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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同性恋
第一节 同性恋流行病学调查
在所有人类文化背景中,男性和女性选择异性作为性伴侣,并以此建立了唯有男、女通婚方为合法的婚姻准则。尽管如此,还是有人违背既定的社会准则,与同性别者进行性行为。尽管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同性性行为持宽容态度,但在大多数社会环境中,同性性行为仍被认为是非自然性的、异常的,甚至是邪恶的、有罪的行为。
同性性行为和同性恋的定义不同。同性性行为是指同性别者之间进行的性行为,而无论这种行为的双方基本性欲对象是异性、同性或同性和异性兼而有之。同性恋则是性定向中个体形成的一种认同(自我认同),即认为自己是一个受同性性吸引并选择同性作为性伴侣的人,并且同性恋者对自己本身的性别定向是明确无误的。
同性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学问题。首先,不管在什么文化背景下,多数民众对同性行为接受度不高,这使得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和在法律上都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对同性恋现象的“科学”解释存在明显的混乱性和滞后性。目前,对同性恋的解释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行为学、生物学、宗教等诸多方面,几乎每个学派都提出了自己对同性恋的解读,但没有任何一个学派的观点足以使所有人信服。因此,社会对同性恋问题难以改变其“朴素”的、延续了多年的观念。
正是由于这种混乱性和滞后性以及社会的不认同,使得大多数同性恋者将自己的性定向隐藏在内心深处,甚至不惜与异性结婚以避免外界对其性定向的猜测。即使在同性恋团体中进行活动的同性恋者,也不愿让“局外人”了解自己的“真相”,这使我们很难完全了解同性恋的发生率及其社会生活情况。而调查同性恋者时,由于个人情感和祈求社会承认的心态,使得他们的调查结果不够客观、真实。因此,本节中对同性恋发生率的介绍仅供参考,但我们所引用的材料和进行的研究对于了解同性恋现象的客观性以及普遍性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世界历史上同性恋存在的现象
无论任何时代、民族或文化背景,都有同性恋者或同性性行为客观存在。
有关同性恋的描述,最先出现在一位希腊女同性恋者的诗歌中,这个人就是萨福(Sappho)。公元前6世纪,萨福在其出生地来兹波斯岛(Lesbos)上创办了一所专门教授贵族礼仪的私立学校,教学生们诗歌、舞蹈和音乐。她发疯似的一个接一个地爱上她的学生,通过巧妙而充满肉感的诗歌向她们表达爱意。因为这些美丽的诗歌,希腊民众给予萨福“第十艺术美神”的美称。但最终因为遭到一个女恋人的拒绝,萨福跳海而死。直至今日,Sapphism和Lesbianism即她的名字和来兹波斯岛,仍然是描述女同性恋的代名词。
在希腊文化中,男性被视为知识和体力活动的集中体现,认为未成年人与优秀男性进行性交可以通过精液将他们的男性品质传递过来,使自己获得相似的品质。同时在军队中,希腊社会鼓励男性之间进行性行为,并认为在性行为中建立的感情有助于军队的团结作战。因此,古希腊男性之间的性行为非常普遍,反映了希腊文化将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视为有利于个人和国家的行为。但这只是一种社会政治的需要,并不等于希腊文化推崇同性恋。值得一提的是,古希腊文化并没有将男性同性性行为的精神品质扩展到女性。
中世纪的俄国对同性恋基本持宽容态度,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惩罚同性恋行为。到了18世纪彼得大帝执政期间,针对军营中的同性恋出现了惩罚规定,但这项法规只限于军队。暴虐的尼可拉一世执政期间,于1832年在刑法中规定了男性之间的鸡奸将被判罪流放到西伯利亚,最长可达5年,但此条款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尤其是上流社会的名人,如传记家维吉尔、文学批评家列昂提耶夫等都过着半公开的同性恋生活。然而,当时的俄国并非同性恋者的天堂,作家高戈尔因性倾向与宗教信仰不可调和而绝食殒命,作曲家柴科夫斯基因同性恋而被迫服毒自杀。1906年,小说家兼象征派诗人米哈耶·库思明发表了自传体同性恋小说《翅膀》,引起文坛一片喧哗,此书再版不绝,直到1923年被苏维埃宣传机关所禁。
1917年苏俄废除了沙皇时代的全部刑法,其中包括了对同性恋的惩罚,但当时的执法机关对公民的逮捕和审判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随意性,仍有同性恋者受到逮捕与审判。同时,当时的学术界普遍宣扬同性恋病态说,因此同性恋被看作是一种有待治疗的精神疾病。1923年,《当代青年性生活》一书中指出“科学研究已经毫无疑问地确定了同性恋并非出于恶意,也不是犯罪;它是一种疾病……它与正常人所有的正常的性欲望背道而驰”。1930年出版的《苏联医学大百科全书》把同性恋定义为“违背自然的对同性成员的欲望”,并认为2%的男性有这种性倾向。同性恋者被认为具有下列性格特征:歇斯底里、个性幼稚、粗鲁和沉湎于个人幻想。该书同时指出,如果把异性恋男性的睾丸成功地移植到同性恋者身上,则能“治愈”同性恋。此外,精神治疗法也被广泛采纳,最为著名的例子便是外交部部长齐格林。齐格林在十月革命前过着半公开的同性恋生活,与库思宁等人士交往甚密,但自1918年任外交部部长后,他立刻与所有的同性恋朋友断绝来往。齐格林在外交领域贡献非凡,解决了新成立的苏维埃俄国在国际上被孤立的问题,但他一直被同性恋欲望所恼。苏联政府为此将他送往德国接受精神治疗,但收效甚微,1930年齐格林因“健康原因”而被迫离职。
