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徐某驾驶家庭小轿车与一辆占道逆向行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骑摩托车的人腿部骨折,徐某的轿车损坏。事后该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徐某未减速靠右行驶,认定徐某与对方同等责任。徐某认为其事发时正常行驶,行车证、驾驶证齐全,对该认定书不服。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需要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本案中,徐某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应向该市交警大队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载明足以推翻原认定的理由和证据,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解读
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救济的权利,那么权益受损时,权利人应该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放弃也不贪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