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湘村的村东南是桃溪镇的贡厦(现名新贡)、湘坑坝、罗坑三个自然村,各相距5里,均有小山与之相隔。贡厦、湘坑坝两村姓蓝,湘村因与之山林相邻,常互相越界樵采,引起争吵,但矛盾不大。罗坑姓刘,与湘村刘姓系本家,彼此常以梓叔相称,关系比较密切。湘村的西邻是本乡的龙坑村,因湘村刘姓祖居于龙坑,故两村关系较好,常有联宗活动,两村间凡修祠、建庙都会互相祝贺,甚至婚丧喜庆等还常有来往。
湘村的西北是磜迳和大禾村。磜迳姓高,人丁较少,只有十多户人,与湘村仅一溪之隔。两村的田地、山冈混杂一起,界址不明,常因砍柴、放牛、鸡鸭糟蹋庄稼等发生口角,但未酿成大的矛盾。大约在20世纪40年代,磜迳人因败势,不少坟山、祠堂、厅堂都卖给湘村人。而大禾村,因是大禾墟所在地,1949年后又是乡政府的驻地,故两村来往较多,关系尚属良好。
历史上,湘村与邻村的关系,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两件事:
1.长达22年的姓氏械斗
湘村的西南是本乡的源头村,两村相距5里。据一位刘姓报告人说,1917年夏秋间,源头村蓝姓人准备在龙坑、湘村刘姓人共有的始祖祠左片蛇形祠(位于龙坑村)面前建房,湘村人认为如房屋建矮一点,对蛇形祠、始祖祠影响不大,但如果建得高,会有碍于风水。故湘村人就此与源头人协商,希望房子建低一些。但在协商中,双方口气都很强硬,以致当场双方发生口角、赌气。源头人不但未将房子建低一些,反而派武装镇守,加建高了几尺,于是双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此后,你杀我一个,我也杀你一个,杀来杀去,前后共杀害人命23条,其中男性22人,双方各11人,妇女1人系属误杀。按照乡规民约,尽管双方械斗残杀,但与妇女无关,即使在斗争形势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妇女仍然可以自由来往,或探亲或访友,上山砍柴、下田劳动也都可不忌。有一次,源头人打到湘村的屋门口时,眼看湘村就要被攻破了,凭着乡规民约中关于妇女不得加害的规定,有个妇女自告奋勇,擎着被排(把棉被用水浸湿,撑起来以御铳弹)勇往直前,掩护村人,从而打退了对方的进攻。械斗发展到最激烈时,源头人曾向湘村人下过战书,约定于1918年的正月廿六日举行会战,湘村人也表示应战。于是,双方都求助于方圆几十里内的同宗叔伯,请求派员助战。湘村人前往湘湖、瑞湖、沟坑、永平寨等刘姓村落,对其总祠烧香、发烛,进行会事(即邀请当地的首脑人物前来磋商有关战略战术、派员情况,以及奖励有功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等问题),对内则动员16岁以上的成年男子全部投入战斗,进行祭旗、祭铳,每人分猪肉半斤。约定会战那天,湘村有来自各地的同宗武装四五百人,各个山头、路口,房前屋后,都红旗招展,布满人马,严阵以待。但从一大早等到天黑,都不见动静,第二天仍风平浪静。事后才得知源头人到大禾、贡厦、湘坑坝等地蓝姓同宗处搬兵,当地首脑鉴于湘村地处大禾与贡厦之间,扼交通咽喉要道,考虑到广大子民要外出谋生,一旦介入械斗,交通断绝,将为村民造成生产、生活上的极大困难,故不同意派员参战。而到中堡、大坪、章峰里等处搬兵的代表也空手而回,因当地的首脑接到来信后,满口拒绝,不发一兵一卒。原因是,这些信为源头村的首脑人物之一的蓝道应先生所写,他本人并不同意挑起更大规模的械斗,写信搬兵系被迫而为,故在信中采用“伍奢召子”的方法,明为搬兵,实则劝其不要前来参战,以免扩大事态,故这场眼看即将爆发的大规模的械斗,最终没有发生。这场姓氏斗争,从1917年开始直至1938年方告结束,历时22年,也许是双方的死伤已大致持平,或许是长期的械斗使双方子民尝够了苦果,此后未再发生大的争斗。
2.刘、邓二姓不联姻
湘村刘姓与西去15里的邓坑村邓姓,从明末万历年间至今一直不通婚。据说此事与湘村第十一世祖刘华筠有关,刘华筠初配邓坑邓氏,生子孟春伯。孟春伯天资鲁钝,愚笨异常。某日,适逢贵客上门,孟春伯在清理完马粪后未洗手脚就上桌吃饭,为父的嫌其肮脏、粗野、丢脸,一气之下用马栏棍失手将其打死。事后,刘华筠迁怒于其妻邓氏,将邓氏休回娘家,奉送粮田10担谷田作养老之用,并发誓说:“凡我子孙后代,如再与邓坑邓姓结婚的,都会断子绝孙。”此后,湘村刘姓后代恪守祖誓,从未敢越雷池一步。至今,刘华筠后裔已有300多户1800多人,确实还找不到一个姓邓的媳妇。湘村刘姓、邓坑邓姓不联姻的习俗还影响到邻村龙坑刘姓非刘华筠子孙,他们一般也不与邓姓人结婚。湘村人甚至还将这一习俗推向极端,连母猪、母鸡、母狗等也尽量避免向邓坑邓姓人购买,实属离奇。
以上两端是湘村对外关系的极端表现。但在平时,湘村与他村之间,甚至村民之间,因男女关系、砍伐杉木、盗窃、抢劫、赌博等问题,所发生的或大或小的纠纷,则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解决:
发包。一般适用于案情较小者。当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中的一方包上一个红包(即茶礼,现在叫劳务费),报告当地的公亲(公亲由公正人士或具有一定权威、一定势力的人充当),向其说明事由。如公亲认为他有理,即从中进行调解处理,消除意见分歧。如事情解决不了,公亲就将红包退还。
