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我的学生胡兴东,完成了《宋朝立法通考》一书,让我为之作序。是书属于大部头著作,有60多万字。然而通读此书,内容丰富,考据扎实,论证严密,是近年研究宋朝法律史中少见的上乘之作。是书在研究宋朝立法成果、法律形式、司法适用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和开拓性的思考。
首先,是书在研究方法上较具特色。一般而言,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始于清末民国时期的西学东进之时,并形成两种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一是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为代表的,以史料辑佚整理为中心,以“朴学”的方法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真实情况为目的;二是以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为代表,以理论构建为中心,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特征、规律,在与西方比较中找出异同的学术进路。梁启超的学术进路被杨鸿烈等继承,他所著《中国法律发展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是为代表。梁、杨二人所著之书,在方法上虽以学术观点取胜,但论证中仍以史料为中心,只是史料的选择已被著者立场所限制,而不是全面展示。此种研究方法到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蔡枢衡的《中国刑法史》时已成为理论构建为中心,史料选择只是为达学术理论构建而所撷。
细考之,两种学术方法影响至今,专研法史者皆各以不同方法为路径。详审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分而进之,对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第二种方法获得主导,导致法律史研究一直难以获得有效突破。这就是很多学者虽以梁氏方法为宗,但研究成果却无法与瞿氏相比的原因。
考察日本近代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上仁井田陞最具代表,仁井田氏在研究中采用的是两者有机结合,代表成果是《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和牧野巽合著)和《唐令拾遗》。在两部作品中不仅有翔实的史料辑佚还有深入的理论考察,可惜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内学者很少以他为圭臬,而多以西方汉学家的理论至上进路为标杆。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法律史研究中,在研究方法上也有把两种传统融合并用的趋势,如戴建国、陈景良等。现在胡兴东所著是书,则进一步推动了这一研究。因为是书对主体内容考察是以史料辑佚考证为主,同时在丰富的原始资料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理论立场。这种研究进路十分可取,希望他在此种研究方法上进一步发展,多出特色成果,同时也希望中国法律史学界研究者多展开一些以此为方法的研究。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做学术研究者应遵循的基本态度。是书在研究上体现了此种态度。全书中有大量全新的观点、立场,与当前学术界多有不同。但仔细研读,胡兴东提出的这些观点、所持的这种立场,是建立在大量史料基础之上的,是言而有据的。如对宋朝敕、格、式、断例等的性质提出新论时,不是简单的学术推翻,而是在大量史料基础上经过严密考辨而成。中国法律史研究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式的“客观事实还原”运动,以摆脱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一直存在为实现特定国家行动合法性提供论证依据的简单学术进路。书中对宋朝法律形式中敕令格式立法数量的考察,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在定量上“正罪定刑”与“设制立范”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数量结构等问题,证明中国古代法律在数量上是以“设制立范”为主体,以官吏管理为核心的基本特点。这些研究对正确还原中国古代法律种类结构和法律特征是有重要学术价值的。
其次,是书对宋朝法律史研究来说不仅是一部较扎实的学术著作,而且具有工具书性质。因为是书对宋朝国家层次上的各种立法成果进行了详细考述,对不同法律形式的立法成果进行全面辑佚整理,让读者能够了解宋朝不同法律形式的立法成果。此外,书中对很多法典、法律的内容进行全面收集,让读者可以方便查找到不同法典的立法过程、所遗存的具体内容等。是书还对宋朝不同法律术语的含义、演变等问题进行了考察,是了解宋朝不同法律术语的重要著作。书中不同的统计表格把宋朝现存的重要法律,如《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的内容结构全面呈现出来,揭示了这些法典的篇名、内容、体例等。
最后,是书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史研究上具有重要的创见。书中对律令体系下律、敕、令、格、式等法典的变化,宋朝法律形式的变迁都有深入考察。是书对中国古代律典体例、令典体例的篇名结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考察,特别对令典的篇名变化进行考察,成为研究中国古代令典的重要成果。此外,还对宋朝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变迁上是如何承上启下进行考察。在“承上”上,宋朝如何通过对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进行时代化发展,转变成律、敕、令、格、式、申明等形式。在“启下”上,宋朝如何通过“事类”立法体例把繁杂的法律形式进行简约,促使元朝断例和条格两种法律形式的出现,明清律例体系的形成等。
当然,是书在研究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书中一些内容的考证有待更加深入,写作中一些条目存在收集不够全的问题;对宋朝立法成果中地方政府立法成就、民间乡规民约成果没有进行考察,这对全面了解宋朝立法成果情况仍然存在缺失,希望他在以后的研究中对以上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何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