除了手术和精神治疗外,婚姻也被看作是“治疗”同性恋的方法之一。著名画家佩特罗·佛特以画裸男闻名,但20世纪20年代初期结婚后改弦易调,以创作田园画为主,继续其绘画生涯。由于政治气氛影响,苏联的同性恋作家到20世纪20年代末便销声匿迹了。斯大林上台后加强了对意识形态的管制,公民的私生活进一步受到政府的干预与控制,法律规定成人男性间自愿性的同性恋行为将被判监禁达5年(女同性恋者没有被提及);如有强暴,则被监禁8年。更为严重的是,同性恋并不仅仅是普通犯罪,而是与“土匪、反革命活动、颠覆活动和间谍活动”等叛国罪并列。作家高尔基在《真理报》上宣称这是“无产阶级人道主义精神的胜利”,并认为:“消除了同性恋,纳粹也会随之消亡”。1936年,苏联司法部长克里兰科认为2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已完全扫荡了同性恋,无产阶级是不可能沾染这种“恶习”的,如果还有发生,那必定是“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剥削阶级的残余”。据估计,在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之间,每年大约有1000名男性公民因同性恋而获罪。
20世纪70年代以后,被压抑已久的积郁情绪终于使同性恋在各处反抗,但备受压制。这期间出现了一些同性恋作家,他们的作品大多以手抄本形式在地下流传或秘密送出国后在西方出版,其中最著名的是卡里托诺夫,他白天是哑剧教师,晚上进行同性恋作品创作,他的住所曾多次遭克格勃搜查。20世纪80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所倡导的“公开性”使形势有了很大改观,但1989年至苏联解体后,司法部公布的数据表明每年仍有500名左右的人因同性恋行为而被监禁。
1990年,叶利钦担任市长期间的莫斯科市政府允许莫斯科同性恋联合会成立,第一家官方注册的同性恋报纸《塔玛》(Tema)公开出版发行,此后其他同性恋团体与报刊也纷纷出现。1991年夏天,莫斯科与彼得格勒举办了第一次国际同性恋大会、第一届同性恋电影节与第一次同性恋大游行。此后同性恋酒吧开办,同性恋主题的戏剧如黄哲伦的《蝴蝶君》等也有上演。
苏联解体后,同性恋权益活动更趋公开化。1993年,俄罗斯制定了新刑法,废除了第121条款中同性恋的惩罚规定,此前因同性恋而获罪并受监禁的公民也被释放。此后俄罗斯同性恋社区逐渐形成并壮大,但同性恋权益运动仍需面临巨大社会的压力。
在公元10世纪的日本,佛教徒间存在一种古希腊式的同性性交传统。他们喜欢古希腊留存的师徒关系,他们认为年长的佛教徒既是师傅也是保护人,年轻的僧人需以爱和献身回报。因此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此外许多流浪武士(即日本浪人)也会带着少年同游,并会为争夺少年而决斗。1687年日本作家Ihara Sikaku发表的作品《男子之爱镜》描绘了一个男人对男女两性的感觉,并在二者之间权衡利弊的情景。这首诗表明,当时的日本人们对同性恋与异性恋是同等看待的,将同性恋视为爱情的一种,并无特别的歧视。
但在英国,法律对同性性行为比较严厉。著名的王尔德曾因同性恋而被判处2年徒刑,1900年逝世后他的书籍和作品仍然受到禁止,致使英国出版界和文化界对同性恋问题噤若寒蝉。根据赫希费尔德的统计,德国柏林在1900年左右大约有20 000名男妓。有传言认为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都有同性恋者存在,并已形成同性恋集团,构成第二政府,蒙蔽皇帝。有人指征王子也参与其中,最终导致王子引退,放弃皇位继承权,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因为同性恋问题而放弃皇位者。
世界上现存的保留古老文化习俗的一些部落中,同性性行为也非常普遍。在新几内亚南部的马利德安尼姆地区猎头族部落,男人和女人分开生活,夫妇只有进行性活动时才短时间地聚在一起。当年长者与幼年男孩、女孩一起时,经常抚弄他们的生殖器使他们安静。男孩之间存在大量的同性性行为,女孩则不这样做。
在马来西亚的萨比亚文化中,男性需经过3个性阶段。首先,他们用口吸取他人的精液来获得成年男性的能力;在他们积累了足够的精液并被族人认为具有了成年男性特征以后,便成为口交中使用阴茎的一方;最终,所有的同性性行为结束后与异性结婚,履行生育后代、保护族群及部落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其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而只能认为是同性性行为。这种部落将同性性行为赋予了精神品质,而不单纯是性含义。
在有关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的社会文化学调查中发现,135个文化(部落)中有48%反对同性恋,8%忽视同性恋,27%接受同性恋,而在其余17%的社会中,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是符合普遍传统习惯的。
如上所述,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在世界各国和各文化背景中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当然,并不是像有些文献或书籍上所述的那样,同性恋在某种文化或社会部落中可以成为社会的主流。在很多情况下,同性性行为只是一种包含宗教意义的仪式,并不是这个社会真正地鼓励同性恋或希望其成员以同性性行为作为主要的性行为。
二、中国古代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以及同性性行为在中国历史上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
《商书·伊训》中,“三风十愆”是关于同性恋的最早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许多有关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的记载。著名的“馀桃”“断袖”“龙阳”等典故,以及“邓通钱币”等实物均说明了同性恋在中国历史上的痕迹。
