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对顾客殴打事件未及时制止,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2015年3月4日晚上,孙某和女朋友到某酒店吃饭。因邻桌的人走过孙某身旁时将孙某的包碰掉了却未道歉,孙某与其发生口角,对方突然动手打了孙某,接着对方的朋友也过来一起殴打孙某。酒店员工看到这种情况后,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报警,结果导致孙某被打伤,对方打完后逃之夭夭。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当孙某在酒店内被殴打时,酒店的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警,导致孙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孙某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孙某的几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经营者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增加了发生损害的概率,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让无辜的受害者得到救济,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