投人。如案情比较重大,看样子一两个人解决不了问题,就进行投人。当事人中的一方备办酒席一两桌,发出红帖,邀请公亲到其家,以便申述案情。公亲中有本村本姓的,也有各村各姓的,投告谁由当事人自定。这些公亲听完当事人的申述后,即到当事者的另一方家中听取对方意见。如对方认为自己有理或事情歪曲,他即进行回席,也发出红帖,邀请公亲到家,陈述案情,有的还扩大邀请对象,叫回席并投人。公亲通过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之后,就从中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对双方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三回四转,苦口婆心,以求得事情的圆满解决。这些公亲由于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办事,不偏心、不受贿,许多重大案件包括人命案都由公亲处理解决。
发誓。又叫“赌发誓”,其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属于小事小案的,仪式也比较简单。如甲欠乙100元钱,甲说已经还给了乙,而乙则矢口否认,既无书面凭据,又无旁人作证,双方争执不下,互不服气。在这种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由甲发誓,也可由乙发誓,具体仪式为:点上三炷香、一对蜡烛,跪在地上,向天地神明表明心迹。如甲发誓,就说:“这100元,我确实还给乙了,如果我没有还,吃了乙的这100元,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乙发誓,就改为说:“这100元,甲确实没有还给我,如果已经还给我了,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此这般,双方都心平气和了。
二是属于大事大案的,如重大盗窃案、投毒案、强奸案、谋杀案等。此类重大案件的发誓仪式就比较严肃、复杂。发誓时,首先要把忠诚菩萨(又叫蛇王菩萨、发誓菩萨)请来。其次,要写誓词,誓词由双方商定,或由公亲处理,协商而定,如谋杀案的誓词大意为:××确实不是我谋杀的,××冤枉我,如果是我谋杀的,天地神明使我断子绝孙,全家绝灭……如果不是我谋杀的,保佑我子孙满堂,大富大贵,那就使冤枉我的人不得好死,断子绝孙,全家绝灭……誓词中要将发誓双方全家姓名都写上,以便神鉴。最后,发誓者要将蜡烛染黑,以示黑白分明。发誓一般选择在河坝上(之所以选择在河坝上,据刘姓报告人说,一则因为河坝是公共场所,以便通告周知,二则便于让河伯、河神、水官大帝等神明知道,以便发誓有灵)。发誓者先烧香、发烛,然后跪在忠诚菩萨面前宣读誓词。宣誓后,即口咬公鸡头,要一咬两断,使鸡首分身,抛在河里。旁边则敲铜锣,擂大鼓,气氛十分严肃。发誓结束后,对方要给发誓者洗嘴,即付给其公鸡几斤,或猪肉几斤、几十斤甚至几百斤,具体数量需事先由公亲协商处断。
据一位刘姓报告人说,发包、投人、发誓均为旧时湘村解决村邻、村民纠纷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现略举数例,以见大概:
湘坑湖人杀害湘村石子楼人刘××案。1936年,石子楼人刘××,因父亲年老力衰,家境贫困,讨不起媳妇,只好到湘坑湖(今湘店乡湘湖村)去“合家”(即打合同,下详),但刘××也不是一个安分者,脾气又坏,不久就被其湘坑湖亲房给弄死了。事发后,刘××在湘村的亲房刘锦美、刘炳炎、刘谷粼等人就前往湘坑湖投人,邀请公亲叔伯多人赴席。公亲的组成在姓氏上有姓朱的、姓蓝的、姓童的,也有本姓刘的;而在地域分布上,既有大禾人、桃溪人,也有湘店人、帽村人,向他们申述事由,表明态度。公亲们经过多方调查、多次研究,作出了如下处断:赔偿“国币”1000多元,作为其父养老之资;将其生前所生男孩一个归湘村刘××抚养,以续香火;为死者建坟立碑,以便祭祀。这一处断,双方都同意接受,案子就此了结。
亭头村人谋杀湘村刘路长案。1920年前后,湘村有个名叫刘路长的,前往桃溪乡的亭头村赴墟。回家时在亭头村境内被人谋杀,凶手是谁查无实据,但根据案情分析,系亭头村人所为。湘村人只好把事情闹到亭头村的首脑人物头上,要求他们交出凶手,而亭头村的首脑人物矢口否认是亭头人所为。于是,湘村人就邀请了武北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十余位,进行“投人”。后经公亲处断,由亭头的首脑人物之一的李东明出面在桃溪局下的公王坝上发誓,湘村人给予300斤猪肉洗嘴。发誓后,双方均无异议,一条人命案,就得以了结。
神背屋人刘××(下称甲)强奸下墟坪人刘××(下称乙)媳妇案。事情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刘甲强奸刘乙媳妇后,刘乙找上门,因未当场抓获,刘甲死不承认,刘乙及其亲房遂要求刘甲发誓,如能发誓,就不再追究,如不发誓,则决不罢休。在下墟坪人的威逼下,刘甲到龙湘溪大坝上(今大桥脚下)发誓。发誓后,刘乙也就心甘情愿,双方未再发生冲突。
由上可知,在发包、投人、发誓的过程中,公亲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公亲的处断为什么具有如此强大的效力?这里有一个乡规民约在起作用,因为根据乡规民约,理亏的一方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有理的一方就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如你杀了我一个,我也杀你一个,你强奸了我的媳妇,我也想办法强奸你的媳妇,而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当事人一般都能严格执行公亲处断,消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