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康复学(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创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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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学基础理论

残疾者是中医康复医疗的主要对象,他们伴随着先天或后天各种因素造成的机体功能衰退或障碍状态。康复的目的在于使其受损或丧失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或代偿。

(一)残疾的概念

残疾是指由于各种躯体、身心、精神疾病或损伤以及先天性异常所致的人体解剖结构、生理功能的异常和(或)丧失,造成机体长期、持续或永久性的身心功能障碍的状态,这种功能障碍不同程度地影响身体活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活动能力。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及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是复杂的,为了克服残疾带来的不利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干预措施也是多样的,并且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相比,大多健康情况差、受教育程度低、经济状况不良。这种情况,部分是由于残疾人面临难以获得服务的障碍,包括卫生、教育、就业、信息等,在情况较差的地区这些障碍更加严重。因此,残疾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不同国际组织和国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残疾人的定义。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给“残疾人”的定义是“无论先天的或后天的,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健全,自己完全或部分地不能保证通常的个人或社会需要的人”。我国在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目前国际社会认为“残疾人”(disabled person)带有一定的贬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合国相关文件中开始改用“失能者”(person with disability)来代替“残疾人”。二者的区别在于“残疾人”首先关注的是个体能力的缺失或失能(disabled),然后才是person(个体);而“失能者”强调首先是person(人),随后才是个体伴随的能力缺失或失能(disability)。我国目前在许多文件中仍使用“残疾人”这一词语,未能反映国际用词的改进,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修正这一概念。

(二)残疾的分类

从残疾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除各种原因直接引起的功能障碍导致原发性残疾,在原发疾病等因素以及原发性残疾基础上产生的并发症等可导致新的残疾的产生,即为继发性残疾。患有各种疾病或原发性残疾的患者,其肢体活动受限,肌肉、骨骼、心肺功能往往出现失用性改变,器官、系统功能进一步减退,甚至丧失。如脊髓损伤后长期卧床,导致肌肉萎缩、关节挛缩等,会进一步加重原发性残疾。

残疾与疾病的概念不同,它是由包括疾病在内的多种因素导致的一种功能障碍状态。疾病可以导致残疾,但残疾不一定就是疾病或伴有疾病。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残疾可与疾病共同存在,也可以病后存在,也可独立存在。与疾病同时存在的功能障碍,如类风湿关节炎、肌肉营养不良症、重症肌无力等;也有疾病产生后所遗留的功能障碍,如脑血管意外引起的肢体偏瘫、糖尿病足引起的截肢等;也有独立存在的残疾,如先天性畸形、精神发育迟滞或外伤导致的肢体损伤等。

残疾种类很多,以伤形为主的有肢体残疾、五官残疾、先天畸形和运动损伤后以及术后的残疾,以伤神为主的有智残痴呆和精神异常疾病。

发展中国家引起致残性损伤的主要原因是营养不良、传染病、产期护理差及各种事故。发达国家中,由于意外事故、慢性疾病、遗传性、慢性疼痛和劳损等造成的残疾数量在不断增加,功能性精神失调、精神病以及嗜酒、吸毒造成的残疾比例也在增加,而营养不良、传染病等已不是引起残疾的重要原因。

(三)导致残疾的病因

致残的原因很多,疾病、营养不良、理化因素、意外事故、社会因素或心理因素等均可造成残疾。从中医学角度而言,残疾常见病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外邪致病 外感六淫或疫疠之邪阻遏经脉,致营卫不和,气血失荣,均可发病致残,如类风湿关节炎、脊髓灰质炎、乙型脑炎、脊柱结核等。

2.七情损伤 情志过激可导致气机紊乱,血行失常,阴阳失调,引起形体和精神活动的异常,如《三因极一病证方论》所说:“七情,人之常性,动之则先自脏腑郁发,外形于肢体。”例如中风常因大怒诱发;大惊猝恐可引起精神错乱;精神压力的增加也可导致心理和精神功能的紊乱和障碍。

3.劳逸失当 过度劳累或过度安逸均可导致气血的生成和运行失常。劳力过度则伤气或损伤肌肉筋骨,“劳则气耗”“久立伤骨”“久行伤筋”即指此而言。劳神过度易损耗心神,致心神失养或致脾胃气机升降失常,使气血生化不利。过度安逸使气血运行不畅,如《素问·宣明五气》云“久卧伤气”,甚至引起肢体废用。

