与宋代城市中的分配体系》,《远东史研究集刊》1(1970年3月):119—152页。

[21] 杨联陞,《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52);郝若贝(Robert Hartwell),《北宋早期的发展》,《美国东方学会杂志》87(1967):280—289页。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财富之源:中国的货币与货币政策,1000—1700》(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6)。

[22] 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前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见施坚雅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7),9—131页;郝若贝(Robert Hartwell),《11世纪中国冶铁业发展中的市场、科技与企业结构》,《经济史杂志》26:9(1966):29—58页;郝若贝,《中国煤铁工业的革命》,《亚洲研究杂志》21(1962):153—162页。

[23] 托马斯·卡特(Thomas Carter),《中国印刷术的发明及其西传》(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25);杜希德(Denis Twitchett),《中世纪中国的印刷与出版》(纽约:Frederic Beil,1983)。

[24] 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4),537—602页;周藤吉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233—320页。当土地出卖时,优先购买者为亲属与近邻,不过,这并不必然影响土地市场的流动性。有关私有土地发展的一般情况,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第4卷《法与习惯,法与道德》(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1991年再印)。有关这些问题精彩的英文概述,见杜希德(Denis Twitchett),《唐宋时代中国的土地占有与社会秩序》(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特别是25—29页。

[25] 葛平德(Peter Golas),《宋代中国的农村》,《亚洲研究杂志》39:2(1980年2月):299—300页。最近强调宋代土地对精英的重要性的研究为漆侠,《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见《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同朋舍,1989),159—166页。系统考察宋代以后土地占有对精英的重要性的研究为希拉里·贝蒂(Hilary Beattie),《中国的土地与宗族:明清时代安徽桐城的一项研究》(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

[26] 从依靠政府登记到签订私契以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发展过程,见韩森(Valerie Hansen),《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纽黑文,康涅狄格:耶鲁大学出版社,1995)。

[27] 柳田节子,《宋代土地所有制所见两种类型:先进与边境》,《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29(1963):95—130页。柳田节子的研究已为葛平德(Peter Golas)《宋代中国的农村》所推进。她简单的“先进与边境”二分法领域已被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所改进,见《探究空白与争议地区:宋代土地占有的问题》,《亚洲研究杂志》44:1(1984):13—41页。旧观点认为,在乡村占统治地位的是由受奴役的租佃农奴耕作的庞大的联合庄园制度。这一观点由周藤吉之详尽提出(尤其是他的《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并被伊懋可(Mark Elvin)吸收介绍给英语读者,见《中国过去的模式》,69—83页。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佃户与地主之间结成契约关系,并在小块土地上耕作,才是正常现象。这一观点由宫崎市定提出,见《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式》,《亚洲史研究》,第4册(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64),87—129页。柳田节子的研究则是协调这两个极端的观点。

[28] 这一点为柏文莉(Beverly Bossler)所强调,虽然崛起的可能性也许没有她所认为得那样大。见《权力关系》,特别是第2、第4、第5、第9章与结论。

[29] 这些著作中最有名的已被伊沛霞(Patricia Ebrey)翻译,《宋代中国的家族与财产:袁采世范》(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4)。参见她的介绍,特别是41—44页,对其他部分的讨论。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南宋家庭财政计划》,《亚洲专刊》,第3系列,4:2(1991):15—78页。

[30] 伊沛霞(Patricia Ebrey),《内闱:中国宋代妇女的婚姻与生活》(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3),217—235、265—270页;伊沛霞,《宋代中国的妾》,《家庭史杂志》11(1986):1—24页;伊沛霞,《妇女、金钱与阶级:司马光与宋代新儒学对妇女的看法》,《前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论文集》(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92)。这些研究包括许多宋代出身名门的女孩子被卖为奴的例子。还可见葛希芝(Hill Gates),《中国妇女的商品化》,《标识》14:4(1989年夏):799—832页。

