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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 法释〔2014〕13号),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439、4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