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兽医手册(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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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防控

第一节 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及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情,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

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如情况紧急无法确诊定性时,由国务院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社会上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研究机构等,他们做的只是技术性的动物疫病诊断工作,而不是动物疫情认定,其诊断结果为动物疫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兽医技术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只有得到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动物疫情。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新发动物疫病和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贸易方通报动物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第二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防控原则

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应防治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防控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3.坚持人畜同步的原则

建立联防机制,加强疫情通报,发生突发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兽医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和人间疫情的处置、疫情预测预警和扑灭工作。同时加强财政、公安、商业、口岸检疫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支持防控工作,还要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

4.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5.“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

在监测、根除和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基础上,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封锁疫区和扑杀染疫动物、消毒环境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照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处置原则,严格隔离,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扑杀、扑灭和根除疫情,严防扩散。

1.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调查疫情侵入的途径,传播扩散的原因,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分析疫情的范围、流行情况。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 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将患病动物所在的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运载发病动物所在检查点划为疫点。

(2)疫区 指由疫点边缘外延3km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3)受威胁区 指疫区外延5km范围内的区域,如所发疫病能感染周边的野生动物,可根据情况再外延50km。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是扑杀所有患病、同群或暴露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其次是对患病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再次是对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根据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二是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三是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运出;四是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和专家意见,采取扑杀易感动物、强制免疫和其他管理措施;五是对需要补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登记;六是对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消灭病原。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其次是净化阳性动物,或对疫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6.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没有发现新的感染动物和新发现人间感染,动物疫情由动物疫控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非疫区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9.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