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篇
1.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否认缴的越多越好?
答:公司股东并非认缴的注册资本越多越好,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认缴期限届满时,仍需缴纳该部分注册资本。且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得到全部清偿,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