[31] 《脚气集》(百部丛书集成本),1:22a页;伊沛霞(Patricia Ebrey),《内闱》,40页。进一步的讨论,见李豪伟(Howard Levy),《中国人的缠足:一种奇特的性风俗史》(纽约:Walton Rawls,1966);伊沛霞,《内闱》,37—43页。一位来自福建福州叫黄升的妇女,下葬时缠足,脚上穿着小鞋子;另外有5双约5.3—5.6英寸长、不足2英寸宽的鞋子陪葬。福建博物馆编,《福州南宋黄升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8、9、19页,图版62。更多的考古证据,见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江西德安南宋周氏墓清理简报》,《文物》第9期(1990):1—13页;衢州市文管会,《浙江衢州市南宋墓出土器物》,《考古》第11期(1983),1007页。

[32] 《湛渊静语》(丛书集成本),1:1b—2a页。

[33] 对这些问题,伊沛霞(Patricia Ebrey)有最好的描述,见《后裔群体组织发展的早期阶段》,伊沛霞与华生(James Watson)编,《中国帝国晚期的亲属关系组织》(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6),16—61页。有关宋代以后的宗族类型,见此书其他论文,有关宗族的经典报道,见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与广东》(伦敦:阿斯隆出版社,1966;1971年再印);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伦敦:阿斯隆出版社,1958);裴达礼(Hugh Baker),《中国的家族与血统》(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9)。

[34] 见伊沛霞(Patricia Ebrey)译著的介绍,《朱熹“家礼”:一本12世纪有关冠礼、婚礼、葬礼与祭礼的手册》(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1);伊沛霞,《中华帝国的儒学与家礼:有关礼仪著述的社会史》(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1),68—102页。

[35] 伊沛霞(Patricia Ebrey),《宋朝家族的概念》,《亚洲研究杂志》43:2(1984年2月):219—246页。

[36] 韩明士(Robert Hymes),《宋元时代抚州的婚姻、后裔群体与地方策略》,伊沛霞与华生(James Watson)编,《中国帝国晚期的血缘关系组织》,95—136页;森田宪司,《宋元时代的修谱》,《东洋史研究》37:4(1979):27—53页。柯胡(Hugh Clark)已经发现许多南宋福建的宗谱写本。我要感谢他同我讨论他尚未发表的发现。

[37] 杜希德(Denis Twitchett),《范氏义庄:1050—1760》,倪德卫(David Nivision)与芮沃寿(Arthur Wright)编,《儒学表现》,97—133页;万安玲(Linda Walton),《宋代中国的亲属、婚姻与身份:宁波楼氏研究,1050—1250》,《亚洲研究杂志》,18:1(1984):35—77页。

[38] 陶晋生,《天有二子:宋辽关系研究》(图森:亚利桑那大学出版社,1988);王赓武,《小帝国的辩术:宋初与其邻国的关系》,罗沙比(Morris Rossabi)编,《平等国家中的中国》(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3),47—65页。有关辽朝的更多研究,见魏特夫(Karl A.Wittfogel)与冯家昇,《中国社会史:辽》(费城:美国哲学学会,1949);杜希德(Denis Twitchett)与克劳斯·彼得-蒂兹(Klaus Peter Tietze),《辽》,傅海波(Herbert Franke)与杜希德编,《剑桥中国史》第6卷,“异族王朝与边疆国家,907—1368”(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43—153页。

[39] 刘子健,《宋代中国的改革:王安石(1021—1086)及其新政》(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59)。王安石的经济激进主义、与军事和安全需要的联系以及后果,史乐民(Paul Smith)有很好的描述,见《繁重的天库:马、官僚及四川茶业的崩溃,1074—1224》(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40] 有关这些进展,蒙古人及其征服的报道,见牟复礼(Frederick W.Mote),《中华帝国900—1800》(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第9、第10、第12、第18章;傅海波(Herbert Franke)与杜希德(Denis Twitchett)编,《剑桥中国史》第6卷,特别是第3—5章。金朝的相关研究,还可见傅海波与陈学霖,《女真与金朝研究》,集注版研究系列:CS591(奥尔德肖特,英格兰:阿什盖特出版公司,1997);陶晋生,《12世纪中国的女真》(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6);田浩(Hoyt Cleveland Tillman)与奚如谷(Stephen H.West)编,《女真统治下的中国》(奥尔巴尼:纽约大学出版社,1995)。

