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骧聪
Ma Xiangcong
1934年1月5日生,河南博爱人。1953年至195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学习。1955年进入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毕业回国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前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工作至今。1983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1984年被国家环境保护局聘为法律顾问。1992年因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而受到国务院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聘为科学顾问。1995年起开始指导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2006年被聘担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聘担任第四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方委员。
马骧聪早年研究国际法、外国法,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转向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研究。由此,成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学者之一,亦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奠基人之一。马骧聪曾经参加我国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并于1979年在《法学研究》第2期上发表《环境保护法浅论》一文,该文是我国学术刊物刊登的首篇环境法论文。其主要著作有《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环境保护法》、《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法制通论》(合著)、《国际环境法导论》(主编)、《环境资源法》(主编)、《生态法学》(合著)等。
马骧聪的主要学术贡献为:(1)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就提出,环境保护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加强环境立法和环境监督管理,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提出了该环境法律体系的框架;(2)提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强调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既包括污染防治又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论述了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环境法的概念、目的、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功能和作用、本质属性、体系、环境法律关系、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等;(3)指出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技术性、明显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较多的国际共性,必须既反映客观社会经济规律又反映自然生态规律,环境法学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在法学体系内也具有多部门法学的交叉性;(4)重视研究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提出应在单项环境资源法律中设立“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5)深入研究了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建议建立一整套保证环境法实施的机制;(6)认为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资源法具有共同的调整对象、目的、任务,其基本原则也大致相同,可以考虑将其合并,称为环境和国土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以便对国土资源和环境进行统一的调整与管理。(7)认为保护环境不仅需要加强环境法制,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合,法律应当生态化,整个国家都应该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从各个方面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记者(以下简称“记”):马老师,我们注意到您曾经有留学苏联攻读法律专业的经历,所以我们非常想了解您留学苏联的一些情况。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您是如何被国家选拔留苏的,您在留苏前又作了哪些准备?
马骧聪(以下简称“马”):1953年我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即现在的外交学院,1955年从中国人民大学独立出来)。在外交系的学习过程当中,我已经感受到我国的高等教育开始借鉴和吸收苏联的模式了。比如,当时像我这样的学生必须学习苏联的“联共(布)党史”课程,这是由斯大林亲自主持制订的,是专设用来讲述苏联共产党历史的一门课程。这门课程就像现在的政治课一样,是所有专业必修的课程。与此同时,当时的外交系也开设了一些法律专业的课程,我当时就学习了法的理论等课程,所用的教材都来自苏联。
在外交系学习一年以后,我就被国家选拔留苏。当时,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有留苏学习的机会,这全是由组织上决定的。组织上决定以后,就通知我参加体检、考试,所有一切合格以后,我又被安排在北京的俄文专科学校留苏预备部进行一年的俄语强化学习。在俄文专科学校留苏预备部学习俄语的同时,我们仍然要学习“联共(布)党史”这门课程。
俄文学校的学习结束以后,1955年,我便赴苏联开始了我在列宁格勒大学(现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五年的学习生涯。而这次留苏学习机会的获得,在于当时我们国家决定派留学生去苏联和东欧国家学习,以培养我国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大决策。
记:马老师,听了您前面的介绍,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您原来在人民大学是学习外交的,怎么留苏时被分到了法律专业呢?
马:是这样的。当时外交系下设两个专业,一个是国际关系,一个是国际法。我在中国学习的时候报的是国际法专业。而按照苏联的教育体制,国际法这个专业一般是分在法律系之下,所以我就被分到了列宁格勒大学的法律系。当时,与我同去的一个同学是学国际关系这个专业的,他去了苏联以后就被分到了莫斯科的国际关系学院(如同我国的外交学院,专门培养外交人才)。
记:那当时我们国家留苏的规模怎样?去苏联以后留苏学生又被分配到哪些学校?