4.病理产物性病因 又称继发性病因,是继发于其他病理过程而产生的致病因素。疾病过程中的气血津液代谢失调、脏腑经络的功能异常,可产生痰饮、瘀血等病理产物,这些病理产物又进一步成为新的致病因素,如瘀阻于脑、脑络不通所致的痴呆;痰火扰心导致的神昏谵语,甚则发狂的精神障碍。

5.外伤 外力损伤、烧烫伤、冻伤、虫兽伤等意外伤害等,可损伤肌肤筋骨和脏腑气血,引起如肢体伤残、颅脑外伤或脊髓损伤等。

6.先天因素 禀赋性疾病或胎传性疾病均可致残。先天禀赋异常可导致胎儿或生后机体结构和功能异常的疾病,如癫狂、多指(趾)、色盲、精神发育迟滞等。怀孕期间郁怒忧伤、大惊猝恐等精神刺激,或起居不慎、跌仆损伤、感受外邪,或妄投药物,胎元损伤,可导致“五迟”“五软”及解颅、遗毒、先天发育不良等肢体残疾或精神障碍。

7.毒邪 包括药物、酒精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农药中毒,以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其他各种对机体的损伤。

8.其他 老年病、慢性疾病、营养不良、理化因素等原因均可导致残疾的发生。年老体弱,脏器功能衰退可引发运动功能障碍;慢性病反复发作,耗损人体正气,可导致全身功能减退;蛋白质缺乏可引起发育迟缓;维生素D严重缺乏可引起骨的畸形;噪声、电磁辐射、核污染等环境因素恶化也可造成机体的损伤。

(四)残疾恢复的影响因素

残疾的恢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除了原发病因的性质以及组织器官损伤的程度、损伤的部位、自然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外,还与下列因素有关。

1.年龄因素 老年人脏腑气血渐衰,营卫枯涩,阴阳偏衰,抗邪能力低下,易于发病而难以康复,“虚若风烛,百疾易攻”。因此年龄愈大,恢复能力愈差。例如,随着年龄增长,脾气渐虚,故老年人常有神疲乏力、头晕目眩、纳呆食少、脘腹作胀、唇淡无华等表现。尤其表现为肌肉瘦削,四肢失养,甚则痿废不用,因此对肌力恢复的影响尤为显著。

2.体质因素 体质可影响正气的强弱,从而影响疾病的发生与转归,导致康复结果不一。体质强盛者,抗御病邪能力较强,故虽发病,但传变较少,康复预后较好。而素体虚弱者,易于感邪,抗邪能力低下,故往往病势缓慢、病程缠绵,且易于深入而多传变,病情趋向恶化,康复预后较差。另外,体质可以影响病邪的从化。素体阴盛者,则邪多从寒化,疾病多向实寒或虚寒演变;素体阳盛者,邪多从火化,疾病多向实热或虚热演变,影响康复结局。

3.康复时间 包括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康复工作应当在伤残诸症的早期进行,此时正气未衰,病情轻浅,功能障碍程度较轻,易于治疗和康复。若不及时诊治,病邪由浅入深,阴阳气血紊乱,正气日渐耗损,病情愈加复杂和迁延,则难以康复。因此,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是减轻或恢复功能障碍的关键。例如,小儿脑瘫可引起中枢性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同时常伴见感觉、认知、交流和行为等多种障碍,其康复治疗应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于降低患儿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能力有重要的意义。部分病伤残者可能只经历某一阶段,即可恢复功能,而部分病伤残者虽经努力,仍不能生活自理,终生需要接受康复服务。因此针对这部分需终身康复的患者,应当提供全程康复服务,以满足其需要,这对患者、家庭、社会都十分有利。

4.康复意愿 患者的康复意愿对于功能的恢复具有重要影响。有些患者虽然具有功能恢复及独立生活的可能性,但如果没有恢复的欲望,不配合医师的康复治疗,不愿意或不积极参与学习和训练,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这类患者,常需要与心理治疗师协同治疗。

另外,伴发疾病的多寡及严重程度,其他器官功能状况如听觉能力、视觉能力、认知能力等对整体功能的康复亦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