[41] 有关宋朝对这些事件的反应,见查尔斯·彼得森(Charles A.Peterson),《旧幻想与新现实:宋朝的外交政策,1217—1234》,罗沙比(Morris Rossabi)编,《平等国家中的中国》,204—239页。

[42] 古迪(Goody)首次提出非洲与内陆欧亚(印度也属这种情况)的区别,见杰克·古迪(Jack Goody)与坦姆比亚(S.J.Tambiah),《聘礼与嫁妆》(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古迪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见《生产与再生产:一项家内领域的比较研究》(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包括中国在内最彻底的分析,见《东方世界、古代世界与远古世界》(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

[43] 福建北部直到7世纪的移民浪潮来临才完全并入汉族文化圈,这一时期,有不少繁荣的贸易路线从沿海通过建宁地区到达闽江。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中国直到唐末为止的福建殖民》,见易家乐(Soren Egerod)编,《庆祝高本汉七十岁论文集》(哥本哈根:埃及纳·蒙斯卡出版社,1959),102—111页;Hugh Clark,《乡镇、贸易与网络:从3—13世纪的福建省南部》(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7—18页;苏基朗,《福建南部的经济发展,946—1276》(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2),12页。

[44] 有些县在整个宋元时代曾改换过名字。见Hope Wright,《宋代中国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地名索引》(巴黎:高等研究实验学院,1956)。

[45] 这些数据来自《太平寰宇记》与《元丰九域志》;见Clark,《乡镇、贸易与网络》,74—75页;和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中国历史人口统计学》,75页。宋代的户口统计并不全面,且仍未能完全解读,但在展现这里叙述的基本趋势时,则是可靠的。

[46] 户口数据来自《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卷88—90。此外,南宋路一级的户口总数,绝大部分来自《宋会要》,并再现于Clark,《乡镇、贸易与网络》,74页;和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中国历史人口统计学》,77—79页。

[47] 斯波义信、《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183页。有关这一地区以后的茶叶生产,见Robert Gardella,《丰收之山:福建与中国的茶叶贸易,1757—1937》(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4)。

[48] 见贾晋珠(Lucille Chia),《盈利的出版业:(宋明)福建建阳的商业出版》(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6)。产自麻沙与书坊的书籍今天仍有残留,有些还被复制给来访者。

[49]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中国学术的荆棘之路》,149、197页。福建的福州在宋代有2799名进士。

[50] 李弘祺,《福建建阳的新儒学教育,1000—1400年:书院、社团与地方文化的发展》,《国际朱子学会议论文集》(台北:“中研院”,1993),945—996页;陈荣捷,《朱熹与书院》,见狄百瑞与贾志扬编《新儒学教育》,特别是400—401页;有关儒学祠堂的更多研究,见Ellen Neskar,《先贤崇拜》;至于建宁的学术声誉,见斯波义信,《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181—182页。

[51] 这一传统延续到今天。据认为,那里基督教的恢复,比中国任何其他省份都要迅猛(根据1988年9月在福建建阳同官员与神职人员的私下交流)。

[52] 竺沙雅章,《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京都:同朋舍,1982),151页。至于宋以前,见薛爱华(Edward Schafer),《闽国》(Rutland,Vt:Charles E.Tuttle,1954)。

[53] 竺沙雅章争辩说僧侣差不多占男性人口的0.5%。《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158页。

[54] 田海(Barend ter Haar),《中国宗教史上的白莲教教义》(莱顿:E.J.Brill,1992),特别是80—82、93—96页。

[55] 竺沙雅章,《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199—260页;田海(Barendter Haar),《中国宗教史上的白莲教教义》,48—55页。还可见格鲁塞(Gernet),《蒙古入侵前夜中国的日常生活》,208—210页;以及欧大年(Daniel Overmyer),《中国民间宗教教派研究》(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77页(引自洪迈,1202)

[56] 伊沛霞(Ebrey),《儒学与家礼》(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140页。朱熹本人称赞过福建与江西的阴阳学。