马:其实派人去苏联学习在解放前已有,只不过当时的规模很小,而且主要派干部及干部子弟去苏联学习。而派留学生去苏联学习,从解放以后就正式开始了,但开始所派遣的人数也比较少。到1953年、1954年、1955年、1956年所派遣留学的人数就越来越多。我估计当时每年都有上千的中国学生去苏联求学。比如,我是1955年8月底去苏联的(苏联学校也是9月1日开学),当时国家派了专列将我们送到苏联,据我估计,这批去苏联的有一到两千人。而且我们这些出国留学的人员也受到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比如53届、54届的同学在出国前都受到刘少奇、周总理等领导的亲切接见,并带着他们的祝愿离开祖国开始求学生涯的。
国家派出的留苏学生,涵盖了各个专业。中国留学生到苏联以后,也被分配到苏联各地大学学习,比如莫斯科、列宁格勒(现圣彼得堡)、基辅、明斯克、喀山等,不过留学生最多的还是在莫斯科和列宁格勒。
就法律专业而言,当时留学生最集中的,便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和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的,有江平、王叔文、吴建藩等。在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的,有王家福、吴大英等。其中,我们所原所长王家福老师,是1955年与我一起去苏联的,因为他出去之前就是北京政法学院的教师,所以他当时攻读的是副博士学位,研究的是民法方向。1959年回国后,他就在法学研究所工作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记:您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当时苏联的法学教育以及当时的课程设置情况?
马:当时我们去苏联学习,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大学生。这是比较多的,我就是其中之一。另一种是副博士。什么是副博士呢,有的说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硕士,但我感觉实际上副博士比我们的硕士学历要高,因为苏联人对副博士的要求比我们的硕士要严,所以我认为副博士与我们的硕士还不完全一样。当然在苏联的学历阶梯上,副博士之上还有博士。
在苏联,副博士教育采用导师制,以学生自学为主,上课不多,但要写论文,要进行答辩。而我们这些大学生则完全按照苏联的教学大纲,和他们的学生一起上课、考试。在第一学年,由于我们的俄语水平还是非常有限,学习起来有一定困难,所以在考试时老师对我们的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但一年以后,一般的中国学生就基本能适应苏联的语言环境了,老师的要求也就严格了起来。而我由于在大学时学的一外就是俄语,后来又在俄文专科学校留苏预备部学习了一年的俄语,去苏联以后,就有了一定的语言基础,这样我在第二学期后半段就基本能够听懂所有的课程了。
苏联大学生的学制都是五年,因此,我在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一共学习了五年的法律课程。当时的课程,带有强烈的苏联意识形态,是以“联共(布)党史”为基础和指导的。苏联的法学学科也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但是,有一点需要肯定的是,苏联的法学学科在当时完全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形成了自身独立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体系,这是很不容易的。
当时我们所学的课程主要有国家和法的理论、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家庭婚姻法、国际法等,这些课程现在在国内基本上都有。
记:您在苏联学习期间,对苏联老师与同学的印象如何?
马:在苏联学习期间,无论是苏联的老师、同学还是当地的居民,对我们中国留学生都非常友好。苏联的老师和同学经常会在学习和生活上帮助我们。老百姓也非常热情,比如我们在假期去旅游,虽然与老百姓彼此不认识,但他们都会热情打招呼。因此,在留苏期间我还结交了很多的苏联朋友。
记:马老师,那您知道关于苏联法学专家来华的情况吗?
马:苏联法学专家来华的情况我当然知道,但是因为当时在苏联念书,知道得并不具体。从50年代开始,苏联专家就开始来华,其领域涉及了各行各业,我们法学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记:从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毕业回国后,您以及您同学的分配情况如何?
马:1960年,我从列宁格勒大学毕业归国,就被分配到了法学研究所工作,以后我一直没有离开过这个单位。
我们法律专业毕业回国的留苏学生,分配到全国各地的都有,不过在北京市工作的比较多,但也主要集中在社科院、北大、人民大学、政法学院(即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当然,也有少部分被分配到政府机关等实际部门。就我们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而言,留苏回国的同志是比较多的,前后加起来,恐怕有十多个,主要来自于莫斯科大学与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
记:1960年回国以后,您从事了哪些研究工作?您所在的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当时又主持了哪些学术工作?
