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金融业
一 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
自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逐步建立和实行的是以高度集中为特征、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机制、以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从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提供、产品的品种与数量到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各类资源分配的权力都集中于政府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机构。国家通过行政指令统一进行管理和调配,企业不能自主经营,也不必自负盈亏。
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战事已经平息,但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低下,各行各业百废待兴,需要集中力量进行经济恢复和重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高度集权,而下级机关只需依照上级指令行事。这一运作模式,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解决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恢复国民经济、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新中国在物资极其匮乏的情况下,有效调动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经济建设,体现出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金融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业的发展必然要与经济体制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一个怎样的金融体系便十分明确。一方面出于建设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另一方面考虑到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从1953年起,我国以苏联的发展模式为参考,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即“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业自此走上了国营化的道路。尽管进行过一些微小调整,但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一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有所改变。
二 “大一统”体系下的金融业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成为全国金融的领导中心,并发行人民币作为统一流通的货币。它的成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开端,标志着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各解放区原有银行逐步被改组,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区行和分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没收了国民党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取消了外国在华银行特权,并参与领导了对私营银行、钱庄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使人民币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停止市场上对银圆的投机炒卖,上海证券大楼和全国各地的证券交易场所相继被取缔,“资本市场”随之从中国消失。通过一系列整顿措施,新中国建立起一套符合当时发展状况的金融制度和秩序——“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
在“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下,金融就等于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当时中国唯一的金融机构,既是发钞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遍设全国各地,所从事的业务既包括国家信贷政策的制订与全国金融管理,又包括贷款投放、现金出纳和资金结算等具体业务,集全部信用于一身。
“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协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水平有限,需要有公有制银行与之搭配。银行从属于财政,银行贷款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只需有一家功能单一的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完成存款吸纳、贷款发放、现金出纳和结算等业务,不需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只限于企业用来临时周转的少部分流动资金,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企业主要的流动资金,都以财政拨款为主。全国各地的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指令运作,所有资金调配和融通由总行统一完成,不需要各级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进行资金往来,也不需要过于复杂的金融工具和资产类型,股权性质的金融资产基本消失,只剩下债权资产,非银行信贷性质的金融债券资产也逐渐退出市场。各分支机构根据信贷指标吸收存款,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再按照总行的指令发放贷款,最大限度地保证将资金集中用于重点项目的建设,提高计划经济下的资金使用效率,因而市场化的调节机制也基本不存在。
虽然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只具有很小的自主性,但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现金和信贷计划后,会将各项指标进行分解,再分配至各分行和支行来执行存款和贷款额度。尽管分支行是否放贷、贷款金额和贷款对象都只能根据上级的指令来完成,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存在可以很好地以储蓄的形式运用百姓手中的余钱,将吸纳到的所有存款交由总行一起规划管理,对当时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间内存在的其他金融机构都仅仅只是名义上的或形式上的,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在“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下保持了绝对地位。
中国银行的前身是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户部银行,历史最为悠久。自成立起,中国银行有近17年的时间履行着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后于1928年改组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1935年再次改组后,中行的实力被削弱。到新中国成立后,从外在形式来看中行一直独立存在,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外汇业务,更像是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对外业务的窗口,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视。1951年,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农业合作银行建立,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信贷支持和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承担着金融服务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恢复与发展的职责。中国农业银行在1955年和1963年曾两度单独设立,但由于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划分不清、业务开展矛盾较多等问题,每次存在的时间都很短,更多的时间里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二级机构。196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最初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和自筹资金拨付。4年之后,对内改为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司。虽然1962年再次分离出来成为单设机构,但就其职能来看,主要从事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的拨付、监督与结算业务,不开展信贷业务,只是财政的一个职能部门,也不算是真正的银行。
我国邮政储蓄事业可追溯至1898年,当时创办的中国邮政局主要从事邮政汇兑业务,后在其汇兑储金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到1935年,二者合并,改称“邮政储金汇业局”,于1942年7月被纳入当时的“四行两局”金融体系。新中国成立后,邮政储金汇业局先是被邮政系统接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后于1950年被撤销,邮政储金业务也自1953年开始停办。因此,改革开放前并没有专门从事邮政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除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也是名存实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没收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和改造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成立,最初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归财政部领导。1955年,我国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之后,根据“公有制内部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理论,国内保险业务经全国财政会议讨论决定全面停办,涉外保险业务得以保留并继续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转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领导,仅经办少量的国际业务。
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广人多,国家银行不可能在所有的地方都设立机构,为了帮助困难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问题,严厉打击和制止高利贷活动,更好地支持农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开办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53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已经超过25000个,但各地的信用社名称并不统一,直到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称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规范此类机构的组织名称。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之下的机构,而且许多地方信用合作社与国家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合二为一,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此外,改革开放前,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我国银行机构基本与国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仅中国银行从事一些特定的外汇业务,满足国家创汇换汇需求。汇率制度方面,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汇率安排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950~1952年,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汇率制定的方法是“物价对比法”,汇率制度为管理浮动汇率制,相对市场化。第二阶段为1953~1972年,计划经济制度下要求汇率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由国家实行管控,汇率制度为单一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第三阶段为1973~1978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为避免汇率波动频繁对我国经济带来冲击,保持对外贸易关系稳定,我国采取的汇率制度为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制。总之,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窗口几乎没有打开,人民币汇率也只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一种调节工具,没有反映市场真实情况。
三 改革开放前中国金融业的特点
与当时实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开放前我国金融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大一统”的银行经营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作用于一身,既负责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又具体从事各种业务经营。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下,这种银行模式有利于政策的上传下达、指挥的协调一致和对经济全局的控制。
(二)“大财政、小银行”的宏观管理体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销售都是由国家负责统一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也由国家统一确定,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和安排资金,处于从属的地位,实际上起着会计出纳的作用。
(三)银行内部的计划管理
全国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人财物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吸收的存款交由总行统一调配,贷款按照总行信贷计划和指令发放。
(四)信用的单一化
由于企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因此,商业信用被取消,企业之间不能发生信用关系,整个社会的信用方式集中于银行信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等也就无从存在。
总之,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不高,作用单一,未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