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化劳动关系制度与学科初创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突破性发展。与此同时,劳动制度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突破,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成为劳动制度改革的标识。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这十年时间中,随着市场经济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改革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劳动关系研究在这十余年时间中,得到了历史性突破,学界已有许多学者开始把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作为研究主题,并且研究的学科也不仅限于劳动法学和工会研究,而是形成了多学科、多视角共同研究的领域。这时期劳动关系研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在研究主题上,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这时期的劳动关系研究,已不再把劳动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仅仅看成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在研究主题上已开始关注劳动者的权益。第二,在研究视角上,劳动关系研究不再局限于劳动法和工会研究,在学科上已向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延伸,形成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第三,在研究的具体问题上,这时期的劳动关系研究大多数仍偏向于实务研究,而制度研究和理论研究较为缺乏,所以大部分研究成果发表的期刊层级并不是很高。综合来看,这时期的研究已形成了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但仍然未形成成熟的学科。下面就这时期学界集中在一些核心主题上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 劳动者权益研究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劳动者群体中出现了两类新型的群体,即农民工群体和下岗失业工人群体,学界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角度对这两大群体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于农民工群体,学界主要集中研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民工潮”形成的原因与机制、农民工社会地位、农民工社会融入、农民工思想意识、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民工家庭以及城市流动人口治理等主题;[36]对于下岗失业群体,学界集中研究了失业的原因、下岗失业工人生活与家庭现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下岗失业与社会稳定等主题。[37]对于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这两类劳动者群体,一批专注劳动关系研究的学者,并没有像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学者那样去研究具体的经验问题,而是以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从劳动法的角度研究了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问题。从这十余年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劳权与劳动权的研究
1995年,常凯主编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一书出版。这本书被誉为“是目前劳动领域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入的研究成果,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变革中最新的研究成果”,[38]并被认为“是一本高水平的开创性的学术著作,它填补了我国学术领域的一个空白,为今后劳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39]这本书从研究劳动问题为出发点,研究了当时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主体以及劳动者权益。所以,这本书不仅把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进行了研究,而且转变了传统研究劳动关系的视角,即从研究劳动制度改革的角度研究劳动关系,转向了对劳动者主体与劳动者权益的研究。常凯在第一章导论中认为:“本书所研究的课题,即是以中国的劳动问题为专门研究对象所做的一次学术尝试。本书将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看成是构成中国劳动问题的三个依次递进的基本层次和相互关联的基本内容。其中劳动关系为基础,劳动者为主体,劳权为核心。”[40]之所以要把劳权作为研究和解决劳动问题的核心,常凯认为,“劳动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实现劳权保障,这是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一个历史性的社会任务”,中国正在崛起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中国的劳动者阶层,而这一阶层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并未能有效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失业、低工资、缺乏劳动安全、社会保障不足等劳动问题。所以,劳动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和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关系协调制度,以确保劳权的实现。[41]
常凯(2001)在论文《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点和核心》中对劳权的概念、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做了更明确的说明。他认为:“劳动法律体系的构建,应以劳权本位作为理论出发点,应以劳权的实现和保障为其基点和核心。本文所提出的劳权概念,是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应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即劳工权益,应是劳动法律的基本范畴和劳动立法起始概念。”[42]并且,他认为劳权并不简单等同于劳动权利或劳动权。劳动权,亦称劳动权利,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劳权是指现代产业关系中劳动者的全部权利,劳权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内容,但同时包括了更为宽泛的经济和政治等社会权利。劳权保障是劳动立法的出发点,又是劳动立法的归宿。[43]姜颖(2003)在认同劳权的基础上,认为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例如,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劳动立法中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明显滞后等问题,下一步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做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44]
另外,有些劳动法学的学者,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也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林嘉(1999)从人权的角度对劳动权进行了阐释,她认为,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有报酬的工作并得到相应保障措施的权利。劳动权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中又具体表现为生存权。1994年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劳动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它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具体化,并就劳动权的实现规定了各种保障措施。[45]沈同仙(1997)则从我国劳动权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其内涵,她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其中劳动权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劳动权的本质属性为生存权,其权利主体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如果公民通过国家统包统配直接赋予其劳动岗位的方式实现劳动权,既不符合法律对权利保护所要求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对权利行使所要求的效率原则。因此,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并不意味着公民有坐待国家赋予其就业岗位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46]冯彦君(2003)从理论层面上,对劳动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结构和法律保障做了更为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标志劳动者人格独立、蕴含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劳动权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劳权诞生时起,劳动权的发展和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47]
(二)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劳动者权益研究