“断袖之谊”讲述的是董贤与汉哀帝之间的同性恋的故事。我国古代对同性恋的态度是排斥和敌视的,并将其视为“阴阳不调,灾害并臻,元元蒙辜”的根源。因此,在汉哀帝(卒年25岁)“驾崩”后不久,董贤(卒年22岁)即被迫自杀。“断袖之谊”也成了男同性恋的代名词。汉哀帝和董贤都有妻室,并非单纯以同性性活动作为唯一的性欲满足来源,这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情况。
除上述的内容,我们还可以在许多文献中发现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的存在。
三、同性恋发生率研究
现代对同性恋的研究起始于1900年前后。1906年荷兰的罗蒙调查了600名男性大学生,发现2%是绝对的同性恋者,4%是双性恋者。1920年德国著名性学家赫希菲尔德调查了3665名男性,发现其中2.3%为绝对的同性恋者,3.4%为双性恋者。也正是这位学者在结合了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后提出:无论文化背景如何,同性恋者始终占人口总数的1%~5%,并推测世界男性的专一性同性恋约占3%,后期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推测。英国的埃利斯在1936年的研究中基本证实了赫希费尔德的推测,并认为同性恋在男、女两性中的发生率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女性的情况更加隐秘、更难以探知。
金西的调查结果是现代性科学的数据来源,在同性恋的人群比例方面也不例外。金西调查发现,50%~60%男性能回忆起他们曾在青春期前进行过同性性活动,第一次经历大多在9岁左右,不到一半的人持续地进行这种同性性接触直至进入青春期或成年期。同性性游戏最常见方式为相互有意识地暴露生殖器。有过儿童期同性性经历的人中,有1/3没有再进一步的行为,但大约有2/3的人进一步进行手-生殖器的接触,有不到10%的男孩有试图将物体插入男性尿道的行为。因此,虽然有一半以上的男性能回忆起青春期前同性性行为,但这种行为通常是境遇性的、无规律的、较少唤起性兴奋的。
尽管相较于男性发生率较少,但仍有1/3的女性被报道有青春期前同性性体验。与男性一样,最常见的行为方式是暴露和检查外生殖器(“我让你看我的,你也让我看看你的”)。其中,有1/3除了暴露生殖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行为;近2/3会进展到手-生殖器刺激,但不到20%有阴道插入(通常用手指)。随着青春期的临近,大多数女孩短时期放弃了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只有5%有同性性体验女孩将这种行为持续到青春期和成年期。
金西报道中,最具争议的数据是成人同性性行为比例。金西等发现,在青春期开始至45岁之间,有37%的男性至少有1次通过躯体接触达到性高潮的同性性行为。在35岁尚未结婚的男性中,有5%左右的人通过同性性接触达到性高潮,所有已婚男性中,约10%报道在婚姻关系存在期内存在这种经历。目前,这个曾被广泛引用的37%的数据已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过高估计了成年男性通过同性性行为达到性高潮的发生率,这是由于在金西样本中,来自同性恋者组织、低教育程度群体和有过进监狱经历的男性过多,尤其是监狱中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较高,近几年有数据称监狱同性性行为比例可达到25%~30%。
对有同性性经历的男性来说,绝大多数人将这种经历限制在青春期早期至20岁之间的时间中,有2%~3%终生都只有单一的同性性历史,另有3%则以同性性行为占优势,兼有一些异性性行为。
有资料表明,女性中显见的同性性活动比男性中要少。例如,金西等报道称到55岁时,所有女性中有13%至少有过1次通过同性性体验达到性高潮。以后的研究也报道了类似的结果,并指出:青春期以后,有10%~15%的女性有一些显见的同性性体验,这些女性的同性性接触大多只在生活中短暂存在,半数仅在1年或更少的时间中有这种经历,其他的有2至3年不等。因而,与男性一样,大多数女性的同性性经历是境遇性的、偶发的和短时间的。然而,她们并不局限在青春期中,而是像其他多数性表达方式一样,发生于任何时期。确切的数据提示,1%~2%的女性在整个成人生活中仅采纳同性性行为作为其唯一的性活动,有2%~3%的女性则以同性性行为占优,同时存在一些异性性接触。
综合起来看,金西调查的结果是:男性绝对同性恋的比例为4%,双性恋为18%左右;女性绝对同性恋为3%左右。在金西报道发表以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学者尤其是精神病学家,对本国的同性恋流行病学情况进行了范围不等的调查。德国的弗雷德彼格于1953年调查了500名男性,其中23%承认在青春期后期有同性性行为。吉斯于1967年调查了2853名男大学生和831名女大学生,结果显示19%的男性和4%的女性承认有同性性行为。索弗尔德于1965年调查了1873名英国13~19岁的未婚男女,发现5%的男性和2%的女性有过同性性行为。据分析,同性恋占总人口的比例在英国为5.3%,在法国为5.7%,在意大利为6%~8%,在丹麦为5%~10%。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74年的推测,美国同性恋者大约有1000万人,相当于美国总人口的10%~12%。当然,这个数据只是一种推断,作者认为其中可能包括双性恋者或者只是有过同性性行为历史者。
德国的施奈贝尔在20世纪70年代对许多国家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表明,绝对同性恋可能占人口总数的3%~4%。同时,怀特姆在1983年对同性恋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进行了跨文化背景的研究,他的分析表明:同性恋的流行情况与文化背景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同性恋占人口总数的比例相近。
