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杨家大塆的历史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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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 问题提出

(一)研究缘起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的确立往往是研究者基于其学术旨趣、成长经历和独特思考而做出的自觉选择,反映和折射出学术研究的主观性、自觉性、创造性、超越性等重要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艺术创作都是人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互动,都是以艺术的形式反映生活的本质、提炼生活蕴含的真善美。”(《人民日报》,2016)从日常生活批判视角来看,由自然科学、艺术和哲学社会科学构成的人的自觉类本质活动,深刻揭示了人的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本质属性,是人类社会结构的最高层次,它集中地体现出科学研究和哲学艺术“审美愉快”的鲜明特征。根据《论语》记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至于斯也。’”这就是音乐之美在孔子的心理审美和精神体验中引起的思想共鸣,这种精神上的震撼和愉悦如此引人入胜,以至于对孔子来说外界的物质感受都不重要了。学术研究集中体现了人的自觉性、创造性和超越性的本质属性。

从选题的社会性来说,具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必然是一个真选题,而不是一个假命题,其判断的基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澄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破解现实发展困境和促进社会发展。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2009:668)社会需要是推进科学研究的主引擎,不论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还是自然科学研究,其研究对象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学术研究不能脱离社会需要和人类实践。前人留下的研究成果和社会现实状况,既为下一代人开展新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又预先规定了他们的起点和所能达到的限度,学术研究受思想理论资源积累和社会现实发展状况的制约,所谓纯粹学术研究是没有的,只有在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间形成激荡共生的良好态势,才会闪耀出珍贵的思想火花。

基于这种考虑,本研究以“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为主题。这既基于学术的现实情怀——土地问题和乡村治理是中央高度重视、群众高度关心、学界高度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它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重要现实问题都密切地联系着,也体现了研究的理论深度——以土地制度变迁为切入点来分析村落共同体变迁,进而分析村落共同体同土地制度变革、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政权下乡、农民利益分殊化之间的深刻复杂关系,深入思考和研究新时代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同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深化和拓展村落共同体研究的视角。此外,还包含着研究者的理性建构和创作激情,没有理性建构,将不能科学地论证纯洁性的理论依据、现实挑战、内涵特征和发展路径,而没有创作激情,将不能有效地激发研究兴趣,不能支撑持续开展这项研究所需的精神动力,将会使理性建构失去鲜活的色彩,变得索然无味。

首先,基于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提出新问题。新时代新问题为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选题,这是繁荣和深化社会科学研究的现实基础。深入研究乡村共同体变迁与发展趋势是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还进一步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2017:31)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治理的精神和要求,是当前学术界深化农村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从乡村治理的历史与现实维度来看,百年来的中国现代化的一条主线是如何把中国从一个传统的、封闭的、落后的农业社会,变成一个现代的、开放的、先进的工业化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农村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变迁,二是与土地制度变迁紧密相关的传统乡村共同体逐步消解。同时,还必须看到,伴随着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乡村共同体的消解,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委、政府推动和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具有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正在形成。加快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奋斗目标。

其次,基于学术自觉性。学术研究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际,直面问题,回应社会,努力创新,才能做出有价值、有影响力的研究。深入研究传统乡村共同体消解和新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是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重要视角。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一场涉及数以亿计农村人口的土地制度改革迅速展开。在这场影响深远的土地制度变迁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取代了此前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土地私有制。在此基础上,以家族血缘和地缘认同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为以集体产权为基础的生产共同体。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路线,改革开放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核心是在明确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两权分离”改革,承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将家庭收益状况同土地的经营收益联系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这项制度在激发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同时,也带来农村利益分化、资源流出和村落共同体消解等诸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更加注重乡村治理结构改革(《人民日报》,2018)。