2001年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也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步入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国的生产和制造加入了全球化的供应链当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如何保护全球供应链中劳动者权益,则成为当时劳动关系的一个核心议题。常凯在2002—2004年期间,连续发表了几篇有关经济全球化、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文章。常凯(2002)在论文《WTO、劳工标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中国加入WTO,必须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劳工问题和劳资关系的影响。中国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以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为依据,根据中国的法律原则和国情特点,完善和健全中国的劳动立法,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在文章中他主要结合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具体分析了当时国内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情况。[48]常凯(2003)在另一篇文章《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中,结合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劳权发展的历程做了具体分析。在文章中他提出,要实现和保障法律服务劳动者的权益,必须要形成一种劳权保障的法律机制,明确劳权关系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首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是政府的职责;其次,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企业基本的法律义务;最后,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工会的义务。[49]在《经济全球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一文中,常凯(2003)则结合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劳动来分析中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他提出,我国在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劳工权利保护和劳工标准的基本框架。体面劳动所提出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与我国的劳动法律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实施体面劳动,即是要以国际劳工标准和体面劳动的内容要求为参照,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并在改革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落实劳工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50]
冯同庆(2002)在《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一文中提出,加入WTO将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劳动关系问题在范围上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和国家关系问题,在性质上会演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协调机制上更需要与国际惯例衔接。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核心在于实现中国劳动力低成本与执行国际劳工标准的平衡。[51]林燕玲(2003)则从当时中国劳动者队伍内部结构分化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国际劳工标准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52]周长征(2004)则以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为参照,对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立法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比较分析。[53]这些研究对于中国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劳动立法的未来发展,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 市场经济中工会理论、地位与职能研究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时期的《工会法》。《工会法》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维护”“建设”“参与”与“教育”四项职能,并确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意味着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列宁工会学说在理论和职能与地位的阐述上都要进行调整和发展。在这一时期,以工会研究者为主体的一大批学者对工会理论和工会职能与地位做了非常多的研究和论述。尽管这些研究大部分仍停留于现象描述或是实务工作的分析,但仍有不少研究在理论深度上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下面分别从工会理论创新和职能重新地位两个方面进行综述。
(一)工会理论研究
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会理论体系,这是当时工会研究者们首先要面对的议题。孙中范(1994)在《关于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体系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就认为,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换过程中,我国的工会运动实践不断地向前发展,工会理论研究也日趋深入,工会理论的原有框架已不能完全容纳工会理论的最新成果,因此,迫切需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科学体系。[54]冯同庆在1994年、1995年发表的几篇文章中都分析了工会理论框架问题。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条件下工会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他认为研究工会理论,应包括如下理论:(1)劳动关系、产权关系变动中的劳动者权益补偿理论。(2)社会转型中的职工队伍社会分化与整理理论。(3)工会协调社会关系以全面实现劳动者权益的理论。(4)工会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体制决定和体制创新理论。(5)工会实现劳动者权益的自身体制更新和主体更新理论。[55]孙中范、桉苗(1996)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框架研究论纲》一文中,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理论体系框架。他们认为,职工群众及作为其代表者的工会组织,是工会运动的主体,工人阶级理论和工会性质的理论,是工会理论的主体本质,占有基础和核心的地位;研究工会的基本任务和社会职能,是贯穿工会理论的主线,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研究工会在国家经济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及其与党和政府的互动关系,是工会理论的环境论。[56]
工会研究者在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上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且也结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工会的性质、职能、地位以及与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证。除了工会研究者之外,与此同时社会学的一些学者跳出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列宁工会学说的范式,对中国工会在理论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性探讨。张静(2001)在《“法团主义”模式下的工会角色》一文中,虽然未用法团主义理念和理论来分析中国工会,但是通过介绍法团主义的基本思想,分析了市场经济中工会应该扮演的角色和履行的职能。作者认为,工会在法团主义思想体系中被赋予了双重政治角色,既代表其集团群体利益,又负有超越团体之外的公共责任。国家需要保证他们参与咨询和决策的合法地位,同时又确定工会的代表身份具有垄断性,即对同样身份代表组织的数量,或称代表的渠道做出限制,避免在同一职业中出现多个互不承认的代表性组织,出现代表地位的竞争。尽管作者未直接分析中国工会,但为从理论上分析中国的地位及与国家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57]陈佩华(2001)发表的《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一文,则借用组合主义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直接分析了中国工会、政党、政府以及其他非工会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58]这一研究也为研究中国工会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选择。
