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必知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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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商品房因设计规划变更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房产商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因设计规划变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减少绿化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购房者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维权: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请求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变更,购房者可依照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请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