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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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相关基础

第一节 法人的基本知识

关键词索引:法人 法定代表人

基础导入

法人,通俗的理解就是“法律上的人”,区别于我们自然人,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需要厘清与法人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掌握这个基础知识。

详细解析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概念,即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自然人一样,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人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1)法人是具有独立名义的社会组织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法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依据。

《民法典》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下面会详细对比分析。

2 法人的成立与解散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食品、金融保险和医疗药品等特定领域经营的,需要经过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成立。

有关法人解散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种代表是法律或法人章程中规定的。

4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做出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还是有效的,对应案例如下。

2019年10月12日,针对余某玉与高某涛、汤某英的民间借贷债务问题,中某集团、王某峰向余某玉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及公司愿意为汤某英的债务提供肆佰万元的担保额度,所有债权人须由高某涛认可后,至本公司签订担保细则,本担保为壹年期限,共十二个月,如果到期汤某英、高某涛夫妻未能偿还,则由本人及公司代偿。担保人:王某峰(签字)公司盖章:江苏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公章)。”高某涛在《担保书》上认可余某玉为汤某英的债权人,并在《担保书》上签名确认。之后就该担保涉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产生争议。

中某集团、王某峰出具的《担保书》有效吗?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吗?

(改编自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面这个案例对应的就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若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做出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还是有效的,对非善意第三人那就无效了。那何为“善意”呢?法院认为,这个需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上述案件中,正是因为债权人余某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某集团为其提供的担保是经过了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所以他就不是善意第三人,该担保也就是无效的。

5 员工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员工对外的行为是要在法人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做出的,这种职务行为对法人是发生效力的。比如员工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那这份合同对法人是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法人是要遵守合同相关约定的。如果员工越权做出行为,那对于善意第三方来说是有效的,对于非善意第三方是无效的。特别是公司内部的限制规定是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的。

问题思考

(1)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2)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