马:1958年以后留苏人员开始大量回国,准备为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反右运动”的开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被逐渐忽视。学成回国的留学生们尽管在各条战线上努力工作着,但是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比如,我1960年回国以后,就被分配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国际法室。但在当时,一方面由于新中国建立以来就长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外交方面受到的影响很大,因此,国际法方面的研究资料少得可怜;另一方面,当时我国提倡“以阶级斗争为纲”,因此在国际法方面的研究也很难开展。这使得我回国以后基本上没什么大的作为。当然,其他专业回国的人员也与我有类似的经历。
但后来,我们法学所接到中央主管政法的领导同志的指示,要编一份有关外国的《法学研究资料》。这里的“外国”主要指的是苏联、东欧,当然偶尔也有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信息,但在这些信息多是间接的。因为,那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内有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资料非常少,而苏联、东欧的报刊、资料在当时则是比较丰富的,再加上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外国”的范围就非常有限了。
《法学研究资料》出来后被定位为内部刊物,主要阅读对象是有关机关领导。编写这份资料的目的,就在于向这些机关领导介绍苏联、东欧的法律、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等的动态和状况。这份资料是在“文革”前大概在60年代初开始编的,我们所里的一些有留苏经历的同志,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我也不例外。当时,我们翻译了苏联、东欧国家的一些法学资料,既包括研究性的资料也包括他们的法律法规,都刊登在了上面。《法学研究资料》编译出版以后,我们所就将这一资料提供给各个国家机关,同时也提供给政法院系内部使用。在此期间,我也参与翻译了一些书籍,比如《国家与法的理论》、《国际法理论问题》等,这些著作都是当时苏联的著名法学家所写。
虽然我们法学研究所的学术研究一定程度上受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策影响,但我们所的建制,从1958年正式成立以来就一直保留着。这在全国也是唯一的,不像当时的许多法律院系那样被撤销、合并。但是在当时真正开展研究比较困难,所以当时出的研究成果就非常少。张友渔所长在那时出过《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宪法基本知识讲话》,这可能是我们所在“文革”前仅有的独立研究成果了,但这些也只是一些小册子而已,很薄很薄。主要是因为在那时写法学方面的文章,限制是比较多的,所以大家都非常慎重。
记:就马老师您回国后所知,在“反右运动”中我们有多少法学家在当时受到了冲击?
马:我们所里的同志,在“反右”以及以后的“文革”中,都没有受到直接的冲击。而从苏联留学回国的人中,有被打成“右派”甚至也有在“文革”期间被打成“苏修”特务的,但这也只是极少数,而且这些人以后也得到了平反。因为留苏的人员都是由国家派遣的,当时留苏人员出国也都怀有报效祖国之心,回国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都是兢兢业业的,因此,受到直接影响的人并不多。
记:“文革”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的研究状况如何?
马:“文革”时期我们国家的整个法制建设都被打乱了,法学研究也就无从说起。许多的法学研究人员都下了干校,像北京政法学院当时就被取消了。反正当时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停顿。
记:马老师,下面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改革开放以后,您为什么从原来的国际法研究转向了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呢?
