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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权。(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