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复
重复(repetition)是音乐发展的最简单的基本手法,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发展手法。重复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突出被重复的乐思,加深听者对它的感受。一般来讲,短小的动机细胞因承载了乐思的重要信息,其重复就更加必要。
完全的重复在文本中的表现为简单的反复,这种反复在乐思的强调和发展中起着统一的作用,反复不提供任何对比的因素。简单反复次数增加时,又会使乐思的陈述和发展停滞僵化,妨碍了音乐有机地发展。因此,简单反复的使用一般不超过两次,即我们常说的“事不过三”。
有时候短小的乐思需要做多次的反复,以便使它产生某种形象或动作的持久性感觉,这样的反复一般带有某种明确的美学意义和表现倾向。也就是说,通过这种不断的反复,强化和突出了作曲家的某种表现意念,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如舒伯特的《未完成交响曲》第一乐章的结尾,作曲家将两小节的动机反复了六次之多,使该动机暗示的悲观的结局思想非常突出。而一二次简短的反复是完全不够的。
乐思无论长短,反复一般是按偶数来进行的。因为偶数的反复最易让听者清晰地感受到,而奇数的反复就破坏了这种平衡与对称关系。另外,乐思的反复往往在结构上造成间断的效果。因为相异结构之间的连接可使结构之间融合连贯,而相同结构之间的连接(反复),则恰好形成区分和间隔。这就是所谓“同则分,异则合”的道理。
在复调音乐中,固定低音线条和帕萨卡利亚中的主题也是旋律材料重复的范例。与主调音乐中的简单重复不同的是,在不断重复的固定低音线条和帕萨卡利亚中的主题外,其他的声部也在作不断地变化和累积。因此,音乐总体的结构还是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
不完全的重复实际上是指变化的重复。它的本质已经应当算是变奏的一种了。不完全的重复主要指在音程、节奏、和声、织体上和原形有一定的变化,但从总体上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变体与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为任何音乐作品的形成都是由最小的核心动机细胞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整部音乐作品就是最小的核心动机细胞做逻辑化的变奏而形成的。
用十二音技术和音级集合技术写作的音乐,从本质上也属于变化重复的一种。因为该类作品的音高材料完全建立在其基本音列和基本集合之上,只不过是将这些基本音列和基本集合做了移位、逆行、倒影、轮转、增减值等各种变化。当然,除了音高以外,该类作品在和声、节奏、织体等的组织方面也有很大的变化展开空间。换句话说,从音高材料来看,十二音和音集作曲的结构方式属于重复或变化重复,但以其他的结构元素来关照,则属于变化或展开的结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