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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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条文注释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案例注释

案例1:史某某与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新中民再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虽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规划宅基地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划宅基地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的财产损害纠纷,并不是划不划宅基地而引起的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规划宅基地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的财产损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