[57] 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探究空白与争议地区》,30页;Gudula Linck,Zur Sozialgeschichte der Chinesischen Familie im 13.Jahrhundert(斯图加特:Franz Steiner Verlag,1986),221页。

[58] 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161—162页;斯波义信,《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61页。

[59] 政府要求以高质量的低筋稻米缴税,因为这样的稻米会保存更长。

[60] 万治安(Richard von Glahn),《社区与福利:朱熹社仓的理论与实践》,韩明士(Robert Hymes)与谢康伦(Conrad Schirokauer)编,《规范世界:宋代中国对待国家与社会的方法》(贝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225页与注4。

[61] 《宋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7;1987再印),刑法二,49:49b、59b页(第7册,6520、6523页)。还可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第3卷《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1991再印),389,391页,注6;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429、430页注2。斯波义信引述了其他一些宋朝官员对福建北部杀婴行为的指责。

[62] 《宋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7;1987再印),刑法二,49:49b、59b页(第7册,6520、6523页)。还可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第3卷《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1991再印),389、391页,注6;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429、430页注2。斯波义信引述了其他一些宋朝官员对福建北部杀婴行为的指责。

[63] 万治安(Richard von Glahn),《社区与福利》;田浩(Hoyt Tillman),《士人与官员的表现:宋代中国的书院与仓》,《亚洲专刊》,第3系列,4:2(1991):8—14页;Watanabe Hiroyoshi,《咸淳末年的建宁府——社仓米的昏赖与贷粮》,195—217页。弃婴仓也被建立起来以防范杀婴行为,但这些人中朱熹并不支持这样做。万治安(Richard von Glahn),《社区与福利》,240—242页。

[64] Watanabe Hiroyoshi,《咸淳末年的建宁府》,196—199页。至于官员对地方权贵无可奈何的相关记载,见韩明士,《政治家与绅士》,206—209页。这包括了来自建宁的黄榦的评论(当他在江西抚州任职期间)。地方政治掮客们常常有自己的官方联系;见竺沙雅章,《北宋士大夫的从居与买田主东坡尺牍资料》,《史林》54:2(1971);竺沙雅章,《宋代官僚的寄居》,《东洋史研究》41:1(1982),28—57页。

[65] 一斗相当于约九公升(liter)干量,但也可以有很大不同(低至六升)。在现代,一斗被标准量化为十升,也相当于中国的十升(pint)。请注意,根据黄榦的描述,在建宁,一斗仅相当于“五六升”。

[66] 《勉斋集》(四库全书珍本),18:19b页。

[67] 卜德(Derk Bodde)翻译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时,通常把“新儒学”译为“道学”。见《中国哲学史》第2卷(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3),第10—13章。从那以后,狄百瑞(Wm.Theodore de Bary)对范围较窄的术语“道学”(Othodox Neo-Confucianism)提出异议,认为应将宋代范围较广的儒学复兴运动与宋末才发展起来的范围较窄的朱熹学派区分开来。见《介绍》,狄百瑞与金滋炫(JaHyun Kim Haboush)编《韩国新儒学的兴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5),4—17页;狄百瑞,《中国的自由传统》(香港与纽约,1983),5—6页。为了避免混乱,我选择了与字面更贴切的“Learning of the Way”作为英文“道学”的翻译。不过,应当牢记的是,对“道学”的理解也因时因人而异,既然在晚宋与元代,这一运动从广泛的团体发展成范围狭窄的正统学说,最终又回归为广泛的社会运动。见田浩(Hoyt Tillman),《儒学话语与朱熹说的主流化》(火奴鲁鲁: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92)。有关“道学”术语问题的简短讨论,见谢康伦(Conrad Schirokauer)与韩明士(Robert Hymes),《介绍》,《规范世界:宋代中国对待国家与社会的方法》,9—12页。有关像新儒学(Neo-Confucianism)之类术语适当性的讨论,见田浩,《儒学研究的新方向:对“新儒学”与“道学”之区别的考察途径》,《东西方哲学》42:3(1992年7月):455—474页;狄百瑞,《新儒学的使用:回应田浩教授》,《东西方哲学》43(1993年1月),541—555页;田浩,《再谈新儒学的使用:答狄百瑞教授》,与狄百瑞,《答田浩》,《东西方哲学》44:1(1994),135—144页。还可见包弼德(Peter K.Bol),《斯文:唐宋中国文化中的思想变迁》(斯坦福,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2),27—31页。读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代有关元及以后的学术成果中,我这里称为“道学”的儒学,习惯上被称为新儒学(Neo-Confucianism)。相关例子可见傅海波(Franke)与杜希德(Twitchett)编,《剑桥中国史》第6卷,Martina Deuchler,《韩国的儒学改造》(卡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

