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立案、侦查和与起诉
158.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由此可见,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159.报案、控告、举报可以口头提出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报案、控告、举报可以口头提出。
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160.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
答: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是有些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害人提起自诉,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61.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此外,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62.侦查阶段,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完全的,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仅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与之通信,除此之外,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而其他权利,如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只能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享有。
163.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据此可知,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16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否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此外,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其完整性。
165.对于犯罪现场,公民是否有义务保护?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由此可见,对于犯罪现场,公民有义务保护。
166.公民有义务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由此可见,公民有义务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以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顺利侦破案件。
16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解决的赔偿范围,仅以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害为限。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比如因强奸或者侮辱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68.检察院能否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答:对于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能单以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而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