最后,基于个人成长经历。费孝通先生曾说:“我越来越觉得一个人的思想总是离不开他本人的切身经历。”(费孝通,2009)根据路径依赖理论,每个人的行为和思想都会受到成长环境和学习经历的深刻影响,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发展道路。我的成长也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我对农村的直观感受和心理体验来自年幼时在农村生活的场景,既有“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的唯美写意,也有“昼出耘田夜绩麻,村庄儿女各当家”“乡村四月闲人少,才了蚕桑又插田”的劳累不息,还有“莫笑农家腊酒浑,丰年留客足鸡豚”“田夫荷锄至,相见语依依”的熟人社会。这些在某种意义上奠定了我研究乡村共同体的情感基础。现在看来,这些当然不是乡村生产生活的全部,乡村生产生活远不是想象中的绿色、悠闲和美好,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经历了深刻变化,在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和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传统小农生产社会基础正在快速消解,传统乡村真正获得了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这对几千年以来的乡土中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变化。那个我们的祖祖辈辈曾经生活的农村,在市场经济、国家动员和现代技术的综合作用下,正在发生历史性变革,我们所熟悉的农村生活共同体正在消解,新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正在形成,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契机。这些个人经历和社会变化促使我产生一种动力、情感、兴趣和责任,从学术研究的高度,认真思考当前农村共同体所面临的问题和出路及其对中国社会转型和国家现代治理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要使研究具备相当的学术含量、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需要研究者具备多种素质,除了必须具有强烈的学术情怀、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外,还必须具备深层的忧患意识和自觉的责任意识、人文情怀。对本研究来说,一方面,要从科学研究的理性高度,科学地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乡村共同体同土地制度变迁之间的深刻复杂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以当事人的责任态度和自觉意识,以同情共感的精神状态去展开研究。只有努力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使研究富有理论深度和情感力量。

(二)研究起点:土地与村落共同体

马克思在研究古代社会时指出,土地对建立在其上的共同体及社会成员具有多重意蕴,既提供劳动对象,具有劳动资料意义,又是活动空间,是人类社会和共同体组织建立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466)马克思形象地指出了土地作为传统社会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对各个民族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国家,具有深厚的农耕文明传统,土地孕育和滋养了深厚的中华文明,形成了以东方农耕文明为底色的历史传统。在传统话语中,“土”有多重含义:一指土壤、田地,如《击壤歌》“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二指领土、疆域,如《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三指土地神,如《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诸侯祭土”;四指情感或理想的寄托和表达,如《诗经·魏风·硕鼠》所言“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在土地的多重属性中,除了具有物理和空间的物质属性,作为重要的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属性,土地所有权掌握在谁手里、归哪个阶层所有,直接决定着乡村共同体的基本利益格局。研究村落共同体,必须对土地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其社会属性予以深入分析和了解。

1.作为空间的土地

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自然-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的制约是首要的制约,只有依靠劳动从自然界获取必要的物质能量,才能支撑社会的正常运转。这一点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前现代社会尤其明显,即使到了现代工业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自主性逐步增强,这种人对自然的依赖和自然对人的制约有所减弱,但也不能摆脱地理环境的束缚。列宁指出:“地理环境的特性决定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决定着经济关系的以及随在经济关系后面的所有其他社会关系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8卷,1986:459)地理环境是人类从事社会生产、开展社会活动、满足自身需求,须臾不可脱离的空间和物质-能量前提,是支撑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演化所不可缺少的、经常的必要条件。恩格斯指出:“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2009:560)地理环境在为人类社会存在发展提供必要物质基础的同时,也限制和约束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展开的限度,不能超出地理环境和自然规律所许可的范围,否则就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即使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对自然的探索和利用能力大大加强,也必须更加自觉地尊重和利用自然规律。

地理因素对共同体的政治体制、政治治理、政治行为、民族精神和社会习俗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亚里士多德系统地研究了国土空间同经济发展、军事防御、内部治理、人口治理等之间的关系。关于城邦规模大小与人口多寡,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一个理想城邦,“公民群众和土地(境界)就是所谓各种条件中的重要事项”(亚里士多德,1965:357~358),其在量上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判断依据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亚里士多德,1965:361~362)。关于城邦地理位置,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容易外出的”(亚里士多德,1965:363),“海洋对于一邦的城市及其全景无疑是有利的,这不仅对国防有益,也可凭以流通物资,使境内获得充分的供应”(亚里士多德,1965:364)。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孟德斯鸠专门在第三卷以六章的大篇幅系统地论述政治体制、政治状况、社会习俗、人的性格和体质、法律形式和内容等社会因素同土壤气候、地形地势的莫大关系,他指出,“土地肥沃的国家通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孟德斯鸠,1959:334~335)。孟德斯鸠还论述了地域大小对政体的影响,“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大小应该狭小;要不这样,就不能长久存在”(孟德斯鸠,1959:147),“如果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由君主治理,大帝国宜于由专制君主治理的话,那么,要维持原有政体的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疆域的缩小或扩张都会变更国家的精神”(孟德斯鸠,1959:150)。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君制只适合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合于小而贫穷的国家”(卢梭,2003:100~101)。托克维尔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的主要原因有三项,即“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法制;生活习惯和民情”(托克维尔,1989:351)。这些重要学术著作中关于土地与共同体的相关思想为研究土地变迁与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学术资源和思想启发。

