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竞业限制条款不能工作,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补偿金吗?
案例实录
2010年1月,李某跳槽到一家网络公司做项目开发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五年。合同中规定:涉及商业机密的职位在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行业相关的一切工作,否则将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李某觉得自己的职位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便同意了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2015年,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受竞业限制条款的制约,李某没找到合适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原公司对此未有表示。那么,劳动者因竞业限制条款不能工作,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补偿金吗?
律师分析
如今,人才流动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人才在流动的同时,可能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因此,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按照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获得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可知,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也应该约定员工遵守该约定时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本案中,李某可能掌握公司的部分商业信息,公司可以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李某离职后,因竞业限制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原公司应当依法对其按月进行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温馨提示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人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此条款对劳动者再次就业设定了一定的障碍,无形中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所以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