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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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的建筑材料把他人砸伤,由谁赔偿损失?

案例实录

刘某的儿子要结婚了,按照新娘的要求,需要把家里的房子装修一下。婚期将至,刘某就把装修队叫了过来,装修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了。由于家里空间狭窄,刘某就将一些建筑材料堆放在了家门口的路边上。一天早上,刘某正在和装修队商量装修事宜,邻居黄某嘟嘟囔囔地进了刘某的家。原来,黄某的儿子经过刘某堆放建筑材料的地方时,堆放的建筑材料突然倾倒,黄某儿子的头被滑落的建筑材料砸中致伤。对于黄某儿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的问题。黄某儿子的损害应当由刘某负责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同。由此说明,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预先规定了堆放人是有过错的,一旦发生事故,堆放人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否则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权人是受害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堆放人即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

本案中,刘某作为建筑材料的所有人,对建筑材料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黄某儿子的人身伤害,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

温馨提示

在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即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而堆放物的管理人则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