土地是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一定数量的土地是村落共同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和首要的空间条件。村落共同体必然要依托一定地域,只有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村落共同体成员才能开展生产生活的各项活动,如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精神娱乐、人际交往等都必须有社会化的自然活动空间,否则这些社会活动都无法进行。传统的农村社区是在相对固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地理上的相对稳定和封闭是传统村落生活的空间基础,相应的地域空间条件是形成村落共同体不可缺少的物理承载。地域共同体首先是对自然空间的人为改造,也就是自然的人化,赋予自然事物以社会属性。具体来说,是共同体成员通过劳动改造自然土地、划分归属和收益、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和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结成具有共同体属性的人际关系和情感联系。

不同地域特征为村落共同体熏染了独特的地理底色。冯天瑜教授等指出:“地理环境的差异性、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它造成各地域、各民族物质生产方式的不同类型。文化的地域性特征与地理环境的千差万别存在经常的关系。”(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2015:21~22)研究村落共同体,首先要关注共同体所赖以建立的土地、河流、地形等自然环境,生活在一定地区的人们通过劳动在地理环境、自然物质与社会生产之间架起联系桥梁,奠定共同体存在的物质基石,培育出不同地理底色的地域文化特征,由此形成共同体内部的组成方式、关系结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地域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特征首先是在地理差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活在不同土地上的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风俗习惯和性格特征。比如,我国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地处温带,有江河灌溉的便利条件,这样的环境为农作物发展提供热能和水源,农业得到最先发展,形成依托江河灌溉便于从事农耕生产的农民群体,农业文明所追求的稳定和谐、勤劳保守、守望相助等特征就与此有关;而北方寒带草原地区具有发展畜牧业的广阔场所,为游牧民族发展壮大提供了天然栖息地,以在马背上的游牧生活方式过活的人们,逐渐形成剽悍的草原游牧文明。作为空间的土地包括地域总面积、耕地面积,还包括地形地势等地理条件,依托地表的河流、湖泊、沟渠等,是村落所属地理环境的总和。不同的地理环境,如平原和山地、内陆和滨海、南方和北方等之间的地理气候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社会组织结构和风俗习惯,尤其是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传统社会,农业受地理气候影响很大,往往是看天吃饭,地理条件是决定农作物品种、种植时间、休息时间、收获情况等的重要条件,风调雨顺意味着丰衣足食,“丰年留客足鸡豚”,也意味着国泰民安,“是故风雨时节,五谷丰登,社稷安宁”。因此,作为自然条件的土地空间是影响村落共同体的重要因素,也是研究村落共同体不可忽略的要素。

当前土地制度变化对村落共同体的存续、发展与转型提出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落共同体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居民有机结合体,地域范围的大小对共同体的形成、凝聚力、公共意识、功能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村落共同体来说,范围越广,人数越多,事务越繁杂,共同体越大,在协商议事、利益分配和思想共识上越难以达成统一,那么组织和开展集体行动就越难。徐勇教授指出:“有关农民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设施……需要由地域共同体的成员共同决定。”(徐勇,1997:25)如果乡村共同体的管辖范围过大,就会影响和制约乡村共同体的治理成效。正因如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群众自治、社会管理等因素来设立。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等,成为影响村落共同体存续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一是那些因为城镇化而被征收或面临征地拆迁的农村地区,会因为土地承载功能的弱化和地理空间的消失,而导致村落共同体的消解和消失,这对村落共同体来说是近乎釜底抽薪式的终结,以挖掘机为代表的工业力量、以资本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力量和以各种新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的深度结合,显示出近乎摧枯拉朽的力量,迅速改变了那个延续几千年的村落共同体。二是在中央政策的推动和鼓励下,农村土地流转逐步展开,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市场化渠道,试图将土地的社会主义因素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利用资本和市场的力量服务农村农民,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再造新型乡村共同体。

