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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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一般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如不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中的相关义务的责任以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等。本条第一款规定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的一般规定,这些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第二、三款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不同的是第二款是讲过错责任,第三款讲的是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则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没有对过错推定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在特殊侵权的具体情形中涉及了过错推定。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则对过错推定做了规定,依照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案例注释

案例45: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1期)

裁判摘要:银行营业部在办理购货汇款时,应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除应当审查办理解付手续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索验取款人是否受汇款单位委派办理解付手续的证明。银行营业部不严格审查取款人应持的证件,违反了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汇款被他人冒领,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46: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裁判摘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配套规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配套解读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履行的责任以及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以后,当事人则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扩大损失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应该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如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确定合理的时间应当考虑取得证明的时间以及送达证明的时间等。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而受损的赔偿和补偿〕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条文注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142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重合〕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