[68] 有关宋代道学的这一基本要点,由包弼德(Peter K.Bol)《斯文》一书发展而来。

[69] 见Neskar,《先贤崇拜》。

[70] 田浩,《儒学话语与朱熹说的主流化》。

[71] 狄百瑞(Wm.Theodore de Bary),《新儒学的正统与心学》(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1),1—66页。蒙古人掌权后已经取消了科举考试。

[72] 陈荣捷,《朱熹与元代新儒学》,陈学霖与狄百瑞(Wm.Theodore de Bary)编,《元代思想:蒙古人统治下的中国思想与信仰》(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2)。

[73] 有关这些观点的详尽阐述,见克理和(Theresa Kelleher),《儒学》,夏尔玛(Arvind Sharma)编,《世界宗教中的妇女》(奥尔巴尼:纽约大学出版社,1987);克理和,《思考身边的人:程朱理学中妇女的地位》,亚洲研究学会年会提交报告,1985,费城。

[74] 有关儒学经典记载的性别角色及对女人的厌恶,这方面的例子可见桂时雨(Richard Guisso),《湖上之雷:中国早期五种经典与对妇女的看法》,桂时雨、约翰内森(Stanley Johannesen)编,《中国妇女》(扬斯敦,纽约州:Philo Press,1981)。还见伊沛霞(Patrica Ebrey),《内闺》,23—27页。当然,其他包括西方在内的传统也对两性角色做出类似区分。较好的综述为米歇尔·罗萨多(Michelle Rosaldo),《妇女、文化与社会:理论方面的综述》,雪莉·奥特纳(Sherry Ortner),《女性对男性如同自然对文化吗?》。二者均见米歇尔·罗萨多与路易斯·蓝菲尔(Louise Lamphere)编,《妇女、文化与社会》(斯坦福,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4)。有关这些二元结构更广泛的意义,这方面的例子可见司考特(Joan Scott),《性别与历史的政治》(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8),特别是28—52页。

[75] 理雅各(James Legge)译,《礼记》(1885;再印,纽约:大学书库,1967),Ⅰ,470—471页;朱熹,《小学集解》(国学基本丛书本;再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33—34页。还可见柏清韵(Bettine Birge),《朱熹与妇女教育》,狄百瑞(de Bary)与贾志扬(Chaffee)编,《新儒学教育》,331—333页;讨论见伊沛霞(Ebrey),《内闺》,21—27页。

[76] 《司马氏书仪》(丛书集成本)4:43页。男人晚上在“妇女”的内闺睡觉,但白天要避免进入内闺。正如司马光规定所显示的那样,这种隔离总是会有例外情况发生。

[77] 例如,晚宋福建邵武一位时人抱怨说,集市摊位更多是由妇女而不是男人经营,另一人则描述了女性中间人控制了县城的贸易。见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429页;斯波义信,《宋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187页。

[78] 韩森(Valerie Hansen),《北京清明上河图及其对中国史研究的意义》(奥尔巴尼,纽约州:《宋元研究杂志》,1996),4—5页;伊沛霞(Ebrey),《内闺》,21—22页。至于其他社会,隔离也许大部分出于男女相互间的系列行为,以使对立性别成员间的接触最小化,特别是对陌生人而言。见柏清韵(Birge),《评伊沛霞译〈朱熹“家礼”:一本12世纪有关冠礼、婚礼、葬礼与祭礼的手册〉》,《中国文化:论文、书评》16(1994):160页。晚宋及以后,缠足还限制了妇女的活动。