由于我国性学研究起步较晚,我国同性恋的流行情况报道至今尚未见到。即使进行这样的调查,在近期也不可能获得确切的数据。主要由于作者根据近年来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的专题研究发现,我国的同性恋者几乎不会公开承认自己的性定向问题;他们参与的同性性活动也是处于秘密或半秘密状态下;同时,大多数同性恋者不参与任何同性性活动或与其他同性恋者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大陆已有许多大城市开始出现同性恋聚会的场所,有些城市甚至出现了同性恋酒吧,作者在某个中等城市就直接接触了200名以上的男同性恋者。此外,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估算,我国香港有15万~30万同性恋者,占香港总人口的2.5%~5%,而在中国台湾省同性恋者数达百万之多。
根据上述情况,我国大学教材《变态心理学》在总结众多研究后归纳了不同性定向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35%为绝对异性恋者,35%有过很少的同性性行为历史,20%有过几次同性性活动,2%是双性恋者,4%以同性恋为主伴有异性性活动,4%为绝对同性恋者。
四、我们的调查
从1993年以来,作者便对同性恋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也对同性恋的发生率进行了调查和考察。虽然耗时20余年,但这些结果并不十分精确,仅供参考。
我们的考察方法如下:选择我国东部某个中等沿海城市,其城市规模约130万常住人口,约50万流动人口,总生活人口在180万左右。该城市在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方面均处于我国的中等水平,社会开放程度、城乡人口比例和城乡交通便利程度也处于中等水平。
调查开始前,我们经过反复考察,确定男同性恋集体活动场所7个。在取得当地许多男同性恋者的理解和支持后,我们选择了20名男同性恋志愿者进行协助,并让他们对调查目的、方法、调查所获得的数据的运用目的和方式等有明确的认知。同时,我们还取得了部分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同意和协助。在正式调查前,我们进行了数次模拟调查,并进行了重复验证,确认调查的可靠性。
1996年10月的某日,我们在每个男同性恋者的活动场所派出2个男同性恋志愿者统计当天在这个场所活动的男同性恋者的人数。同时,剩余6名男同性恋志愿者和作者则在各个场所之间进行“巡回”,以尽量排除对“流动者”的重复记数,如此调查重复了7次,并最后进行人数统计。结果显示,在一个单位活动时间内,7个男同性恋活动场所中大约共有142名男同性恋者参与了当天的活动。
在对总人数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后,我们分别对200名男同性恋者参与同性恋场所活动的频率进行了调查。在20名男同性恋志愿者的参与及活动场所负责人的支持下,我们基本排除了对某个男同性恋者进行重复调查和统计的可能性。调查结果发现,每个男同性恋者参与这种场所活动的频率大约为1.5周一次。
根据上述调查,我们大致获悉,在这个总活动人口为180万人的中等城市里,大约有1420名男同性恋者比较有规律地、经常地参与着比较“公开”的同性恋“团体”活动。这是我们得到的第一个数据。
我们获取第二个数据的情况是:通过与200名男同性恋者的交谈和访问,我们获悉还有1倍左右的男同性恋者基本不参与公开的活动。他们可能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偶有“流连”,遇到合适的伴侣便“结伴”离开,并可能从此不再出现。有的则在其他场所,即普通的娱乐场所结识男同性恋者。因此,我们将数据增加到2800名左右。
近6~7年,我们在许多公共媒体上进行了有关同性恋知识的宣传,吸引了大批男同性恋者前来咨询。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们发现,他们基本上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同性恋活动,也不与个别同性恋者进行交流。也就是说,他们是属于隐藏的男同性恋者。根据我们的分析以及相关交流行病调查发现,这些人的比例约为前述总人数的1倍左右。因此,我们将数据再次增加到了5600名左右。
此外,我们还在大学生中进行了同性恋调查,发现大约还有1倍的男同性恋者处于自我认识和排除的过程中。他们既不会去同性恋活动场所公开活动,也不会去找医师。因此,我们的数据有所增加,其数字达到了10 000名左右。
还有一些男同性恋者因为有许多顾虑,害怕被别人认出继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工作或学业,因此不在本城市活动,而在去外地出差等时与当地的男同性恋者进行交流活动。当然,也存在外地同样情况者来到了本地,因此这些人未被统计在内。
根据本地的人口总数,去除女性人口数,男性人口大约为75万人。而再去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口,本地大约有50万的“性活跃期”人口。至此,我们大致可以获悉男同性恋者占1%~2%。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老年人口中仍然有同性恋者,但他们已经很少或基本上不再参与这些公开性的活动。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也基本没有发现65岁以上的老年男同性恋者参与或被我们所调查。因此,我们在统计时将老年人口数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我们的调查基本上证实了众多国内外专家的研究结果,即同性恋者占人口的1%~3%。当然,我们需要再次重申:我们的数据在样本抽取、调查方法、统计推断等方面均存在一些缺陷。虽然我们反映的情况相对局限,但在目前无法获得更全面、更科学的数据的情况下,我们的数据还是可以对我国的男同性恋发生率情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作为男同性恋现象的研究者,我们也在期盼着更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或结果的出现。另外,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女同性恋研究的复杂性,我们没有对女同性恋的情况进行研究,因此在这个方面我们不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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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同性恋的发生机制