(二)工会职能与地位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和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发展,关于工会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在劳动关系调节中的作用,也是当时学界集中关注的研究主题。常凯(1995)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地位》一文中认为,工会在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主要由其作为劳权代表体现出来,具体而言,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来签订集体合同实现的。当然,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工会的地位还包括工会的社会政治地位,这主要体现为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作用。并且,工会的政治地位是工会的经济地位的反映,工会的经济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的基础。[59]常凯和吴亚平(1996)在《工会:集体劳权的代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工会的社会定位问题初探》一文中更加明确了工会的社会地位问题,他们认为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工会运动的历史性转变,对于工会最主要的要求是必须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成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完成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任务。[60]对于工会作为集体劳权代表的定位,基本上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对于工会的职能,许多工会研究者根据《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展开了论证和解读。全总法律部“工会法制化建设”课题组(1999)在《坚持依法维权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文中认为,要实行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关键和核心的问题是必须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则包括了市场化条件下工会在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以及三方协商等方面的机制与制度。[61]
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学术主张。董保华(2003)在《论工会职能的新定位》一文中提出,目前法律法规对工会职能的定位仍然存有一定的问题。一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职能仍然过多,2001年新《工会法》赋予了工会多项职能,导致工会在多项职能中可能举棋不定,工会职能定位仍然不甚明了;二是工会如何用好权利的机制仍然没有确定。未来工会应朝着民主化、社会化和行业化的方向改造。[62]董保华(2002)在另外一篇论文《论我国工会的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中,对工会改造“行政化”倾向做了更为明确的说明。他认为,从职业化改革出发,工会应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唯一的职能;从社会化出发,工会应依法治理社区工会及企业间的联合工会;从行业化出发,工会应参与制定行业劳动标准,来完善我国的劳动协调机制。[63]
虽然这一时期的工会研究著作和论文成果汗牛充栋,但在这些研究成果中,解释法律的适用、描述工会问题的现象、探讨工会的实务工作的研究仍然占绝大多数,本文所综述的仅是其中涉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研究
1994年《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学界对集体合同的主题展开了多学科的研究。一直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和《集体合同规定》(2003)实施,在这十来年时间中,学界对集体协商在市场化劳动关系中的必要性与作用、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集体合同立法以及罢工立法等主题展开了丰富的研究。
(一)集体合同制度与实践的研究
《劳动法》颁布后,就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的必要性。石美遐(1994)在《必要与实施:关于集体合同》一文中就提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我国应在全国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其理由是:推动集体合同实施是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分化的必要要求;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手段;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64]张国详(1994)认为实施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其必要性体现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清晰,这些关系,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加以调整。由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经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就是调整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法律制度。[65]关怀(1995)在《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一文中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表现在:(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2)协调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3)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5)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为企业提供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66]
学界对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的内容以及面临的问题也做出了较多的论述。王全兴(1995)在《集体合同论纲》一文中对集体合同制度相应的问题都做出了论述,他分别对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目标模式、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订立程序、集体合同效力做了阐述。[67]关怀(1996)在《略论集体合同制度》一文中也针对集体合同制度的整体框架做了较为完整的论述。[68]常凯(1994)在《现代企业制度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一文中,对当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关于集体谈判的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予以资格确认;(2)政府和雇主的作用;(3)关于谈判的程序和合同的内容要予以规范;(4)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规范。一直到21世纪,我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问题仍然存在。[69]程延园(2004)在《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一文中认为,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有:(1)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2)企业级别集体谈判的雇主角色不明,行业、区域集体谈判中的雇主组织缺位问题;(3)谈判环节缺位,协商谈判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4)协议内容雷同,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集体协议制度发展不平衡,一些企业和地区严重滞后。[70]除此之外,一些学者就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董保华(2000)就集体合同的主体与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71]常凯(1995)就外资企业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72]夏小林(2004)就私营部门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73]这些研究为推动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理论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此期间,大部分研究都是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实施问题的经验研究,但也有些学者借鉴西方集体谈判的理论进行了本土化理论研究。程延园(2004)认为,集体谈判能否为管理方所接受,并作为决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主要方式,取决于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体系,即一元论和多元论。集体谈判可以在全国范围展开,也可以在行业、地区、企业级进行,可以是多雇主谈判,也可以是单一雇主的谈判。[74]佘云霞(2004)认为,从理论上看,集体谈判应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谈判的行为主体是理性的;二是谈判涉及利益的协调与交换;三是谈判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75]