[79] 有关帝国晚期的隔离,见白馥兰(Francesca Bray),《科技与性别:中华帝国晚期的权力结构》(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7);曼素恩(Susan Mann),《兰闺宝录:漫长的18世纪的中国妇女》(斯坦福,加利佛尼亚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7);高彦颐(Dorothy Ko),《闺塾师:17世纪中国的妇女与文化》(斯坦福,加利佛尼亚州: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诗歌所显现的评论表明,男女分离与女性隔离在以后的时代更为强烈。见韩明士(Robert Hymes),《评伊沛霞著〈内闺:宋代中国妇女的婚姻与生活〉》,《哈佛亚洲研究》57:1(1997年6月):236页。

[80] 墓志也会提供准确宝贵的传记资料,像生卒年、结婚时间、配偶名字以及官位;见司马光明细表所包含的内容(《司马氏书仪》,7:80页)。有关墓志构成的更多细节以及对朱熹的分析,见柏清韵(Birge),《朱熹与妇女教育》。有关墓志的准确性研究,还可见安吉拉·肖顿海默(Angela Schottenhammer),《宋代墓志的性质》,Dieter Kuhn编,《宋代中国的葬礼》(海德堡:Edition Forum,1994);有关墓志在墓中的安置,见Dieter Kuhn,《解读宋代精英墓》,Dieter Kuhn编,《宋代中国的葬礼》,38—39页。有关唐代的情况,见杜希德(Denis Twitchett),《唐代官方历史的修纂》(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71—75页。

[81] 朱熹将此纳入自己的规范性文本《小学》,见《小学》,35—36页。这一信条最初在汉朝开始流行;Albert O'Hara,《中国早期妇女地位:据列女传》(西港,康涅狄格州:Hyperion Press,1945,1981再印),42页。班昭(45—114?)在她的《女诫》中提倡类似的顺从,使得朱熹大为赞赏;孙念礼(Nancy Lee Swann),《班昭:中国最初的女学者》(纽约:世纪公司,1932)。孝道与“三从”相抵触。孝道规定男人服从包括母亲在内的双亲,母亲由此可在任何年龄对儿子产生重大影响并发号施令。

[82] 《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本),90:19b,92:3b。有关这方面更多的例子,见柏清韵(Bettine Birge),《宋朝中国的妇女与财产》(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2),298—300页。

[83] 妇女对他人的支配,当然因其生活圈子中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年轻妻子必须侍奉公婆,听从他们的任何指令,而公婆去世后,她的地位转为家庭女主人。当自己的儿子娶妻过门时,她自己也获得了做婆婆的权力。

[84] 在土地容易交易之前的早期时代,嫁妆总是为动产。

[85] 有时“粧”字有不同的写法。我在宋代文献中没有找到现代的通用词“嫁妆”。有关与“嫁妆”等同的这些词汇,见戴炎辉,《传统中国法律中的离婚》,包恒(David Buxbaum)编,《中国的家族法律与社会转变》(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8),105页。

[86] 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东京:大修馆书店,1960),第3册,606页。例子见《斐然集》,26:15b页;《陶山集》,16:186页。

[87] 见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第3册,653页,一个唐代的例子。

[88] 一些例子,可见《江苏金石志》(《石刻史料新编》重印,第13册),14:27a页(9781页);《清明集》10:365页;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东京:创文社,1967;1981年再印),516—517页。

[89] 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第10册,226页。有关中国用法的例子,见朱熹,《朱文公文集》,90:15a,92:3b页。宋代文献中有带有不同字根的不同形式。Trousseau来自中古法语Trussel,意思是“捆”或“包”。

[90] 当然迁出的目的地在两种情形下是不同的。在欧洲,新婚夫妇组建一个新家庭,而在中国,新娘搬进丈夫父母所在的家。

[91] 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第2册,1187页;第6册,550页。另一种注解解释为有底及无底的袋子之意。

