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办案技巧及赔偿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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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劳动能力鉴定有何程序性规定?[1]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6日黄某到重庆市欧特工程公司上班,2013年11月29日,黄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于2014年1月21日出院,共住院53天。住院期间,欧特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2014年3月10日,黄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欧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2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黄某与欧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欧特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6月19日,该院判决黄某与欧特公司之间从2013年10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为工伤。欧特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2014年11月12日,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黄某之伤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欧特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未交费。黄某垫付了鉴定费750元。2015年2月9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黄某之伤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3月12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欧特公司支付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9010元。欧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不合法,应该按照初次鉴定结论认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欧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黄某的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黄某对此认可并放弃重新鉴定。欧特公司虽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之后予以放弃,而被上诉人黄某却自己单方面去交钱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据此判令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是不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没有支持欧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在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黄某之伤为九级伤残后,欧特公司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当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黄某之伤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后,欧特公司以自己未交费、费用是由黄某代交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无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后欧特公司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欧特公司的该项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因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性问题而产生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经常会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问题产生分歧,特别是在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双方因程序性问题产生争议的问题更为突出。要想很好地解决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性问题,避免产生分歧,需要我们熟知法律有关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规定。我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具体步骤、时限和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具体规定:(1)初次鉴定申请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初次鉴定提交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具体步骤和时限:①受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完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②组成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为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按照自由组合的原则随机抽取。③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依据。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作出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⑤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具体规定:(1)申请再次鉴定的时效。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申请人没有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再次鉴定的受理机构。再次鉴定的受理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3)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再次鉴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初次鉴定结论有重大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并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如果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没有错误的,应当驳回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结合本案,黄某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后,欧特公司不服,依法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被该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由于鉴定机关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系法定鉴定机关,又由于再次鉴定程序的启动,系基于用人单位欧特公司的再次鉴定申请,而非因劳动者黄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用人单位欧特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放弃再次鉴定申请,更由于劳动者黄某缴纳再次鉴定费用的行为并不能成为阻却再次鉴定结论生效的法定条件,故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再次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采信。欧特公司上诉称已放弃再次鉴定申请,黄某也放弃再次鉴定,该鉴定系违法及应采信九级伤残初次鉴定结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重点提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当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被受理之后,如果想要撤回或放弃再次鉴定,一般要通过书面申请并得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可,拖延缴纳、甚至是不缴纳鉴定费不是阻却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法定条件。又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所以本案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再次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程序,又是最终结论,依法应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