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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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身体权?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保护的自然人的具体人格利益有区别,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之一,健康权以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为内容之一,而身体权以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为内容之一。当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已经达到使自然人的组织和功能不正常时,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而非身体权。当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身体,但未侵害自然人的组织和功能正常时,侵害的仅是自然人的身体权,而非健康权。如甲未经乙同意突然将乙的长头发剪断,此时乙的身体组织和功能正常并未受到侵害,但甲侵害了乙对自己的身体组织完整,侵害了乙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