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法治素养及其提升策略:基于A校本科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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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治观念自我评价

(一)关于法律意识状况自我总体评价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只有32.8%的同学自认为法律意识强,高达60.6%的同学自认为法律意识“一般”,甚至有6.5%的同学承认自身法律意识“比较差”。这一数据说明具备较强法律意识同学的占比并不高。

(二)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结构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认知

您如何看待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本组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实践状态。能够根据法治思维进行判断和选择,认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结构中法律的不可替代地位与作用的只有42.1%的同学。45.3%的同学则在肯定法律重要作用前提下强调了党和国家政策的优势地位,45.3%的同学直接混淆国家法律与党和国家政策之间地位、作用等方面区别,而高达12.6%的同学对现代民主法治实践中法律不可替代及首要选项未予认可。总体上看,近60.0%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没能真正理解和有效接受“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重大决策和重要论断。应该说,青年大学生对于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结构中地位的这一理解和认知状态,是远远落后于我国近二十来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特别是党和国家民主法治政策精神与要求的。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如何看待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交叉表

续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与“您如何看待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交叉统计数据表明,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对于自身法律意识状况的自我评价,与其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理解直接相关联,自我评价法律意识“非常强”和“强”的同学中,相对更高比例同学能够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的不可替代地位;而自我评价法律意识状态“比较差”和“一般”的同学中,相对更加认可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伦理道德等的地位和作用。由此说明,在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活动中,应当注意帮助他们正确理解不同社会规范的功能、性质和特点,进而在此基础上正确认知在现代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法律作为最为典型的社会规范具有首选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关于法律的主要作用的认知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规定公民义务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解决处理法律纠纷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保障社会稳定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巩固阶级统治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_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维护国家利益

将上述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以下图表: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本组数据表明,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普遍对国家法律在保护公民权利、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定纷止争、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作用均有较高比例的知晓,其中对“规定公民义务”作用的选择占比最低,但有效百分比仍达83.6%。对法律在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积极作用的相关认知则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关于国家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还有一小半同学缺乏基本认知。总体上,关于法治的整体功能以及法律社会作用等方面知识学习和理念确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交叉表

续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交叉表

续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规定公民义务 交叉表

续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解决处理法律纠纷 交叉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保障社会稳定 交叉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巩固阶级统治 交叉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 * 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_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维护国家利益 交叉表

将上述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以下图表:

您对自身法律意识状况如何总体评价?*您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哪些? 交叉表

首先,从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比较差”四个群体学生,对于法律具体作用七个选项的有效百分比分布情况看,他们关于七项法律具体作用的认知程度是不一样的:四个群体学生有效百分比的平均值从高到低的七个选项依次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社会稳定”“解决处理法律纠纷”“规定公民义务”“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维护国家利益”“巩固阶级统治”,而且前两项乃至前三项非常接近(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强”“一般”“比较差”三个群体学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社会稳定”三个选项有效百分比非常接近),巩固阶级统治”选项四个群体学生有效百分比及其平均值均最低。

其次,从法律具体作用七个不同选项的有效百分比在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强”“一般”“比较差”四个群体中各自分布情况看,“惩罚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定公民义务”“解决处理法律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维护国家利益”六个选项有效百分比,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强”“一般”“比较差”三个群体学生均是非常接近,而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群体学生最低且有明显差距;“巩固阶级统治”选项有效百分比,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一般”群体学生最低,其余三个群体学生非常接近。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非常强”的同学平均有效百分比不仅不比其他三种类型的群体高,反而还低了7个百分点以上,而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强”“一般”和“比较差”的三个群体的平均有效百分比则非常接近。

总体上看,对于一般意义上或者说普遍意义上的法作用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与受访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自我评价高低之间没有非常明显的相关性。而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法理逻辑,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对于法律作用具体认知水平越高的主体,其法律意识水平也应当更高。恐怕只能对此解释为,学生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作用的理解和认知更多是“直觉”性质,而非真正出于理性。与此同时,部分同学尽管对其法律意识状态自我评价“非常强”,但事实上并非主要缘于其对一般意义上法律作用的充分认知,而可能更多是出于良好习惯、高度道德自觉等缘由而对法律予以充分尊重。所以,对广大青年大学生普遍性进行一般意义上法律作用知识的说服和教育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总体而言,受访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状况不够理想,他们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作用普遍缺乏深层次理性认知,因而也非常难以有效支撑其良好法治观念的确立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