[92] 如,《清明集》,10:365页;《朱文公文集》,90:15a页,91:14a页。司马迁(公元前145—前190?)在其《史记》中用“囊中装”表示放在袋子中的金钱与珠宝的意思;《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1982再印),97:2698页。

[93] 如,《东轩笔录》,12:90页;《清明集》,10:366页。

[94] 如,《清明集》,8:258、259、366页。《梦粱录》,20:304页。相反,像“奁珠”之类的词有时常常用来表达动产。

[95] 如,《清明集》,8:258页。《元典章》(影印元刻本:台北:故宫博物院,1976),14:35页;《两浙金石录》,14:8b页。更多有关拥有财产的未婚妇女,见柳田节子,《宋代的女户》,伊原弘编,《柳田节子先生古稀纪念:中国的传统社会与家族》(东京:汲古书院,1993)。

[96]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516—517页。提供了12世纪使用的其他一些术语。滋贺秀三在其他地方争辩说,除了宋代以外,奁田非常罕见,见《中国家族法的原理》,440页。

[97] 如,《清明集》,10:365—366页。

[98] 《翰墨全书》(1307年版),Ⅰ 18:6b页;引自伊沛霞(Patricia Ebrey),《婚姻财产的变化》,见华如璧(Rubie Watson)与伊沛霞编,《中国社会的婚姻与不平等》(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106页。我感谢伊沛霞教授,当我无法得到这一原始文本时,她在同我私人联系中详细谈到了这一参考文献。这些“定帖”在《梦粱录》与《东京梦华录》中有描述,见《梦粱录》,20:304页;《东京梦华录》,5:30页。还可见伊沛霞,《内闺》,83—84页。

[99] 《水东日记》,8:4a—5b页(四库全书本)。这一数量庞大的嫁妆不可能具有代表性(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它保留在明代笔记中),但文献中这样数量庞大的嫁妆在宋代精英中并不罕见;例子可见《吕东莱文集》,8:201页。有关皇室家族,见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宗室妇女的婚姻》,华如璧(Rubie Watson)与伊沛霞(Patricia Ebrey)编,《中国社会的婚姻与不平等》,142—143页。有关晚宋到明初小说中的参考文献,见杨宪益与戴乃迭(Gladys Yang)译,《烟花女子的珠宝盒:10—17世纪中国的故事》《宋明平话选》(北京:外文出版社,1981),18页。“系姻”有可能是给丈夫家族的礼物;伊沛霞(Patricia Ebrey),《婚姻财产的变化》,106页。类似的术语“系亲”(给“加入亲戚”的礼物),见《宋史》,115:2732页。

[100] 《清明集》,10:365—366页。“种”为今天还不知道确切面积的土地单位,但据认为相当大。

[101] 《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丙集14:484页;伊沛霞(Patricia Ebrey),《内闺》,11页。

[102] 《漫塘集》(四库全书珍本),32:17a页。

[103] 《江苏金石志》,14:6a页。《清明集》,8:170页记载了1218年一次典卖中每亩约14贯的相同价格;而另一处1206年的典卖给出的价格是每亩约10贯(《清明集》,9:315页)。当然,土地价格因质量、位置与年代不同而不同,而且,宋代大部分土地交易是给予有限所有权的典卖。在宋代,一亩略小于1/6英亩。

[104] 在回忆中,1260年的清单还包括用以“系姻”的价值5000贯的动产;《水东日记》,8:4a—5b页;伊沛霞(Patricia Ebrey),《婚姻财产的变化》,106页。这一堪比土地价值的高额动产,可与中世纪晚期到18世纪中期的英格兰相比。当房子不比家中的床、家具与生活器具更值钱时,儿子的土地继承,常常由给女儿的现金或动产来弥补。见艾米·路易丝·埃里克森(Amy Louise Erickson),《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妇女与财产》(伦敦:Routledge,1993),64—78页。有关美国殖民地时代的类似情形,见Carole Shammas、Marylynn Salmon与Michel Dahlin,《从殖民时代到当今美国的继承》(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拉特格斯大学出版社,1987),32、64—67页。

[105] 例如,艾米·路易丝·埃里克森(Amy Louise Erickson),《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妇女与财产》,64—78页。