2.作为资源的土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为资源的土地具有多重属性,产生多重社会效应。首先,土地既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财产价值。这意味着,土地及其所有产出物,包括农产品、矿产,甚至土地上的空间、水资源和空气,任何一种东西都具有使财富增长的价值。土地的这种属性不论是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还是对个人财富和经济动力来说,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土地的这种生产功能和财产价值的二重属性,在不同条件下会呈现不同的关系属性,使得土地的生产功能与土地财产价值属性之间存在张力。比如,有学者发现,相比于普通农村地区,市郊农民更加重视土地的财产价值,而不太重视或忽视土地的生产价值(桂华,2018)。这是因为受到城市经济和建设的辐射,市郊土地的财产价值凸显,远远大于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所获得的价值,对单个农户来说尤其如此。同时,由于接近城市,城郊农民更容易获得工作机会,在报酬上也超过土地产出价值,这种情况导致城郊农民将土地当作财产占有,宁可抛荒也不愿意流转出去。

其次,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社会资源,土地是稀缺的,而社会需求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在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供需矛盾,因此资源需要优化配置,这种市场化的资源优化配置意味着,将资源配置到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地方去,在市场活动中往往表现为“价高者得”的现象。这种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最好的结果,是将最优价值、最有社会需求和发挥最大功用完美结合,但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如此,市场也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甚至无效,出价最高者往往并不是最有需要者,也不是最能发挥资源功能者,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政府的不当干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市场本身就是以实现盈利为根本目的,往往会导致各种短视行为,追求短期暴利,同时由于信息壁垒、信息不对称、不当竞争等因素存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土地是村落共同体的生产资源和财富资源。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集体所有为中心形成了村庄利益共同体,发挥着凝聚村落共识、维系村落内部团结的重要作用。以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结构,因而乡村共同体就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经济基础和村民自治的政治结构上,由此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村民自治-乡村共同体”的基本构架。从这个基本构架来看,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制是实行村民自治、形成村落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和利益纽带。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利益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为纽带将村落居民联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前村落共同体不断衰落、趋于消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联结居民的利益纽带、凝聚村落共识、推动集体行动的作用和能力在不断下降,从而使整个村落越来越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利益纽带,进而维系村落共同体最重要的利益基础不再,村落共同体也难以为继。造成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凝聚功能和集体行动能力下降的原因在于,当前农民利益来源的多元化和土地种植收入低下,在种地不足以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外出工作就成为必然选择,于是产生数以亿计的外出谋生、求发展的农民工。在农村家庭的总收入中,通过承包集体土地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非常低。当前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农村家庭的绝大部分收入都通过外出经商、打工等方式获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万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0.5万元,经营净收入为0.47万元。[1]这两项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的78.9%。同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显示,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86亿人,比2016年增长1.7%。[2]这些数据充分地说明,在农民的家庭收入中,外出务工经商成为主要收入来源,否则农民的收入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外出务工经商而不是留守务农,成为当前大部分农民的工作选择。事实上,当前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只留下老人和部分妇女、儿童,部分地区“老人种田”成为常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55岁及以上人员占33.4%,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9.6%。[3]对农民来说,外出务工经商虽然远离家园,辛苦劳累,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但比起守着为数不多的农田所获得的微薄收入来说,总是更有希望和动力,获得的收益也更可观。因此,在城乡之间的边际收益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走出田野,走进城市,从事各种职业,打工挣钱,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这样,当留守务农缺乏比较优势、不能带来更多的收益时,农民普遍会主动选择收入更高的外出打工,他们关注的重点便从乡村转向城市、从土地转向工厂,由此导致乡村集体所有制对农民缺乏应有的凝聚功能和团结作用,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也就难以担负起维系村落共同体的重任。

3.承载共同利益与互动交往的土地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95:82)学者们常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来强调和解释利益驱动在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中的重要性。马克思的这段话同样也说明利益相关性对共同体的重要性。共同利益是将人们凝聚起来,形成共同体所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社会基础,没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社会组织也将无法存在和发展。