(二)罢工研究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中,罢工是绕不开的话题。工会没有罢工权,也意味着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缺乏谈判力,所以学界对于罢工的问题也展开了一些研究。葛少英早在1996年就提出,我国立法对罢工是回避而未禁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使企业职工罢工事件明显呈上升趋势,我国应参考国外罢工立法事件,建立罢工法律体系。建立罢工法律体系,他认为首先要修改《宪法》,增设劳动者罢工条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罢工的自由;其次尽快制定《罢工法》《集体协议法》和《集体劳动争议协调法》等,逐步建立或完善承认或允许企业职工罢工、规范和调整企业职工罢工行为的法律规范;最后,在立法的具体形式上应当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76]史探径(1999)在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罢工的相关制度基础上认为:罢工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我们需要首先弄清楚罢工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区分罢工、怠工、停工等概念之间的差异。在概念分析清楚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罢工权。但是,目前罢工立法时机似乎尚不成熟,规定罢工权,必须具备或同时附有以下几个要件:(1)有待人们在民主意识提高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前提下对罢工和罢工权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态度;(2)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3)必须规定配套法规;(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77]
苏苗罕等人(2001)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有必要在法律中确认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同时完善保护合法罢工和限制、取缔非法罢工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罢工案件,将罢工现象纳入法制轨道,并需要推动罢工立法的进程。[78]郑尚元(2003)对罢工立法做了更为详细的阐述。他认为,(1)罢工的宪法确认与具体法律规制需要结合;(2)限制罢工的人员、场所和行业;(3)对罢工规定严格的程序;(4)规定和平义务和和平纠察。[79]
罢工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而起步,虽然有部分学者研究了罢工立法问题,但是由于罢工涉及一些敏感话题,所以在这十来年,对罢工立法的推动作用非常有限。
四 企业劳动关系研究
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推进,劳动体制改革引发了企业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伴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兴起,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多元化、复杂化程度远超过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劳动关系研究中,涌现了一大批关于企业劳动关系微观层面的研究。这是劳动关系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即从传统体制改革、劳动法和工会研究,延伸到了关于企业微观层面的研究。
(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
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关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改革的研究,主要仍然集中于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中如何实现劳动制度改革。到1997年之后,因为下岗分流等政策的实施,学界对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改革的研究做了较大的推进。郑东亮、王文珍早在1996年的一篇文章中就对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特征进行了描述。他们认为在改革中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表现为:(1)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正常关系还未完全形成;(2)企业和职工在利益关系上具有复杂性;(3)职工与企业的平等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所以,他们认为要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改革:(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保持同步;(2)建立以当事人自行调整手段为主的多层次调整机制;(3)改革劳动行政,实现劳动部门职能市场化调控的转换。[8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进行了翔实的分析。他们认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之所以出现困难,其原因在于:(1)社会保险关系难以接续;(2)经济补偿政策和标准不明确;(3)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补偿,无力偿还历史欠债;(4)下岗职能再就业能力偏低。为解决这些困难,他们具体分析了政府、国有企业的职能与定位、劳动力市场重组、社会保险接续以及隐性再就业等问题。[81]王长城(2000)对国企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也进行了类似的分析。[82]关于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具体问题,学者也展开了研究。刘元文、高红霞(2002)对国企改革中职工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以及收入差距进行了研究。[83]信卫平(2001)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中,劳动者社会地位和劳动权益进行了具体分析。[84]中国工运学院法律系课题(1998)就国有企业改革中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85]自1997年以来,学界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劳动关系变化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这些问题对研究和解决下岗失业问题起到了很强的理论支撑作用。
(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学界主要分析了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特征与问题。徐树理(1994)认为,外资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几大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自主能力强;(2)劳动关系合同化;(3)劳动关系不稳定;(4)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意识和利益冲突明显化。[86]程延园(2002)对外资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她认为目前外资企业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2)外资企业大龄职工的失业问题突出;(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不到位;(4)外资企业工会力量比较薄弱;(5)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集体合同约束力较弱;(6)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规范。[87]常凯(1995)则对外资企业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目前外资企业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所以他分别对集体谈判的法律关系主体、程序、内容、形式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88]周长城和吴淑凤(2000)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劳资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劳资关系是由工业企业中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关系;劳资关系强调和解的过程;每一种劳资关系组成的系统形成了管理工厂的规则,通过集体而形成合同;等等。[89]
陈永志早在1995年就发表了《私营经济雇佣劳动关系剖析》一文。[90]在文中他认为,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社会主义条件下雇佣关系呈现自身的特点,他分别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劳动与资本交换的范围、劳动对资本的隶属关系、收入分配、劳资双方矛盾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七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得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差异。卢现祥(1999)分析了非公有劳资关系形成的特征,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制度的不断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就会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从不稳定向稳定转变,从非契约性向契约性转变,从机制不健全向健全转变。[91]许晓军(1995)在《略论我国乡镇企业的劳动关系》一文中认为,我国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的形成既没有以农民的彻底破产为前提,又没有以国家的保护为基础,而是从传统的乡村经济关系中逐步演变过来的,因此,这种劳动关系与其他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92]
当然,这时期企业劳动关系的研究仍然仅停留于劳资之间关系确立的研究,并且更多是结合劳动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并未与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深入研究企业用工管理或劳资在生产过程中合作抗争关系。但是,学者在这时期已开始把研究主题延伸到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研究,突破了传统仅停留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