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吗?
案例实录
陈某与周某结婚后,陈某就一直在跑运输,常年不在家。周某不堪忍受寂寞而出轨,陈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脾气变得非常暴躁,经常对周某进行毒打。周某也试图向陈某提出离婚,但陈某就是不同意,继续折磨周某。最终周某承受不住而精神崩溃。周某的母亲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就决定代替女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对于周某母亲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周某精神崩溃,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她的丈夫陈某虽有监护资格,但因为这是离婚诉讼,陈某自身为被告,且周某的精神失常完全是陈某一手造成的,显然不能让陈某担任周某的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周某的母亲是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周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温馨提示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情形中,要分情况确定其父母是否有资格代为起诉: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起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即父母;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