马:1972年我们整个法学所从干校回来,当时上级让我们赶紧恢复介绍对国外法律与法制建设的情况。所以,我们很快恢复了编译介绍外国法学研究资料的工作,但在开始我们出的是单页的“外国法学动态”。后来改为出版《外国法译丛》。我在翻译的过程中,开始零星地接触到了环境资源保护法方面的信息。
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兴起。这是由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环境污染问题突现,像日本的公害事件、美国的光化学烟雾等,使他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于是,这些受污染的国家纷纷开始建立起他们的环境法。
与此同时,我们国家也开始关注到国际社会的这一趋势,并且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我国生态与环境的破坏问题也已经显现出来。于是,在那段时间里,我国就成立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办公室。当时,周总理基于国内、国外的形势,最早关注到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周总理决定组织代表团前去参加。这样,在周总理的关心下,受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实际影响,我们国家开始了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当时它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各单位的。用现在的眼光看,这是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比较全面的行政法规。也正是在那时,中央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协调环境保护的工作,由国家计委主任担任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并由国务院各部委领导人参加,定期开会研究环境问题。其下设了一个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国家就开始有了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但在“文革”期间,这个机构开展工作也受到了很大限制。
国外的环境保护法是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蓬勃发展起来的,当时认为环境保护,一方面要依靠科学技术来治理,另一方面就是需要依靠法律。所以,鉴于国外的环境保护经验,在“四人帮”倒台以后不久,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决定开始起草我们国家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当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人员和地方上的一些工作人员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到1977年10月,他们便拿出了初稿,但当时他们觉得既然是法律,他们又不是很懂,就希望搞法律的专家来参与。于是,就邀请了我们所去参与讨论。
在接到邀请以后,所里就派我和另一名同志去参加讨论。因为,当时所里的大多数同志对环境法也没有接触,而我在编译外国法学研究资料时接触到了一些环境保护法的知识。这样我就和那位同志准备了一些资料去参加讨论,当然我们所准备的资料也主要是苏联方面的,这些资料和我们的意见得到了起草领导的肯定。于是,就邀请我们一起起草环保法。
从此开始,我就参加到了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中,同时开始更多地倾注时间于环境法学研究。在研究环境法学的过程中,我逐渐喜欢上了这个专业,于是很快我的研究就转向了环境法。而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起草方面,我也逐渐成为其中的主要一员,和另两位有实践管理经验和理论的同志一起负责执笔。1979年9月,这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被通过。同年我又在《法学研究》第2期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法浅论》一文。该文是我国学术刊物刊登的首篇环境法论文。这些是我刚刚接触环境法以后所取得的一些成果。
马骧聪于1980年在杭州参加“关于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会议”时的留影
在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以后,我所参与的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日渐增多。比如1980年我开始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并担任起草小组副组长。这些都鞭策着我在环境保护法方面的研究也要紧跟上去,于是我就正式完成了向环境保护法的研究转型。这个时候,我们研究所和社科院对环境保护法方面的研究均非常重视,因为这是一门重要的新兴学科。当时,社科院院长胡乔木、副院长于光远都指示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于是,在1980年就派我参加了“中国学者访日团”去考察日本的相关环境法制。
以后,国家环保部门一直对我很信任,所以给我很多参加环境保护法方面立法的机会。可以说,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基本上参与了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环境保护法和资源法的讨论、论证工作。其中,还参与了一些法案的具体起草工作,像我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制定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资源法方面,我也是参与较早、较多,比如1979年2月通过的《森林法(试行)》,之后还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
我对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的整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环保部门把我引领到这一领域的。因为,我先是参与了环境立法,为此开始了环境法学的研究,而后也进行了一些环境执法方面的咨询、全国性的环境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国际、国内的环境学术交流。我非常感谢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各位领导和同志对我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我们做学术研究的人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向实务部门的同志学习,为国家的建设服务。
我现在正在从事修订《环境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希望在我的暮年为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再贡献自己一点绵薄之力。另外,我还参加了“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担任“环境法制保障”首席专家。
记:马老师,向您请教最后一个问题,请您总体评价一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
马: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它是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的日益重视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看,我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就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开始起草的,这一时间比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还要早,由此可见国家对环境保护法的重视程度。
1979年我国先后通过《森林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刚刚恢复的阶段,是十分具有纪念意义的。因为当时我国所颁行的法律还屈指可数,我记得当时仅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几部法,而《刑法》也是刚刚通过。因此,1979年在环境保护方面通过了两部法律,这是环境法在当时所取得的非常了不得的成绩,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以后,我国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逐渐加强,到90年代初我国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之后又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我们现在的环境保护更受到国家的重视,现在国家提出用环境保护来优化经济发展,一改以往在实际上重经济轻环保的状况。这让我感到很受鼓舞,也给予了我继续工作的动力。
尽管现在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最好的时期,但是我们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还非常严峻,而且解决机制还不够有力。虽然我们已经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却不完善、不健全,这就需要我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在环境保护制度上进行变革与创新。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我们也要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围绕着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
(余甬帆、刘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