从发生上来看,可将同性恋分为素质性和权宜性两种。
一、素质性同性恋
素质性同性恋是指在遗传上是一种性别,而在体态上又属于另一种性别。他(她)们自幼年起即可有所表现,如爱穿异性服装、说话带有异性腔调、举止动作如同异性、喜欢与异性小朋友玩耍等。到了青春期,他(她)们开始对同性产生好感,对异性失去兴趣,甚至十分厌恶反感异性。
1.遗传有证据表明,遗传因素在同性恋的发生上发挥明显的作用。
Kallmann(1952年)通过调查40对单卵双生子发现,只要其中有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必然也是同性恋者(100%的一致率);而45对双卵双生子中,只有15%是一致的。但1968年有人报道称5对单卵双生子,只有2对同属同性恋,一致率仅有40%。
1993年华盛顿国家卫生研究所的分子生物学家海莫(Dean Hamer)带领的研究组发现,异性恋兄弟在X染色体短臂上的一段基因的共有率是50%,而同性恋兄弟在这一段基因上的共有率则高于50%。
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1993年)发现,76名男同性恋者的男性亲属中同性恋比例相当高,而且均可追溯到母系方。此项家谱研究提示,男同性恋者可能由母系所遗传,此后科学家们便把注意力集中到X染色体上。
为证实上述猜测,有人开展了一项针对40对同性恋兄弟的DNA分析,结果发现有33对兄弟的X染色体在特定区域上竟存在5个不同基因片段相同。由于一名男性X染色体上的基因片段是其母亲两个X染色体上的基因进行高度随意组合而来,因而两兄弟的基因排列应极不相同;又由于两兄弟在其他方面的特征均不相同,只有同性恋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因此表明至少有一个与同性恋有关的基因位于该染色体。此项研究的负责人哈默表示:“这是迄今为止有关性取向具有遗传基础的最有力证据。”
母系遗传解释了为什么男女同性恋者的子女在较一般人所生育的子女要少的情况下,同性恋仍没有最终消失的疑问,其答案是:导致男同性恋的基因是由异性恋的女性所携带,并且可传递给后代,而这些基因并没有使这些女性成为同性恋者。
此研究小组对女同性恋者的研究结果也初步显示,女性的性取向同样受基因影响。
2.性激素素质性同性恋可能由性染色体异常而形成,也可能由性激素异常而形成。
Money等人证明,在胚胎发育的关键期雄性激素的过多或过少,均会对性别的分化产生巨大的影响。此期,女性胎儿若接受过多的雄激素,虽然最终仍会发育成女性,但她们的行为会偏向男性化。在此基础上,如果让她们生活在一个对自己性别认知不明的环境中,她们很可能会发展成同性恋者。同样,男性胎儿在此期若接受雄激素过少,出生后又生活在对自己性别认知不明的环境中(如在家中被当女孩对待、缺少与男孩接触等),他们也很可能会发展成为同性恋者。
每个人都有男、女两性的性激素存在,其中异性激素的比例可占30%~40%。有人认为,当这两种性激素的分泌不平衡时,则可产生性取向的变化。素质性同性恋可能与此有关。有报道称:①男同性恋者血中雄激素水平低于男性异性恋者。②男同性恋者可显示非典型的雌激素反馈形式。在注射雌激素后,黄体生成激素(LH)出现异常的反跳性增高。但是,多数同性恋者未表现出性激素的异常。
同时有人发现,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的女性患者伴有双性恋或同性恋的比例要比一般人口高。
3.环境因素 贝利及比勒(美国,1992年)调查了167名有兄弟的男同性恋者。其中,56名为单卵双生兄弟中的一方,54名为双卵双生兄弟中的一方,另57名有一个领养的兄弟。他们发现,52%单卵双生兄弟中的另一方也是同性恋者,28%双卵双生兄弟中的另一方是同性恋者,而在领养的兄弟中只有11%的兄弟是同性恋者。
1993年贝利与比勒又调查了147名女同性恋者,其中115名是孪生姐妹,32名是领养的姐妹。结果发现,48%单卵双生姐妹是同性恋者,16%双卵双生姐妹是同性恋者,而只有6%的领养姐妹是同性恋者。
参与上述研究的兄弟姐妹都生长生活在同样的家庭里,如果同性恋的产生为环境所致,3组不同的兄弟和姐妹的同性恋比例应当较一致,但研究结果并非如此;如果同性恋的产生是由于遗传基因,那么单卵双生兄弟或姐妹的同性恋一致率应该是100%,但事实又非如此。因而,研究人员认为:同性恋的产生是由遗传所决定或受遗传所影响,但不可忽视后天环境和心理动力机制的作用。
在此之前,拜贝尔(1962年)在研究同性恋者的家庭后发现,男同性恋者的家庭中,多为母亲居统治地位,父亲相对被动,于是他认为同性恋与母子的亲密关系、认同感有关;但事实上许多同性恋者的家庭并非如此,而且在此家庭环境下成长的男孩并非都有同性恋行为。金西在比较了1500名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家庭结构、家庭成员的关系后,认为同性恋与家庭背景之间没有明确的关联。
关于同性恋的发生机制,1992年在美国精神病学界曾有一个调查,在508名应答的精神病学家中,28%认为同性恋是受环境因素影响所致,而72%认为是由生理因素所造成。
二、权宜性同性恋
在一个没有异性或极少异性的环境里,人们会很自然地把他(她)们对异性的欲望转移到同性。例如,远洋轮船、军队、寄宿学校、寺院、修道院、监狱等地方往往是产生同性恋行为的有利环境。这时,很容易发生精神上的恋爱关系,尤其以女性更为多见。但当海员上岸、士兵退役、寄宿生有接触异性的机会时,他们会立即抛弃原先的同性伴侣,并把兴趣转向异性。因而,这一类同性恋被称为“权宜性”同性恋。严格说来,这种人不能算是真正的同性恋者,而只能称为同性恋行为。但他们可能会对自己的同性恋行为产生强烈的悔疚心理,进而导致焦虑、抑郁等神经症状的出现。
