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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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夫妻一方能否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具体体现,是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双方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和自由。《民法典》第1057条对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一权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但实际上重点是保障妇女在婚后仍然享有独立人格、具有独立身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禁止丈夫或者其他人对妻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干涉。

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所谓生产、工作是指一切从事的社会职业和社会劳动。我国妇女参加生产、工作非常积极,国家与社会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详尽规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权而不受干涉,是妇女享有与丈夫平等地位的前提。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

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保证妇女学习的自由权,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的就业率,进而保障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保证妇女学习的自由权,对于子女的培养、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也具有重要意义。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所谓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来自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夫妻关系的要求。婚姻法对夫妻参与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妇女的。旧中国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明确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夫妻人格独立,享有人身自由的重要体现。

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家庭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婚前与婚后截然不同,对配偶、子女、家庭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在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对家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两者应当协调统一起来。夫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与这一条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协商,处理好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与尽到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家庭才能幸福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