在村落共同体中,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相关利益是村落共同体最重要的经济基础。以集体所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产权为我国村落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我国的这种土地制度是经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这两次重大社会变革后形成的,不论是在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都对中国现代化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农村的土地制度结构在中国经济发展、顺利推进大规模城市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贺雪峰认为:“毫无疑问,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为中国现代化、城市化提供了极大的制度便利。中国之所以可以快速推进史无前例的城市化,以及可以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众所周知的原因就是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具有极大优越性。”(贺雪峰,2018)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形成其他的社会交往关系,比如,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还会产生相关利益如公共服务的需求、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卫生需求等,经济利益与其他社会交往关系一道,构成紧密的村落共同体。利益关联越紧密,村落共同体越持久,持久而巩固的村落共同体越会维持和加强公共利益,二者之间越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因此,对村落共同体来说,最重要的共同利益就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有产权利益。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村基本利益格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村社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度,在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前者以村社集体成员资格权为基础,后者则没有身份上的要求。这种土地权利结构既遵循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要求,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又尊重村社群众的成员资格权,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还考虑到土地规模经营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流出的社会现实,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层面具有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效益,尊重农民意愿和利益等诸多优势,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不同的利益关系格局决定和影响着共同体内部的交往互动关系。农村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产权归属关系,不同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基本利益格局,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社会治理效果。在共有产权体制下,占有者之间会以利益为纽带形成交往的相互关系,为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反之,缺乏必要的共有产权联系,就难以形成稳定巩固的村落共同体。对村落共同体来说,没有共同利益的纽带联结作用,村落就会陷入利益对立,追求分散化利益。从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社会内部关系来看,传统家庭私有制下,大部分的土地都属私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散经营,但同时在一个村落内部,还存在族田、庙田、学田等乡族共有的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宗族、家族共同体的产生,但在这些共同体内部,村民们并不是平等交往的主体,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秩序以乡绅族老为主导。1949年后,国家先是全面推进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实行耕者有其田;随后,又在全国农村推行集体化,并建立起人民公社制度。在人民公社制度下,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统一劳动,统一分配,事实上实行的是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的平均主义政策。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家的认可与推动下,在农村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改革,其核心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将家庭收入与个体劳动和经营情况直接挂钩,以此鼓励和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导致人际关系的剧烈变化,乡村社会内部关系迅速分化,在利益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巨大差异,尤其是乡村社会内部贫富分化导致的阶层化、人际交往疏离化、社会信任感降低、社会资本流失,难以形成社会共识,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村落共同体的权力由“道义本位”向“利益本位”转变,同时村庄也由“道义型共同体”向“利益型分散体”转变(李利宏,2016)。

(三)研究进路: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

1.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研究的起点。鉴于土地是村落共同体在空间、资源、利益和互动等多重关系方面的综合载体,本书提出研究的核心问题:如何准确把握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内在关系?具体地说:土地制度变革与村落共同体演变的逻辑联系是什么?土地制度变革怎样引起村落共同体的演变?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村落共同体发生了哪些变化?土地制度和村落共同体经历了怎样的变革、变化历程?

围绕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许多学者展开有深度的研究,形成了许多重要成果。综合已有研究成果,以政策解读和宣传为主的一般性研究较多,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的综合性分析较少,精细呈现不够,缺乏系统、细致、深入的分析;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土地制度或乡村共同体的某个部分、环节、要素的研究,全面而深入的理论建构和逻辑解析成果较少,一些研究呈现碎片化趋势。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农村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从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双重维度,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引入国家、市场、社会等分析视角,围绕“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这个核心展开全面、深入、系统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针对当前研究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村落共同体的发展现状,以下问题还有待深入分析。