第三节 同性恋的表现
同性恋者之间的性欲满足方式不同。Ellis发现,20%只存在精神上的结合,没有任何肉体上的性活动;30%~35%其关系不超过亲密的触摸,男性多为互相手淫,其他的方式包括以腿互相紧夹、以嘴吮阴茎等,而女性的方式包括接吻、紧紧拥抱、互相手淫以及互相舔吮阴部。
按同性恋行为方式,可将同性恋者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
主动型同性恋者是指与另一同位恋者发生性活动时居于主动地位,即居于男性体位,而对方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即女性的体位。同时,他(她)们在精神上也处于主动的、追求的和支配的地位。
被动型同性恋者则与主动型者正相反,从精神上到性活动的体位上均处于被动的、女性的地位。
与异性恋关系一样,同性恋者也存在偏好。有人偏好主动,有人偏好被动,大多数同性恋者常改变性活动中的角色。但是,偏好于被动行为方式的男同性恋者和偏好于主动行为方式的女同性恋者多为素质性同性恋,他们较男性主动型及女性被动型难于克服角色改变。
大约20%男同性恋者有明显的女性气质,他们的装束打扮以及言谈举止具有女性特点。大约20%女同性恋者有明显的男性气质,她们喜穿男式服装,言语举止如同男性。
在兴趣爱好上,男同性恋者喜欢艺术、舞蹈、戏剧等娱乐活动,而不喜欢体育及攻击性的活动。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文学家、艺术家中不乏同性恋者。
Bell和Winberg(1978年)报道,71%白人女同性恋者喜欢体育运动,如篮球、足球等;而只有28%白人女性异性恋者喜欢这些活动。
由于同性恋者往往穿着异性服装,甚至有要求做变性手术者,故应对同性恋者的异装症及易性症与异性恋的异装症及易性症进行鉴别。
一、衣着装束
男性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虽喜异性穿着打扮,但多穿戴如普通女性日常装扮。男同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则往往浓妆艳抹、发式时髦、追求异国情调,以显示自己或吸引同性。
二、行为举止
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不穿着异性装束时,在行为举止上与正常男性一样。在公共场合,若不注意观察,很难发现他们有性别身份障碍。即使他们着异性服装,也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举止,不全像异性装扮的同性恋者那样模仿女性的语调和姿态。因而,某些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本质上不过是男性气质很足的男性穿上女性的服饰而已。同性恋的异装症者及易性症者则不同,即使他们不着异性装束,许多人也表现得富有女性气质。
三、性别感
许多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只存在与他们生物学性别不同的性别感,而几乎不表现异性的行为特征。例如,男性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除了有异性的性取向之外,他们往往爱好体育活动,不喜欢跳舞和表演,不注意化妆打扮,并且他们还很难学会正确的化妆方式以及挑选合适的服装。
同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则精通于梳妆打扮,他们往往自己设计并裁制女装。
四、职业选择
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往往选择传统上由男性来担任的工作,如工程师、机械工、推销员、企业老板等。同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则往往选择成为理发师、美容师、裁缝或在娱乐圈中的工作。
异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通常不会像同性恋者那样公开跳舞或表演。同性恋者的女性气质愈浓,则愈喜欢这些活动。目前,有数以百计的同性恋的异装症者和易性症者在某些国家的夜总会里进行色相表演。
第四节 同性恋的分级
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其程度在每一个同性恋者上均不尽相同。金西(Kinsey)根据男性人群性指向的调查结果指出,人类的性指向是一个连续体,认为某一个体若不是异性恋者即是同性恋者的看法是错误的。他将纯粹的异性恋,即从无同性恋冲动及同性恋行为的定为“0”级;异性恋指向占绝对优势,仅曾有过1次或很少几次同性恋行为的定为“1”级;异性恋指向占优势,但有过较多同性恋经历的定为“2”级;对异性及同性的性爱倾向并无区分的定为“3”级;同性恋指向占优势,但有过较多异性恋经历的定为“4”级;同性恋指向占绝对优势,仅有过1次或很少的几次异性恋行为的定为“5”级;无异性恋冲动及异性恋行为的,即纯粹的同性恋定为“6”级。
但是,也有些学者反对金西关于性取向是一个连续体的结论。
第五节 同性恋在行为上的性别差异
一、男同性恋性行为的特点
男同性恋者的性冲动较正常人更为强烈,因而性活动的频度及性伴侣的数目均较正常人为多。Bell(1974年)统计,男异性恋者一生中平均有10名性伴侣,而男同性恋者一生中平均有100~1000名性伴侣。
Schzen(1977年)对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性性行为进行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的性伴侣平均为女同性恋者的15倍;有超过50名以上性伴侣的男同性恋者为女同性恋者的11倍;男同性恋者平均每年有16名性伴侣,而女同性恋者只有2名。