[106] 英文中“Dowry”一词意指仅仅结婚时给予妇女的财产,因此不会产生歧义。而且,历史上,按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妇女的嫁妆会并入丈夫的财产并由丈夫支配[虽然有一些限制,特别是土地;见艾米·路易丝·埃里克森(Amy Louise Erickson),《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妇女与财产》,24—25页;杰克·古迪(Jack Goody),《东方世界、古代世界与远古世界》,85页]。因此,嫁妆的中文词汇也许最好翻译成英文“property of a wife”(妻子财产),或“a woman's personal property”(妇女个人财产),在某些地方,我使用了这样的表达方式。不过,为可读性起见,我大部分地方还是用“Dowry”或“Trousseau”来翻译。现代学者当中,有关妇女财产及嫁妆与继承之间的区别,存在许多争议。这包括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与滋贺秀三之间有名的争论;如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补考》,《国家学会杂志》,第1—4部分,67—68页(1953年11月—1955年3月);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特别是437—465页;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Ⅲ,特别是381—393页。有关作品的评论,见柏清韵(Birge),《宋朝中国的妇女与财产》,36—41页。

[107] 有一个例子见《清明集》,7:217页,其中分家时给已到出嫁年龄的妇女的那部分叫“嫁资”,而给小女孩的那部分只叫“财产”。

[108] 《江苏金石志》,14:6a、8a页。还可见柳田节子,《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衣川强编,《刘子健博士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同朋舍,1989),239页。在宋代,一亩略小于1/6英亩;10角与约240步相当于一亩。一石约72千克,一斗约9公升。不过所有这些度量可以有不同变化;例证可见小川环树编,《新字源》(东京:角川书店,1968),1224—1225页;马伯良(Brain McKnight)与刘子健,《清明集》(奥尔伯尼: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9),498页。

[109] 《江苏金石志》,14:9a页。

[110] 柳田节子,《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239页。这些登记簿为“砧基簿”,即地税登记簿,设置于1214年,目的是使税收评估更为准确。登记簿会记录一个州每块土地的大小、四至、位置与性质。见马伯良(Brain McKnight),《中国南宋的乡村与官僚》(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51—52页。苏州这一碑刻似乎引用了这些登记簿。

[111] 《江苏金石志》,14:6b—7b页(第13册,9781—9782页)。

[112] 柳田节子,《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239—240页。

[113] 《江苏金石志》,13:12b—13a(9754—9755页);伊原弘,《中国中世都市纪行》(中央公论社,中公新书,1988),77—79页;伊原弘,《宋代社会与钱:围绕庶民的资产力展开》,《亚洲游学》,第18期(2000年7月):14页。感谢伊原教授首次唤起我对这一文献的关注。最低的官员每月收入约12贯。见衣川强,《朱子小传》,《神户商科大学人文论集》,15:1(1979),第1部分,10页;有关官员收入的更多信息,见衣川强,《关于宋代的俸给:以文臣官僚为中心》,《东方学报》(京都)41(1970);衣川强,《官僚与俸给:宋代俸给续考》,《东方学报》(京都)42(1971)。

[114] 《江湖长翁文集》(四库全书珍本),35:13a—16a页;韩明士,《政治家与绅士》,169页。妇女对社区慈善事业的参与,将在第三章进一步讨论。

[115] 《江苏金石志》,8:1a—b页(石刻史料新编,第13册,9613页)。

[116] 《江苏金石志》,11:17a—20a页(石刻史料新编,第13册,9697—9699页)。

[117] 《吴兴金石志》,8:20b—25a页(石刻史料新编,第14册,10770—10773页)。张氏修复塑像的臂膀,促成了奇迹的发生,而后张氏自己的胳膊被观音大士治愈了;韩森,《中古中国的变迁之神,1127—1276》(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0),167—170页。

[118] 《江苏金石志》,15:23b页(第13册,9818页)。寺院最终的捐赠收入为官会560000与米19石(约合1800公升);韩森,《南宋时代(1127—1276)的民间神只与社会变化》(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7),3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