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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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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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居民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土地面积有限,住房供应也日趋紧张。而该市旧城区仍以平房、院落为主,因此,为了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居民的住房环境,同时也为了城市整体规划和布局的合理性,该市政府决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和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后,旧城区的部分房屋通过征收已经归于政府,土地使用权也已收归国有,居住在旧城区的王某的房屋也被政府征收了,王某已经获得了房屋征收的补偿款。可是,王某想起当初自己是掏钱买下来这块地的,然后又在土地上盖房,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钱。现在政府虽然征收了房屋,但自己还应该有土地使用权。请问,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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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想法是不对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原则,政府对征收的房屋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同时也就对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国家在征收房屋的同时也就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王某的房屋被征收后,政府给他的补偿款,是连同他的房子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征收并补偿的,而并不是他想的那样,房屋被征收后还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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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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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依法被征收,房屋下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应当一同被收回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不可分割,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这也是与《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规定相一致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