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规制: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形态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研究意义

本书从权力的视角提出从大学与政府之间以及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研究大学章程,利用理想类型法把大学章程分为中世纪大学章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并重点研究后三种类型的大学章程。在此基础上,梳理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并从这三类大学章程中选取81个章程文本进行编码统计分析,归纳出各类大学章程的特质以及三类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验证研究假设,为指导我国大学制定和完善既符合“世界通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章程提供理论依据。

一 为我国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提供理论指导

大学章程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总纲领,于大学外部法律关系而言,大学章程是政府干预大学内部事务的依据和边界,也是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载体。于大学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大学章程是规划大学内部秩序的“组织法”,划定“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参与”的范围,解决决策权和执行权关系不清晰等问题。本书通过综合考察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形态,寻找现代大学章程的“世界通例”。具体来说,通过对英、法、德、美、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1998年《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共81个大学章程进行文本内容分析,找出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并分析我国近年来制定的大学章程与世界发达国家/地区知名大学的章程之间的差距,进而为我国制定既遵循“世界通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章程提供理论指导。

二 消解中国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合法性危机

《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备受诟病。“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往往会蜕变成“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谓的集体领导最后成为一个人的领导。即使一些大学校长也坦言“究竟党委怎么领导、校长怎么负责”,做了几年校长也没搞明白,这种体制很容易制造矛盾,损害学校利益。大学出现“双校长制”,校长和书记之间明争暗斗的现象在中国大学中普遍存在,两人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共事的不多,校长和书记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制度来约定,而是靠个人道德修养来维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面临合法性危机。本书通过大学与政府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探寻现代大学章程的类型特征和共同特质,进而论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虽然需要完善但符合中国国情,解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合法性危机。

三 有助于落实和扩大我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我国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提出办学自主权,至今仍然难以得到落实,《中长期规划纲要》还在强调“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为什么《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大学享有的办学自主权迟迟得不到落实?本书认为其中的原因有政府的职能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各级政府部门出于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恋权”,大学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身份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大学职务犯罪频频发生,折射出大学很难保证自身的权力规范运行,政府不敢赋予大学过多的权力。因此要真正重构大学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中大学必须先完善内部权力结构。大学章程就是要清晰规定大学内部权力机构,以及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程序,为法律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提供“软着陆”载体,进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制定大学章程与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之间相互依存,制定大学章程是治理结构改革的载体和切入点,而治理结构的改革为制定章程提供动力和内容。“良法”意义上的大学章程是大学权力规范运行的基础和标志,也是大学治理的核心,推动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并且保障大学多元民主参与机制的形成。

四 解决大学成员参与学校管理“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之间的矛盾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教师和大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但由于中国大学权力至上,即使教授在大学权力运行中也没有什么话语权,低职称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就更难得到实现。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严重泛行政化,行政权力侵蚀学术权力。制定符合“世界通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章程可以为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大学权力提供法律依据,完善大学权力的监督机制,防范职务犯罪。通过真正发挥“良法”意义的大学章程的作用,为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大学成员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提供可操作性的保障机制和程序,把大学成员纸上的权利转变为实实在在、行动中的权利,从嘴上的权利变成手中的权利。