一是对土地制度变革与村落共同体消解过程予以具体细致和深入全面的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一个深刻的变化过程,经历了土地私有、土地社队所有、土地“两权分离”、土地市场化四个不同土地权属时期,在这些不同时期,国家建构、政府权力、市场力量等对乡村社会的介入方式、影响力度、作用后果等都有所不同,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复杂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村落共同体经历了形成、演变、衰落、消解的历史变迁。需要对这个过程进行细致描述,具体说明土地制度变革以什么方式和途径,如何同其他因素相结合、相互作用,消解或重塑了不同时期的村落共同体,使村落共同体呈现不同的存在形态。也就是说,深入分析土地制度在村落共同体演变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说明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不同土地制度所决定的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为此,在纵向维度上,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沿革的不同阶段,深入分析土地制度变革给乡村生产关系、利益分配、社会组织、人际关系、思想文化等方面带来的根本性影响,从而把握不同时期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具体存在形式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横向维度上,立足当前党的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实践、新问题、新趋势,具体分析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市场化改革等对村落共同体消解与重建所产生的复杂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关于“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的理论建构。针对当前部分研究碎片化的问题,本书围绕“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这个问题意识进行深度展开,以土地制度为自变量,对土地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予以充分关注和重点研究,梳理并构建土地制度变革与村落共同体演变之间的历史线索和逻辑联系,将村落共同体变成一个理论研究的问题和对象,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起来,从而汇聚成一套饱满的农村农业现代化话语下的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研究图式。为深入分析和揭示这个问题,在个案研究生动丰富、细致呈现的基础上,本研究设计村落共同体的研究框架,从一定地域、利益纽带、精神纽带、互动交往、传统文化、社会秩序六个维度,分析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同这些要素的互动关系,综合分析村落共同体的变迁过程。通过理论分析,研究不同时期与土地制度变革相适应的村落共同体的现实形态,探讨土地制度变革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导致村落社会内部结构和治理形式的变化,说明土地制度是通过哪些途径、何种方式来促进村落共同体的变化,重点考察土地制度变革在社会结构、利益分配、人际关系、治理结构等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从而揭示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变革对农村经济社会造成的深刻影响。

三是明确“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的历史方位和现实观照。将土地制度变革同村落共同体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放置在具体的历史时空内,明确研究对象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将更加凸显,而土地制度改革和新型乡村共同体建设正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等重大战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历史演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赋予乡村共同体发展以诸多新特点。首先,将乡村共同体发展纳入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全面改革的战略布局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农村发展和乡村共同体的演变同国家针对农村的重大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密地联系起来。尤其要重视在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地位的政策背景下,资本、企业、现代技术、市场经济等要素深入乡村,在经济生产、资源配置、社会结构、思想观念、人际关系、治理关系等方面对乡村社会产生的深刻影响,导致乡村共同体的发展呈现衰落与振兴、消解与重建的对立统一关系。其次,以“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土地市场化改革正在进行,其关键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资金技术下乡,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支持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释放农村土地活力,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必要的资本、技术和人才。从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转变过程中,乡村的经济生产、社会结构、利益配置、思想观念等重要方面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同时,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同国家土地征收相关联,加剧了乡村土地制度与经济社会变化之间的复杂关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土地制度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又复杂的问题,本研究中作为因变量的土地制度,主要涉及土地的基本权属及其在中国演变的历史轨迹。近代中国,土地制度变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私有,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共同使用,以及改革开放后的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伴随着土地制度变革的节奏,村落共同体也发生了相应的嬗变和消解。

2.研究目标

一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共同体的理论研究。随着我国农村治理形势的日趋复杂,原有的村落共同体逐步消解,无法有效回应农民对生存、发展与情感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乡村共同体理论,为探索新时代背景下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理论支持。当前学术界在研究乡村治理时,大量地引入和借用西方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各种理论,这成为一种普遍学术现象,甚至被默认为学术规则,理论引证成为证明学术能力和认识水平、研究深度的表现,违背了理论应用主要是深入研究、把握规律、深化认识的初衷,理论借鉴与交流反而陷入误区、走向歧路。同时在学术心态上,这种现象还折射出某种“西天取经”的思维定势(林毅夫,2012:229)。改变这种中西文化交往不对称的状况,最根本的在于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理论自觉,使学术理论研究植根中国伟大社会主义实践、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国家民族波澜壮阔的历史变迁,构建反映中国气象和品格的学术话语体系,增强学术话语的生命力、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对思考和构建乡村治理的中国话语体系来说,就是要紧扣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抓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契机,深入乡村实践、走入田野、直面问题,在重点把握乡村社会与现代国家建构、市场经济发展、传统文化、制度变迁、城市化等维度的关系中,以高度的学术自觉和务实的研究风格,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二是为新型乡村共同体建设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从根本上说,新型乡村共同体建设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使广大农民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提高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具体来说,其一是通过优化乡村治理格局,改变政府主导下的单一治理模式,选好配强村“两委”干部,增强基层民主的实效性,以利益联系为纽带,将群众动员起来做群众工作,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其二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农村乡村治理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三是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当前乡村共同体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在于,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缺失,尤其是缺乏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的组织。没有组织联系的平台和组织,就不会有合作、共识和集体行动,乡村共同体自然缺乏运转的组织基础。加强和培育适合农村社会的组织,在重塑乡村共同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