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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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哪些权利?

个人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一系列权能,包括知情同意权、查阅复制权、更正删除权、受保密权等内容。《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自然人的知情同意权,第1038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受保护权,第1036条则对自然人的查阅复制权和更正删除权作了规定。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查询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情况,并有权对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复制的权利。查询复制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很重要。自然人要行使自己对个人信息的其他权利,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哪些个人信息被处理,以及被处理的情况如何,特别是要能了解在此过程中其个人信息是否被保持得完整准确。只有这样,才能判断信息处理者的处理活动是否符合信息主体的预期,信息主体也才能够决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所以,信息查询复制权是确保自然人能够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基于此,自然人可以向信息处理者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更正权,简称更正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改正与补充的权利。更正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错误更正权,即对于错误的个人信息本人有更正的权利;个人信息补充权,即对于遗漏或新发生的个人信息,本人有补充的权利;个人信息更新权是本人要求对于过时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新的权利。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信息处理者才能确保提供服务的质量,才能有效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赋予信息主体更正权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对其错误的个人数据进行更正。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也规定,个人发现网格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因此,自然人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个人信息删除权,简称删除权,是指信息主体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这一条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持有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持有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信息主体一般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请求删除个人信息:一是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合法。例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也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还比如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超出了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二是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已不存在,其没有必要再保存个人信息。三是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约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期限已届满,根据约定,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