Bell和Winberg(1978年)调查发现,近1/2白人男同性恋者和1/3黑人男同性恋者有超过500名的性伴侣;1/3白人男同性恋者和1/4黑人男同性恋者的性伴侣为100~500名;79%白人男同性恋者和51%黑人男同性恋者在谈及性伴侣时称其中半数以上素不相识;70%白人男同性恋者和38%黑人男同性恋者与半数以上的性伴侣仅有过1次性关系。在女同性恋者中,7%白人和12%黑人有50名或稍多一些的性伴侣;有过素不相识的性伴侣者只占6%(白人与黑人一样)。
男同性恋者的性活动多发生在公园、公共厕所(国外可在同性恋俱乐部)里。他们在发生性活动之前多并不相识,性活动结束后也多选择不再来往。仅少数人保持较长时间的性关系。
二、女同性恋性行为的特点
女同性恋者的行为与男同性恋者不同。她们只有很少的几个同性伴侣,一生中可能共有2~3个,较异性恋女性的性伴侣更少。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十分亲密,感情真实、深厚而持久。
三、双性恋者性行为的特点
Blumstein和Schwartz(1976年)的研究表明,双性恋的男人和女人的性行为也有上述相似的性别差异。双性恋男性更偏向与素不相识的男性发生同性恋行为,性活动结束后不再联络。而且,他们在有同性恋行为之时还同时有异性恋行为。
双性恋的女性偏向于与亲密的女友发生性活动,且感情深厚、持久。她们往往在某一段时间里只与同性或只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同时与两种性别的伴侣发生性关系。
双性恋的男性往往是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女性而通过同性性活动发泄性欲。双性恋的女人则不然,她们往往先与性伴侣建立发展深厚的感情,然后才有性活动。
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有与异性性交的经历:男同性恋者有1/3~2/3有与异性性交的经历;女同性恋者则更高,比重可达60%~85%。很多同性恋者已经结婚,但他(她)们的分居和离婚率很高。
第六节 对同性恋的态度
动物间也存在同性性行为,比如灵长类中的猩猩和狒狒也存在同性性活动,并且雌性多于雄性。还有人观察到,雄性海豚之间有进行肛交的现象,因而同性恋是一种生物现象。
同性恋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及不同国家均流行过。古希腊和古埃及的兵营中曾盛行同性恋行为,古希腊认为同性恋不仅有其军事价值,更是与智慧、审美观和伦理道德相关,在部分文化中同性恋比异性恋更为高尚。
基督教兴起后,同性恋被人们认为是有毁名誉的行为,并对同性恋者施行严厉的惩罚,甚至处以死刑。但无论多么严厉的法律或强烈的社会谴责,都无法彻底消灭同性恋的发生。
相比之下,女同性恋较男同性恋更易被群众接受,这种性别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受生物因素的影响。几乎所有文化都认为女性之间的感情理应比男性更为亲切、自然,她们之间存在性爱关系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同地区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在一些社会中,同性恋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澳大利亚以及非洲某些地区的土著人认为同性恋是正常性活动的一部分,一个以异性恋为主要性取向的人也可以同时有某些同性性行为。在印第安平原上,可以看到男同性恋者身穿妇女服装在许多场合下扮演着女性角色;在西伯利亚的一些村庄,人们常常把那些身着女装的同性恋男性视为有身份的人;在夏威夷群岛,衣着、举止都模仿女性的男侍者随处可见,这些人多是同性恋者。
关于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障碍的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一般人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但是已很多组织(包括同性恋者的组织及非同性恋者的组织)都在努力为同性恋者争取合法地位,并将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定为同性恋日,在世界各大城市举行游行,许多同性恋者也选择在这一天公开亮相,为争取同性恋的自由和合法化而呼吁。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美国的同性恋者和同性恋的支持者举行集会游行,抗议社会对他们的歧视。他们的举动也得到某些精神科医师的支持,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决议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的分类系统中取消,这一决定引起了相当大的分歧与争论,只能由会员投票来决定,最终1万多张有效票中有58%支持该项决议、38%反对、4%弃权。其实这个问题在许多精神科医师的认知里并没能去除。1977年,《人类性行为的医学方面》杂志做了一次民意测验,从精神科医师回收的2500张答卷中,69%的人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的适应而不是正常的变异。
尽管如此,1980年出版的《美国官方分类诊断系统》(DSM-Ⅲ)仍维持美国精神病学会的决议,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去除。与1952年出版的DSM-Ⅰ相比,这个变化无疑是巨大的。在DSM-Ⅰ里,同性恋属于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这一类别,被视为包含“病理行为”的性偏离常态的表现。在1968年的DSM-Ⅱ里,同性恋虽然从人格障碍中独立了出来,但依然被视为一种病态,是偏离常态的性心理和性行为。
虽然在DSM-Ⅲ中去除了同性恋,但在“性心理障碍”这一类别中仍保留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样一个诊断术语。DSM-Ⅲ认为,只有那些因同性恋而苦恼的人才构成心理障碍。这一诊断要求同性恋取向是个体持久的心理偏好和行为方式,而同性恋行为和社会之间轻微的冲突不能够达到这个诊断。
