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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疫情之下,建设工程停工期间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
【兰台观点】
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能发生工程及物资损失、受雇人员的伤害损失、承包人机具设备损失、承包人的停工损失、项目清理修复费用、赶工费等诸多损失。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合同双方如何分担损失,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如果《工程总承包合同》有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损失。对于未约定部分,兰台认为,原则上,工程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总承包方自身财产和相关人员人身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此外,需注意的是,疫情损失的造成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原因的,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责任比例需视个案具体情况确定。
需特别说明的是,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损失,并非仅仅取决于疫情本身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含义,而且在于其主张的损失是否与本次疫情形成了因果关系并有证据可予以佐证。如果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并未导致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或即使疫情导致了工程停工,但延期存在其他原因,亦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