1987年出版的DSM-Ⅲ修订版(DSM-ⅢR)里,“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作为诊断类别和术语也消失了。在“未在他处特别标明的性障碍”这一残余类别中,举了3种情况作为说明的例子,其中之一是:“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性取向而持续感到痛苦”,这一描述似乎包括了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的情况。直至1994年出版的DSM-Ⅳ依然在“未在他处特别标明的性障碍”这一类别中保留“对性倾向感到持续的明显的痛苦”。
世界卫生组织1990年通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已经将同性恋从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删除,这一做法与ICD-9大不相同。ICD-10在“F66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分类项目中首先声明:“注意:单纯性取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随后,在“F66.0性成熟障碍”和“F66.1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分类项目中,讨论了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似乎表明可能产生问题的不只涉及同性恋,也涉及异性恋或双性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标准也与ICD-10相同。
对于同性恋者的犯罪率问题,除非把同性恋活动当做犯罪,否则同性恋者并不比异性恋者有更高的犯罪率或反社会行为。当今社会上某些同性恋者的过激举动甚至犯罪行为,不少是他(她)们对不公正态度的反抗。因此,有些人认为除非把同性恋当做正常行为的一种变异,否则社会上依旧存在歧视同性恋的行为。
有人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并不违法,只有:①强迫他人进行同性恋行为;②与未成年人进行同性恋行为;③在公共场合进行同性恋行为;④3个人以上同时进行同性恋行为;⑤同性恋卖淫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违法的。不言而喻,以上这5种情况即使是异性之间也是违法的。
实际上,同性恋者在生活各方面的功能上包括性生活的功能,都不比异性恋者差。如果不被性取向所困扰,他们中大多数都能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富于创造,成就突出。
Masters和Johnson(1979年)发现,相较于异性恋,同性恋会花更多的时间与性伴侣交谈、爱抚,共同满足,在关系上更为平等。
综上所述,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病态。至于基于胚胎发育异常而形成的同性恋,可以考虑为一种性的障碍。只有存在心理发育障碍以及人际关系障碍的同性恋,方可被归属于精神病学中疾病的范畴。这些同性恋有明确的病因、典型的起病、慢性的病程、特殊的临床症状,并有其治疗及预防方法。即使是这种病例,只要他们不妨碍他人,他们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是否治疗。
第七节 同性恋的治疗
如果同性恋者本身并不因性取向与一般人不同而痛苦烦恼,同时也没有上述5种行为,则不必要“治疗”。
事实上,真心想成为异性恋者来求治的同性恋者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来求治的同性恋者是在外界,如父母、配偶、朋友、司法部门等的压力而为之。他(她)们的痛苦并不是来自性取向,而是来自外界的责难和歧视。他们之所以要求治疗,并不是心甘情愿地改变性取向,而是为了减轻外界的压力、应付家庭的需要。临床上存在许多同性恋者难以承受家庭的逼迫而与异性结婚,但又确实对异性无法产生感情,方才来要求治疗。也有些同性恋者是在司法部门多次惩罚之下,不得不来求治。因此在实施治疗之前,深入地了解求治者的动机十分重要。
对于非真心想改变性取向的同性恋者,治疗的主要内容是帮助他们接受现实,不带羞耻和内疚地去看待自己,要使他们认识到:同性恋并非疾病,也不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从而减轻他们内心的压力,改善他们的情绪状态。
权宜性同性恋者只需合理安排生活环境,培养他(她)们与异性社交的技巧,多能在很短的时间里改变他(她)们的性取向。
素质性同性恋者的治疗则不那么容易,激素注射、睾丸移植等均不能改变性取向。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治疗性偏好障碍的药物如甲羟孕酮(medroxyprogesterone)、丁螺环酮(buspirone)、氯米帕明(clomipramine)、氟西汀(fluoxetine)等,但疗效尚不肯定。
有报道称行为疗法对矫治同性恋行为有一定的疗效。
有人主张在多种治疗均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培养男同性恋者对男性化的女性(乳房扁平、肩宽臀窄、皮下脂肪少)的感情;以及女同性恋者对女性化的男性(肥胖、皮肤细嫩、胡须稀少)的感情。
对通过说服来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取向的方式应持谨慎态度,因为这种方式反而会破坏他们人际间的和睦关系。应引导他(她)们将性欲升华,转移到工作、学习方面去,如此既不会给他们自己带来麻烦和痛苦,又可对社会做出贡献。
(陈昭典 许毅 刘云嵘 马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